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本业主委员会章程_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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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租赁人可以行使授权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 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五条 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物业的公共利益,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组成筹委会,筹委会负责拟订本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等文件,审查本会会员候选人资格,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本会设委员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人,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可根据需要聘任执行秘书1~2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本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为兼职,负责本会决策与组织方面的工作,领取必要津贴;执行秘书为专职,负责本会日常事务,可按市场同类职位领取工资。

第八条 本会权利:

(一)组织召开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考察、选择并组织实施对物业公司的招标或协商工作,经业主大会就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议题表决通过后,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四)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五)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六)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七)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八)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本会章程。

(九)对损害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本会义务

(一)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四)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五)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十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具体细节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订。

第十一条 本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请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如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因故未能如期产生,原业主委员会可继续保管本会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它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直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时为止。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l/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3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但代理人没有表决权,每位委员每年最多只能委托代理人2次。

第十四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主任未指定时,由到会的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本会应将召开会议通知、议事内容等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内公告。

第十七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与会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的情况时,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可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会议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应当对本会的决议承担责任,本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本会应在会议结束后3日之内,在公告栏通报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执行会议决定。

第四章 委员

第二十一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本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业委会工作,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善于沟通协调,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大部分时间住在****内,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三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届。委

员任期从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二十四条 本会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委员,委员候选人必须获得20名以上的业主签名推荐。在本章程规

定数额内,获得票数最多的前十五名委员候选人当选为正式委员;票数排名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位的四位

候选人担任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为正式委员候补人选,当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而辞职、资格终止或被罢免时,候补委员按顺序自动补任为正式委员。

候补委员可自愿参加本会会议,但不享有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委员2/3以上票数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五)以书面形式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且经劝告不改的;

(七)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部分或全体业主权益的;

(八)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委员如果得不到大多数业主信任,业主有权提出罢免动议,具体规定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订。

第二十七条 任何委员停任或被罢免时,必须在停任或罢免后一周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账目、档案、印章以及属于本会所有的其他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八条 委员非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个人利益。如委员违反本条从上述单位取得的个人利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委员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业主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选举、被选举和监督权;

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5.有权因完成本会的工作而获得必要的报酬。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公益活动;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三十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业主大会和召集、主持本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本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本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本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本会代表人职权;

(五)本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代行其职权。主任或副主任提出辞职时,由半数以

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副主任或委员接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国家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上班,负责向业主公告本会的各项信息,负责接听业主的电话和接待来访的业主;

(二)筹备本会会议和业主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保管与本会有关的各种文件;

(四)本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印章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印章应由主任在本会委员之中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四章 使用印章,由本会集体决定,并由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发;本会通知和本会授权范围内的日常事物需使用印章的,可不经本会会议决定,但应由主任或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发。凡属必须由业主大会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如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等,未经业主大会通过,任何人都无权签发盖章。违反本规定的应视为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本会经费和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一)小区顶楼、外墙和电梯的广告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中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部分;

(二)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

(三)物业管理收支净利润盈余部分;

(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收益。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一)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支出;

(二)有关人员的津贴;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四)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五)聘请会计师、律师、物业管理顾问及专职秘书支出的费用;

(六)为业委会成员购买人身伤害保险费用;

(七)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帐目于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15日内在****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由本会依据本章程规定使用,每笔经费开支都必须有合法、齐全的手续,并记录在经费开支明细帐目中,经费收支账目由本会执行秘书负责记录和保管,并由本会主任、秘书签字确认。由执行秘书每季度向本会汇报,并每季度至少安排一个工作日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三十九条 如依本章程第三十五条

(一)~

(四)项取得的经费,不能保证本会正常工作需要时,由本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若协商后仍未能解决,本会可将实际情况和解决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本会办公用房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提供。

第七章 维权程序

第四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与有关方面协商。如协商不成时,本会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经业主大会通过、代表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一)建设单位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的;

(四)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

(五)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六)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将物业管理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的;

(七)个别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

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八)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未能履行关于交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承诺时;

(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需要业主委员会依法维权的。

第四十二条 在协商失败、必须经由法律途径解决的情况下,本会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处理前条纠纷,费用在本会经费中支出。

第四十三条 如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况时,本会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请求其依法维护业主权益。本会在收到通知时起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如本会在收到业主维权通知30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业主有权自行采取维权措施。业主的维权措施合法且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支持的,业主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支付的合理费用由本会在其经费中负担。

第四十四条如业委会成员因为大家的共同利益受到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在未查清责任人和得到有关方面赔偿之前,一切相关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即使得到相关责任人或有关方面部分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其不足部分也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修改的。

第四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一经通过即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发生效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四十八条本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本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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