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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大学生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联谊会成立于2010年8月,全称“南宁市大学生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南宁市大学生联谊会是在共青团南宁市委员会领导下,由南宁市籍在校大学生自愿参加组成的社会团体,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的宗旨是服务南宁市,关注发展。致力于加强南宁市籍
在校大学生的沟通与交流,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增强大学生青年对南宁市的归属感和荣誉感,引导青年学生积极参与南宁市的两个文明建设,促进南宁市人力资源开发。
第四条 本会接受共青团南宁市委员会的监督,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围绕宗旨
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本会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
(一)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各部部长及各分会会长组成;主要负责协会发展方向和重大事件的决策,保证协会发展的连续性;
(二)秘书处:由秘书长、秘书组成,协助理事会工作,整理相关材料,起草各类规章制度等;负责协会财务管理,保证协会资金的利用效率以及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组织部:负责监督本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安排本会人事,致力建设组织机构;
(四)宣传部:负责本会对内和对外的宣传,促进本会繁荣发展,以及本会所开展的各种活动的宣传,包括主办演讲、培训,发布信息资料,进行广告宣传,洽谈企业赞助等。
(五)文艺部:负责本会的各类文艺活动,协助宣传部工作。(外联部)(财务部)
(六)全市设宾阳县、横县、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武鸣县、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12个分会。
第五条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特殊情况时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重要事项的决策和重要工作的协调,执行全体会员大会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状况;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负责聘任本会顾问、名誉理事和名誉会员;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理事会成员任期一年,可以连任;(最多连任两届)
(八)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会员了解南宁市、社会实践、物色就业单位、受助读书等方面提供服务平台;
(二)为会员学习深造、成就事业等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方面服务;
(三)为毕业会员交流信息、联手创业提供切实帮助,吸引他们回乡创业;
(四)组织会员开展义工服务等各项活动;
(五)收集工作建议。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凡是原籍南宁市或者家庭居住地在南宁市的在校大学生(包括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成人高等教育等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注册,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且志愿加入本会者,可到指定地点领取或到指定网站下载《南宁市在校大学生联谊会入会申请表》,按要求填报后,附身份证或学生证复印件交回,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后,发给会员证,即可成为本会正式成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全体会员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请求本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三)获取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料,如“会刊”等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介绍、推广本会,维护本会声誉,积极参加义工活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力;
(四)按期注册的义务(采用年度签名确认等形式注册,不注册者,视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凭证。
第十四条会员资格撤销或予以除名的情况:
(一)会员正常毕业后,会员资格自动撤消;如本人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可转为名誉会员;
(二)会员对本会安排的任务无故不参加或不完成,经两次批评不改正的,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三)会员有触犯法律、损害本会声誉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经费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政府资助、社会捐款和其他合法经济来源,主要用于本会开展活动等与本会相符的事业。本会经费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联谊会经费由秘书长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会日常办公地点设于南宁市团委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会会徽、会旗、会歌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可根据需要,依据本章程制定某些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协调办理。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本会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