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章程_中国保险史志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9:02:1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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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 英文译名: THE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LOCAL EDUCATION HISTORY AND ANNALS.缩写:CALEHA

第二条本会是教育部领导下的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研究地方教育史

志(包括地方教育年鉴、教育志、教育史、老解放区教育史、教育人物、校史)的群众性学术研究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

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学术规范;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团结有志于研究地方教育史志的广大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教育史志编写人员, 积极开展地方教育史志的研究咨询活动,以提高各地教育史志编研单位和广大史志工作者的政治和业务水平,促进各地教育史志编纂工作和教育改革,使之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服务。

第四条本会主管单位为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 业务指导单位为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为北京市北三环中路46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并促进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以下所称各地同此含义)教育史志工作, 组织经验推广和成果交流活动;

(二)开展教育史志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和探讨;

(三)组织有关教育史志编研工作的协作;

(四)组织举办学术会议和年会;

(五)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资料;

(六)承担教育部及有关部门分派的编纂任务和研究课题。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各地从事地方教育史志编纂工作的专门机构或相当一级的教育科

研所(院), 凡具备下列条件, 均可申请入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由地方教育史志专门机构或教育科研所(院)的负责人作为团体会员代表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向本会履行申报备案手续;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各种学术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取得和利用本会的出版物和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总结经验, 交流有关成果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常务理事、正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一般与当年的学术年会结合举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一般由各地推荐,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

事组成。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聘请教育界德高望重的领导或专家为名誉会长、聘请顾问若干人,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每年结合学术讨论会举行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召开全国性学术会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各地选出常务理事 1 人,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会。为开展专项研究需要,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分会,应遵照本会章程在研究会的指导监督下, 独立进行专项研究和与本章程宗旨相适应的咨询活动。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4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或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 : 每个团体会员单位每年(当年第一季度)缴纳会费 500 元;

(二)团体和有关教育部门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有关创收的提成;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

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 经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1999年11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修订稿经2008年1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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