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业行为_规范职业行为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8:58:3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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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业行为

重点查处不符合设置审批要求、无证行医、超范围执业、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不合理诊疗行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出租承包科室等违法行为。

(一)设置审批

l、不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的,注销其医疗机构;

2、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

3、设置和名称未经审批的,责令限期整改:

4、有诊疗科目,但未进行人员执业注册的,需注销该诊疗科目;

5、口腔诊所及医疗机构口腔科的设置需符合(卫医政发[2 01 O]75号)的基本标准,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注销其医疗机构。

(二)执业行为

1、规范执业行为,推行疗机构卫生监督公示制,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违法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2分的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间不得开展执业活动);违法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8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

2、整治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行为。重点查处聘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以及其他相关卫生技术资格的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严厉查处医师跨科行医及助理医师独立执业行为。对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处以5000元以以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整治出租、承包科室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给非本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或销售药品、保健品及医疗器械的行为;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对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整治超范围执业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等专项技术行为。对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上违法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整治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加强医疗广告监测,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对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上违法行为,监督科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整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重点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毒麻药品使用管理、临床用血等进行监督检查,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对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上违法行为,监督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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