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_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8:57:4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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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顺利运行,更好的方便群众。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报销“直通车”制度。

一、在县境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如确诊为单病种,入院时只缴纳自付定额,达到出院标准后出院,治疗期间全额付费,于出院时携带相关手续在医院合了科办理补偿手续,定点医院必须在2小时内给参合患者办理完补偿手续,将补偿款付给患者。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填写《合作医疗证》中住院情况,并负责收集整理患者住院相关资料,(包括:合作医疗复印件、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诊断证明、病历原件、住院费用结算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填写《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审批表》一式两份,准确计算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补偿费用和患者自负费用,经患者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三、定点医疗机构合疗科负责将出院的参合患者补偿资料及有关表册于每月25日报县合疗经办中心,经审核后,由合疗经办中心将补偿资金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合疗账户上,参合农民出院后不再到就诊医院办理补偿手续。

四、定额付费的单病种用药严格执行定额标准,对病人自付部分,不得多收,也不得少收,超出规定标准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从拨给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补偿资金中予以扣除,超收患者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由县合疗经办中心负责核实,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把费用退付给患者。一切责任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合作医疗工作,不断加强业务培训严格工作程序,按照政策规定办事。要按规定、如实、准确、及时为患者补偿医药费用,患者出院时要办清一切出院手续,严禁出现患者出院二次补偿行为。

新合疗定点就诊、转诊制度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凭合作医疗证到县合疗中心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凭证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补助规定,未经县合疗中心审批同意,私自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其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患病后,在省境内可自愿选择就诊住院的,缓则或家属必须于入院3日内电话报告县合疗中心登记备案,凡在规定时限内未报县合疗中心备案的,住院费用一律不予补偿报销; 外出急诊,务工患病,必须在当地国有医院机构就诊住院,并在入院3日内电话报县合疗中心备案。凡在规定时限内未报县合疗中心备案的,其费用一律不予补偿报销。

三、患者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因病情变化需转往县境外定点医院治疗时,由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予以转院,转院后由定点医院于3日内报县合疗经办中心备案。

四、患者病情较重,已超出定点医疗机构的治疗能力范围,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转诊,不得延误患者病情。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医疗机构承担。

五、县级医疗机构要认真接诊转入病人,与转出医院办好交接手续。对不及时认真接诊病人,并因此造成医疗事故纠纷的,一切后果由经治医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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