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志愿者协会章程(小编推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村志愿者协会章程”。
宁波市镇海区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宁波市镇海区志愿者协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ZHENHAI VOLUNTEERS ASSOCIATION,缩写为ZVA。
第二条 本会是由自愿、无偿为社会提供志愿者服务的社会团体及个人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奉献爱心,服务社会,传播文明,和谐发展”,本会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四条 镇海区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会同时接受镇海区民政局的登记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是宁波市镇海区中山路2号;本会主要活动区域为镇海区行政区域。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志愿者为社会上有困难和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各种志愿服务;
(二)收集志愿者和被服务者的各种信息,为志愿者和服务对象提供中介服务;
(三)面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对志愿者提供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
(四)为志愿者开展服务提供场所、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
(五)指导和协调各团体会员、协会分会、直属专业服务队、服务站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活动,落实上级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要求;
(六)开展区域间的志愿者协会工作交流与合作;
(七)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以及一切行之有效的形式,积极宣传志愿者精神和开展其它公益性宣传活动;
(八)召开有关志愿者和志愿者工作的联谊性、表彰性、学术性会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团体会员是指30人以上从事志愿者服务的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经所属单位同意,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1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承认和遵守《宁波市镇海区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和本会章程;
2.自愿从事志愿者服务,并有加入本会意想;
3.具有组织管理机构,能独立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志愿服务活动;
4.经过理事会审查通过。
(二)个人会员
1. 承认和遵守《宁波市镇海区志愿者服务管理办法》和本会章程;
2. 自愿从事志愿者服务,并有加入本会意想;
3. 年满14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 符合从事的志愿者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者服务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须经如下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本会进行资料审核并通过,成为准会员,发给志愿服务登记证。
(三)完成准会员到正式会员的必要考核;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验证后发给志愿者服务证件及标志。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和培训;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得参加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三)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四)不得以志愿者或者本会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团体会员应每年向本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与个人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志愿者服务证及标志,本会将及时予以回复。
会员连续一年内不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志愿者会员代表大会。
志愿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
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志愿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志愿者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志愿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志愿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志愿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志愿者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志愿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本会会员资格的取得和取消;
(六)决定本会的内设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行使志愿者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当选为理事的团体会员负责人,因工作岗位变动,由新任负责人作为代表出任理事。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的职权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志愿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授权,可以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负责本协会日常工作事务。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的职权是: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开办经费叁万元由镇海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拨入;
(二)政府扶持;
(三)社会捐赠和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接受志愿者代表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并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如下程序:
(一)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志愿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志愿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会徽与会旗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徽是以两颗爱心图形为基础进行艺术变形,演变为奉献爱心的双手。中间两个向外运动态势的水滴造型,构成心形图案,用水元素巧妙体现了镇海区的地域特征。周边围绕“ZHENHAI VOLUNTEER”和“镇海志愿者”的字样。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旗以白色为主色,右侧为会徽图案,会徽下方是以红、蓝为主色调的海洋图案,寓意着志愿者用奉献的甘露汇成爱的海洋。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除清算外的一切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7 年12月5日志愿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