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_31号附件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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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安监管安监[2003]22号

各市、经济扩权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切实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以下简称国家局《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登记范围及对象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范围

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为准,在国家尚未公布2003版《危险化学品名录》前,则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剧毒品品名表》(GA58)为准,不包括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和军工用品。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对象

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二、登记管理

登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审查报批省级登记机构,复核审查市级登记机构的设立,组织、指导有关登记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督促、考核全省登记工作的开展。

(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市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审查报批市级登记机构,组织、指导有关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督促、考核全市登记工作的开展。

(三)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登记单位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督促、考核责辖区内登记工作的开展。

三、登记机构

(一)根据国家局《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设立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登记办)。省登记办设在浙江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在每季度初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上一季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省登记办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国家登记中心指导。

(二)设区的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指导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关机构或企业设立指导站,以下简称市指导站)。市指导站履行下列职责:

1、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单位进行普查,建立登记单位台帐,并上报省登记办;

2、指导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3、督促、检查本地区登记单位的登记实施,并将未进行登记的单位汇总

汇报给省登记办;

4、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5、每季度初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上一季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同时抄报省登记办。

市指导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业务上受省登记办指导。

(三)登记单位应配备1?2名的危险化学品内部登记工作人员,以保障正常开展登记工作。

四、设立市指导站的审批程序及基本条件

(一)审批程序

市指导站的设立,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

(二)市指导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至少配备2名以上登记人员和数据库管理等技术人员;

(2)配备计算机、电话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并设立登记专用电子信箱;

(3)有完善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和数据库维护制度。

五、登记人员的基本条件与培训考核

(一)省登记办和市指导站的登记人员应具备国家局《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登记单位从事登记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内部登记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工作责任心;

2、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熟悉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基本情况、危险危害特性等;

3、能熟练使用计算机。

六、人员的培训及资质管理

登记人员和内部登记人员实行资质管理。

(一)省登记办的登记人员按照国家局《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市指导站和登记单位的登记人员和内部登记人员由省登记办负责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危险化学品内部登记人员上岗证》上岗。

(三)取得《危险化学品内部登记人员上岗证》的登记人员和内部登记人员,每2年必须接受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复审换证再培训。复审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有无重大工作失误或违规、再培训情况和工作变更情况等;再培训内容包括: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新技术、新知识等。

七、登记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1、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3、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4、新化学品或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6、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二)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1、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2、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3、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八、应急咨询电话的设立及使用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通过设立本单位的应急咨询电话,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应急咨询电话是危险化学品登记的重要内容之一,无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生产单位不予登记。

(二)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设立专门电话(不得采用分机),电话号码应印在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上,该电话不得挪作他用。

2、有专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回答用户应急咨询。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内容,以及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3、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应急服务电话应当24小时开通,并有专职人员职守。

4、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设立本单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生产单位,在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上应当标注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号码和委托代理应急服务机构提供的全天候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咨询电话号码。没有设立本单位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生产单位,可委托国家登记中心、省登记办或经省局认可的其他应急服务机构为其代理应急咨询服务。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签定应急咨询服务协议。未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单位签订代理应急咨询服务协议的生产单位,不得在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上标注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单位的应急咨询电话号码。

九、登记证的种类及登记程序

(一)登记证的种类

登记证按照国家局《实施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分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同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储存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登记证”;使用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证”。

(二)登记程序

办理登记的程序按《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

十、办理登记的时间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一安排,自本实施意见颁布之日起,省登记办首先受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所列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的登记,2003年11月15日起,省登记办同时开始受理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登记。

十一、登记工作要求

(一)登记工作应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资质许可相结合,未经危险化学品登记,不予办理有关危险化学品定点生产、储存批准书和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等手续。

(二)分批登记。生产、储存、使用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列为第一批登记对象。

(三)登记单位应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类台帐、记录、档案齐全,制订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人员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十二、开展登记工作,以不营利和收支平衡为原则,所需登记管理成本费由省登记办或市指导站向登记单位收取。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商请物价部门后另行通知。

十三、对违反《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行为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来源:省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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