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_食品加工企业管理软件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9:01:5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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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落实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生产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并将食品生产情况按时报告质监部门。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采取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措施,切实履行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每半年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报告当地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状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二章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制度、原辅料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向社会承诺制度、生产状况报告制度。

第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中全部添加物质的种类、用途、数量、限量、使用量等情况向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严禁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

第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企业的基本信息、出厂检验、产品投诉、不安全食品召回、原辅料和添加剂进货查验、销售情况、质量安全信息反馈等内容于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5日前报当地县级质监部门。

第八条 县级质监部门负责收集企业季报表,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10日前报市级质监部门。市级质监部门负责对企业季报表进行汇总,并组织召开季报状况分析会,分析企业生产状况,查找企业季报表中存在的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必要的时候召开行业座谈会,了解、分析行业质量安全问题。

第九条 市级质监部门将企业季报分析情况反馈县级质监部门,并将汇总情况和季报分析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30日前报省级质监部门。县级质监部门依据反馈情况监督企业整改落实,并将企业季报情况纳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

各级质监部门要对企业季报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条 建立食品生产企业约谈制。针对本辖区内可能存在的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以及季报表不报、瞒报、谎报的食品生产企业,各级质监部门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谈话,询问情况、了解信息、警示教育,并形成约谈记录。

第三章 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级质监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食品生产企业申证时现场核查结论实行分类监管,实行A类企业一年不少于一次,B类企业一年不少于两次,C类企业一年不少于四次的日常监督检查。

对于季报不按时或季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随时安排日常监督检查。

县级质监部门每年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季报现场核查,市级质监部门对县级现场核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日常监督检查重点进行以下检查: 一查原辅料。查看原料库,查原辅料及原辅料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查看企业进货查验记录;查看是否以回收食品为生产原料。

二查添加剂。查看所用添加剂有无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查看添加剂备案登记和使用记录,查看有无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三查出厂检验。查实验室,查看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查看用于检验的检测设备是否满足出厂检验项目要求,是否在计量检定法定有效期内;查看检验必备的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是否完好齐备且有效使用;查看带*项目是否检验且项目完整;委托出厂检验批次和生产批次是否一致,委托出厂检验项目是否完整;查看实验室是否开展比对检验并对比对检验情况进行分析比较;询问检验人员相关检验规则,必要时现场测试检验人员的检验能力。

随机抽查检验报告和生产批号,与成品库销售记录核对。

四查不合格品。查看不合格检验报告,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查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情况;查看投诉记录,投诉产品处理情况。

五查成品。查看成品库,检查预包装食品的产品标识,查看散装食品有无标识;查看有无变质或过期产品,有无取证范围以外的产品,有无本企业产品以外的产品。

查看销售记录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是否全面。在销售记录中随机抽查某产品的销售情况,将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日期与出厂检验报告记录核对。

第十三条 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会诊。第十四条 监管人员要建立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第四章 抽样检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以下情况可以开展抽样检验:

1、日常监督检查时根据检查需要对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2、按照食品定期抽样检验目录,每半年安排一次定期抽样检验;

3、根据专项检查工作需要,安排食品专项抽样检验;

4、根据投诉举报需要,安排抽样检验;

5、其他工作需要的抽样检验。

第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对定期抽样检验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报同级质监部门。

第十七条 省、市级质监部门要建立食品同行业通报制。根据监管需要将食品生产企业抽样检验结果、企业季报、食品召回、出厂检验、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在食品同行业通报,或在相关媒体和网站公布,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十八条 食品质检机构应当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报告客观、公正。县级以上质监部门要对同级食品检验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其买样、抽样工作是否规范,备样保存是否妥当,检验记录是否完整,并按照一定比例抽取企业已确认的检验报告,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复查检验。

第五章 执法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采取执法检查的措施,加强食品监管。对不按照法定条件生产的、企业季报存在问题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举报投诉有违法生产行为的以及其他需要执法检查的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第六章 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安排的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按其要求抓好落实。

第二十一条 出现区域性、行业性或群众反响强烈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由各级质监部门报告当地政府批准后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质监部门。

第二十二条 针对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及时令性食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考核机制。将本办法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执行不力、监管不严、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已有明确规定的,遵照其执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按照《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其执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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