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申报及管理办法_甘肃省中核工业园区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9:00: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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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申报及管理办

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省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建设对提高区域经济水平、改善生态环境、减少废物排放、大幅度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率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推动甘肃省循环经济发展,规范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申报、批准认定及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试点园区是指,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以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为特征,具有产业关联,企业间内部循环与产业间循环链条清晰、协调推进的循环经济发展园区。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设立发展循环经济领导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并得到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

2、制定了如何实现区内企业之间、园区与外界的物质流、能量流、信息流交换,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管理机制。

3、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水平,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进步等方面具有建设园区的基础条件。

4、园区内重点企业必须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同时,园区内资源产出指标、资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必须符合《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目标要求。

5、园区建设能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第四条 编制循环经济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目标,规划和目标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并配套制定和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划编制要和《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循环经济主导产业链的延伸、做大做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的培育相结合,对试点园区建设的总体思路、建设内容、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做出重点分析,以使规划能指导园区建设实践。

第五条 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地区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批准程序

第六条 申报甘肃省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由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工信局,由所在县(市、区)工信局加注意见报市、州工信委,市、州工信委向省工信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第七条 省工信委根据市、州的工信委申请报告和按规定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现场考核、论证后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命名。

第四章 报送材料

第八条 申报试点园区须提供以下资料

1、市、州工信委的申请报告。

2、试点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建设(附当地政府的批文)。

3、《甘肃省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申请表》。

4、经济实力情况、基础设施现状和累计投入。

5、试点园发展循环经济规划(含总体规划、经济指标规划、重点支撑项目、园区内企业间、以及与区外之间的循环发展规划等)

第五章 试点园区的管理

第九条 试点园区及相关情况将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条 试点园区每年1月底前向各级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发展情况,市州工信委对试点园区的发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2月底前将本地试点园区上年度建设情况报送省工信委。省工信委对试点园区每年采取抽检、互检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发展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项经济指标情况:

1、循环经济发展指标完成情况;

2、主要经济指标及效益分析;

3、支撑项目建设进展、产业延伸发展情况。

(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三)管理机构情况;

(四)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五)节能、科技、质量、环保、安全生产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第十一条 省工信委在产业发展规划布局、技术改造及资金安排等方面,对试点园区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十二条 对试点园区要建立“准入退出”机制,按照规范一批、提高一批、发展一批的原则,对试点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甘肃省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试点园区,及时考核提升为甘肃省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对发展缓慢、管理落后、没有产业特色和主导产业、基础设施条件差、服务水平低、入驻企业和项目少,生产要素聚集效应差的试点园区要采取通报、警示直至按照审批权限予以撤销命名。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甘肃省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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