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联维护会员(组织)合法权益工作办法(暂行)_工商联下半年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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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维护会员(组织)合法权益工作办法(暂行)

[信息来源:办公厅]发布日期:2009-03-20

(2005年8月4日第八次全国工商联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是工商联的一项基本职能与任务。做好维权工作,应着重通过反映意见,提出建议,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进一步优化,从整体上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鉴于不断有民营企业向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本会”)提出维权申请,为规范本会维护会员(组织)合法权益工作,切实加强对维权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会维护会员(组织)合法权益工作的对象应包括工商联的会员或组织。从本会维权工作队伍的实际出发,并体现分级负责的原则,本会维护会员(组织)合法权益的工作范围主要是:

1、本会执行委员以上会员(或所在企业)的法律事务;

2、本会直属会员、直属行业商会(协会或公会)的法律事务;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计划单列市工商联提出的,需要本会协调处理的法律事务;

4、会领导交办的法律事务;

5、在全国或地区有重大影响,工商联法律工作职能部门认为需要协调处理的法律事务。

第二条本会维护会员(组织)合法权益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本会法律部。

第三条上述范围的工商联会员在向本会提出维权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供工商联会员证明;地方工商联组织在向本会提出维权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供省级工商联组织的证明。

第四条上述范围的工商联会员或组织提出的维权申请,应以书面的方式报送,并据实署名。申请文书应直接报送本会办公厅或本会法律部。

第五条维权申请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反映事件的内容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地方工商联组织请求协助处理的法律事务,应当有地方工商联组织出具的意见书。

第七条本会法律部受理会员或组织的维权申请后,应当按照机关工作程序,提出意见报会领导阅示后处理。

第八条办理工商联会员或组织的法律事务,应当在了解真实情况、确定权益合法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受理会员或组织的维权法律事务,应当做好工作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地址(地址或单位名称)、联系电话、接待时间、事由、请求以及工作进展、处理结果等,并将处理结果以信函方式答复会员或组织。

第十条对需要以本会或本会办公厅名义处理的会员(组织)的法律事务,本会法律部按照机关有关规定报批。第十一条本办法自本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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