医患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_医患纠纷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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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纠纷;诉讼;原因

【中图分类号】i)91

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3—0161—0

4医患关系本应是和谐相处的关系,医护人员对患

者悉心诊治,患者放心地把自己的生命健康寄托于医

院。然而,近年来医患纠纷案件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

势。而发生

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收取550

万余元天价医药费的事件,在充分暴露医疗卫生体制

弊端的同时,显然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为此,笔者

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十多年来审结的48起医患纠

纷案件进行了调查和分析,以期寻求解决医患纠纷案

件增多的对策。

一、丰县人民法院1996年来审理医患纠纷案件

统计情况

· 161 ·

· 医疗纠纷与诉讼·

从以上统计数字可以看出,法院审理的医患纠纷

案件基本上是逐年递增.尤其是2001年以来,这一趋

势更加凸现。2001—2005年5年间医患纠纷案件数达

到34件,是此前1996—2000年5年间案件数(3件)的ll倍之多。2006年1~6月又结案ll件。医患纠纷案

件的增多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如今的医患关系究

竟怎么了?它有什么特点和原因?如何有效地预防和

遏制医患纠纷案件的发生?

二、当前医患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通过翻阅48起医患纠纷案件的卷宗并进行分

析,可以看出当前医患纠纷案件有以下主要特点。

1.患者法律意识增强,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2000

年以来此类案件每年都要上升,说明患者从以前习惯

性找医院私了或忍气吞声发展为用法律武器来保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维权意识显著增强

2.医院败诉的多。48起案件中,除1件移送、3件

驳回患者起诉或者诉讼请求外,其余44起案件患者

均获得了赔偿,即医院败诉的比例为91.67%。

3.患者索赔的数额盲目攀高,与获赔数额往往相

差过大。据统计,48起案件中除1件涉及医疗服务纠

纷外,最少的索赔6 177元,其他案件标的额多数在10万元到30万元之间,最多的竟达到256万元。但在44起患者获得赔偿的案件中,法院支持的赔偿数额有

7件为患者诉讼请求的20%以下,30件为患者诉讼请

求的20%~30%,6件为患者诉讼请求的30%~60%,1件为患者诉讼请求的72%。

4.医患矛盾对立突出,案件审理难度大。由于患

者往往出现伤残甚至死亡,易引起医患之间的对立,尤其是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双方的矛盾冲突更加尖

锐、激化,导致法院不得不考虑息诉止争、缓解当事人

上访。48起案件只有3件调解结案,且有40件适用普

通程序审结,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特点。

5.涉诉纠纷表现形式多样化。包括输血感染、手

术失误、孕妇分娩引发伤亡、延误诊断时间等原因,以

及因误诊、漏诊等引发的纠纷,另外还有患者要求复

制病历资料遭到拒绝而起诉医院的案件。

【作者简介】刘秋苏(1976一),男,汉族,江苏丰县人,大学学历,现任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四级法官,研究方向:民事、行政

法律。tel:+86—516—85689587,e—mail:l_ qiusu@ 163.eom。

· 162 ·

三、医患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1.医患之间关系的不和谐是医患纠纷案件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医方和患方之间普遍缺乏沟通、理解

和信任。医方较多考虑自身的利益,不能将病情、治疗

手段等及时告知患者及其亲属,导致患方的知情权、选择权难以实现,而患方对医方也缺乏理解,不了解

医学的复杂性

2.医疗不规范和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发

生医疗损害,使医患纠纷案件增多。如医方违反操作

规程、相关手续不齐备,或手术前不将医疗措施、风险

等如实告知患方,或对并发症防范意识不强,或医护

人员职业道德丧失、服务态度恶劣等等,都会使双方

产生矛盾。

3.患方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及维权渠

道的畅通,也使得医患纠纷案件不断增多。2002年9

月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允许患方复印

病历等规定,以及法院在审理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

则.给处于弱势地位的患方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了一条

相对畅通的途径,使医患双方地位更加平等。

4.患方对疾病的治疗和转归期望值过高,一旦达

不到其预期目动辄就起诉医方。由于受医学发展水平的限制,加之患者个体疾病的千差万别,治疗中

不可

避免出现一些无法预知的情况。不少患者视医患关系

为消费关系,认为自己是“上帝”,过分强调自我权利,对治疗结果抱有太大希望,一旦病情不见好转或恶

化,达不到其预期的效果时就认为是医疗事故,从而

诉至法院要求医方赔偿损失。如48起案件中就有

3起案件患方因自身原因导致病情恶化而起诉医院,结

果

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诉讼请求。

5.医疗费用的日益增长与百姓收人之间的矛盾是

医患纠纷案件增多的又一个导火索。目前大多数医院

是公益医院,但由于政府对医疗事业投人较少,相当

多医院正常运行主要靠提供医疗服务收取的费用,这

在一定程度上使医院或多或少注重经济收入,从而增

加了群众负担,又激化了本来就紧张的医患矛盾。对

于花费巨额医疗费用后患者又出现伤残或死亡,患者

家属就有一种“人财两空”的感觉,促使其产生从医疗

机构“弥补”一下损失的可能,从而加剧医疗纠纷。

6.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不客观、不全面的报道,引起公众对医院信誉的质疑,是引起医患纠纷高发的又一诱因。新闻媒体对医生这个行业的风险宣传不

够。社会舆论往往同情患者,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权益

较易被忽视。医方的权益没有得到公正、合理的维护,动辄以损害医方的利益来平息医患纠纷,一些得不到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3期)

满意效果的患方往往以为有社会舆论的支持和新闻

媒体的同情,就会将医院告上法院。

四、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1】2000年8月18日,原告刘某因身体不

适到被告某医院治疗,诊断为结肠癌。手术中发现是

肠套叠.改行套叠复位回盲固定术,诊断为淋巴结慢

性炎.10日后出院。2001年8月、2002年5月、7月,刘某又3次入住医院,均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然而

在2002年9月的一次ct检查中,刘某被告知患有结

肠癌,她即赴南京求治,经南京军区医院进行病理检

验.结论为非霍杰金恶性淋巴瘤,并进行7次化疗。

2004年3月.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医院

因技术水平原因,病理诊断为慢性淋巴结炎属误诊,导致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时机。因此,刘某将医院告上

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256万余

元。

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患病后到医院就

诊,双方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刘某被误诊误治

是事实。医院将恶性淋巴癌误诊为淋巴结慢性炎、粘

连性肠梗阻治疗,贻误了患者的治疗时机,应承担民

事责任。刘某身体存在恶性淋巴瘤是主要原因,误诊

只是导致其失去最佳治疗时机,对其身体健康的损害

是次要原因.医院以承担45%的责任为宜。法院据此

判令医院赔偿刘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2 674.68元。

宣判后,双方不服判,均提起上诉。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将患者

恶性淋巴癌误诊为淋巴结慢性炎、粘连性肠梗阻治

疗,错误认识病情达两年之久,严重贻误了患者的最

佳治疗时机,致使患者发展为恶性淋巴瘤晚期,治愈

难度加大,存活率降低。根据目前的医疗文献,恶性淋

巴瘤的治愈率在20%至60%之间,但早期诊断、早期

治疗具有重要意义,故医院对刘某误诊的过错行为对

其治疗有较大影响,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75%)。由于刘某恶性淋巴瘤疾病源发于自身,且此疾

病是疑难病症,具有相当的侵害性和难治愈性,故刘

某应自负30%损失。二审法院终审判令医院赔偿刘女

士医疗费等经济损失99 301.80元。

评析:医院误诊应当承担责任,但患者索赔的数

额盲目攀高,获赔比例仅为3.88%。

【案例2】2002年12月22日,彭某因与他人发

生交通事故受伤,住进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头顶

皮肤挫裂伤及皮下血肿、脑震荡。后医生对彭某施行

了切开复位内定手术,将两根髓内针在髓腔内套叠固

定。12天后彭某出院。医生在医嘱中载明:院外抗炎治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3期)

疗.术后2周拆线。卧床休息2月,定期摄片复查,门

诊随访。2003年6月至2005年3月间,彭某先后5次

在医院做x线检查,前4次均提示骨折线可见,最后

1次显示:患者左股骨中段骨折术后,局部有明显骨痂

生成,骨折线基本消失。随后彭某在另一家医院拔除

髓内针。由于走路跛行,彭某怀疑医院存在医疗不当

行为。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护理费、误工

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近

4万元。经法医及医疗专家测量鉴定,彭某的左下肢骨

折治疗后,较右下肢缩短3厘米,已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彭某因车祸人住医院治疗

后.双方即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按

照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

范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应尽到充分谨慎、积极注

意的义务。彭某手术后左下肢缩短3厘米,明显不符

合股骨骨折复位标准,存在人身损害的事实;并且从

2002年l2月手术开始到2005年3月骨折线基本消

失并拔除内套叠固定物髓内针结束长达27个月,超

出正常8个月的愈合期达l9个月,延长了患者的病

程.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应当认为其行为符合民事侵

权的构成。彭某系车祸后骨折手术,其自身伤病是不

当医疗行为造成左下肢缩短3厘米的前提原因,且未

按出院医嘱定期摄片复查,未能尽早发现迟延愈合,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故应减轻医院的民

事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医院以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法院遂判令医院赔偿彭某误工费269.10元、护理费5 269.10元、残疾赔偿金6 655.60

元、残疾用具费3 500元、交通费95.20元、精神损害

抚慰金l 400元,各项经济损合计22 189元。

评析:医院注意义务不够.导致赔偿结果发生。

【案例3】2003年初单女士身体不适,出现头痛、头晕、视力下降、手无力、下肢发紧等症状。1月12日

住进沛县某某医院,经诊断为颈椎病、脊髓交感神经

混合型。该医院的医师与某某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专家

施某联系行前路髓核摘除、植骨、融合内固定术。当月

14日上午10:30至12:30,由施某主刀,某某医院医生

刘某某、郭某某作助手为单女士实施手术。手术完毕

后.单女士出现呼吸困难、窒息,经抢救恢复呼吸,但

仍神志不清,四肢抽动。次日8时许,某某医院将单女

士转院治疗。经徐州矿务局总医院诊断,单女士为缺

氧性脑病,伴有褥疮、深静脉血栓等并发症。在以后的治疗中,单女士长期鼻饲流质、气管切开、保留导尿.

存在意识障碍,对光、声痛有反应.不能用眼睛及其他

感情反应作答.对熟人、朋友的言语无反应.大小便不

· l63 ·

能自理。经某某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某

某医院超越国家规定的手术范围.手术环境不具备行

该类手术的条件,由于临床经验不足,抢救措施不力,致患者出现严重后果,属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

负主要责任。经鉴定。单女士的损伤为一级残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单女士患病到被告某某医

院住院诊治,确诊后医院会同外请专家实施手术.双

方已形成医疗合同法律关系,医院应按照医疗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的要求为单女士治疗。医院不具

备手术环境、术后抢救措施不力的过错行为使单女士

身体受伤害,发生医疗事故,导致单女士一级伤残,应

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80%)。法院据此依照《民法通

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判决医院赔偿单女

士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

l 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40 136元;并自

2004年8月之后每l2个月为一时间段赔偿单女士继

续治疗期间的基本医疗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96 171元,直至其治疗终结为

止。

评析:医院违反操作规程,术后抢救措施不力.理

应承担责任。

【案例4】2005年6月8日,周某某因发热、咳嗽

而感到胸闷,到医院住院治疗。医生初步诊断为右肺

阴影待查,疑为肺炎或者肺占位,暂给予抗细菌、抗病

毒治疗。后又多次复查确诊为肺炎。7月22日周某某

好转出院。周出院回家几天后,又感到身体不适,于8

月23日前往徐州市铁路医院诊治,经ct检查,疑为

肺肿瘤。9月6日,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确诊为肺肿

瘤晚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某到医院诊治,双方建

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周某某有义务支付医疗费,医院有义务按照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规章制度

对患者诊断治疗。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已尽到积极注

意义务,其医疗行为无过错。医院未查出肺肿瘤,系疾

病的发展转归情况影响疾病的发现与治疗。周某某现

确诊为肺肿瘤.系其自身存在疾病,而非医院误诊导

致的结果.故医院不承担责任,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评析:患方对疾病的治疗期望值过高,过分强调

自我权利 病情达不到目的就认为是医疗事故,其实

是疾病的发展所然.结果诉讼请求自然得不到支持。

五、解决医患纠纷案件增多的对策

1.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医患之间关系紧张是没

有赢家的对立.对医方、对患方双方都不利,但在这场

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最终受害的还是患者。建立健康、· 164 ·

和谐、良性的医患关系,需要双方换位思考,增进相互

理解。医方作为主导的一方,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

权和选择权.履行治疗告知的义务,提供诚信优质的服务.增加医患沟通.引导双方关系最终走向和谐,走

向双赢。患方也要理性看待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

险和误差.尊重事实和法律。在此基础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才是化解医患纠纷的关键,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遏制医患纠纷案件的渐增势头。

2.医院要完善医疗管理体制,尽力化解医患矛盾。

医院要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积极推进规章制度建

设.用制度和法律规范医患双方之间的行为.并不断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

救死扶伤为天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疗管理制

度和医疗操作规程办事,时刻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

识。要建立患者查阅和复印病历制度.让患者随时能

够查阅和复印自己的病历材料。另外.一旦出现医疗

纠纷.医方要积极主动地将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防

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既不能回避矛盾.又要站在患

方的立场考虑。

3.政府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针对一些

医院盲目追求高收入、严重侵害患者利益的现象.政

府应当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力度。整顿医疗

价格秩序.促使其规范诊疗行为,推行价格和收费公

· 医疗纠纷与诉讼·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3期)

开.增强透明度.切实保障老百姓的健康权益。要建立

政府、行业、群众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医院提高服

务质量。对那些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应公开曝光.并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

刑事责任。

4.强化社会舆论的引导,正视生命现象的复杂性

与医疗行为所固有的风险性。新闻媒体在报道医患纠

纷时要客观、公正、全面,并要大力加强对医疗卫生行

业的高风险性的宣传和引导,医院也要加强自身宣

传,使群众增强对医疗行为高风险的认识,从而沟通

和融洽医患双方之间的关系,减少医患纠纷案件的发

生。

5.加大医疗投入,建立医疗责任保险体系。医疗

机构承受的特殊职业风险日益加重.若任其发展必然

导致医患双方产生强烈的自卫防范心理.不利于双方

利益的平衡。因此,要加大国家和政府对医疗卫生事

业的投入.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完善的医疗责任保

险体系,譬如建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由医患双

方共同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合理分担医疗风险.从而

减轻医患双方的负担,这有利于医患双方利益的协调

平衡和医疗事业的长足发展。

(收稿:2006—0l一24;修回:200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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