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的通知(推荐)_医疗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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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卫办发〔2012〕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整合、细化了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要求和规定,是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对于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从业行为、推进卫生行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行为规范》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组织学习,全员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组织全员学习《行为规范》的内容和要求,结合“三好一满意”、医疗质量万里行和创先争优等活动开展,针对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等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切实做到人人参加学习、人人知晓内容、人人执行规范,确保覆盖面达到100%。

三、抓好贯彻,强化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行为规范》的贯彻落实工作,将落实情况与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等级评审和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医师定期考核、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等直接挂钩,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抓好学习贯彻《行为规范》的同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医务人员,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行为规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严肃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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