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_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9:04:5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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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规定》,按照《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有关规定,结合九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费用)和临时设施费两部分组成。计取标准详见附表1。

第四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方或是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件2)。投标方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没有单列或需单列但费用总额低于依据工地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的,评标时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作废标处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或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合同增加条款》形式)(详见附件3)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款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即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费用)作为非竞争性费用计入总价,不参与商务标价格竞争。临时设施费的让利要注明充分理由,否则招标监督部门不予施工合同的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筑安全监督手续之前,将双方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除外)一次性存入建筑安监机构指定的安全专项账户,由建筑安监机构直接监控,确保专款专用。否则建筑安监机构不予办理安监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存入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资金后,应将存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存款凭证复印件和施工单位出具的使用此专项资金的发票复印件将作为施工单位向建筑安监机构申请领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有效凭证。第八条 存入专项帐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管理采用施工过程中定量预付、工程竣工后结清的方式进行。

(一)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

1、工程开工时预付费用总额40%。

2、工程主体完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经阶段验收合格,预付费用总额30%。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予预付。

3、工程竣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经综合评价合格,支付剩余的30%。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予支付。

(二)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1、工程开工时,预付费用总额30%。

2、工程主体工程量完成50%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经阶段验收合格,预付费用总额30%。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予预付。

3、工程主体完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经阶段验收合格,预付费用总额20%。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予预付。

4、工程竣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经综合评价合格,支付剩余的20%。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不予支付。

第九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未达到合格标准,存入专项帐户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合格不予预(支)付给施工单位的费用将连同同期发生的利息一并退还给建设单位或作为罚没款上缴同级财政。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此项费用的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费用。对未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报告。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把关。

第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按时整改消除隐患的,建设、监理单位和安监机构要依法暂停其施工,并申请此项费用强行投入重大隐患的整改,直至整改合格。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阶段验收由施工单位组织,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对施工安全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单位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参加。验收后,填写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阶段验收单(详见附表4),作为是否按时、按进度、定量支付此项费用的依据。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或缓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对未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办理了安监手续,颁发了施工许可证的,未按规定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对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所发生的其它费用,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它内容,严格按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规定》和《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将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原已经交纳到安监机构安全专项帐户上的“项目安全防护措施增加费”的管理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 2004年下发的《九江市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增加费管理办法》[九建安字(2004)09号]同时废止。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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