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材料整理_经济法总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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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

第四章2、3节:设立条件,组织机构,股权转让,债券发行,利润分配顺序 第五章2、3节:判断设立条件,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第七章

合营企业的资本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营区别 第八章

第5节:破产财产范围、各种权利、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第九章3、4节:三种抗辩权行使,合同保全措施,各种担保类型,抵押对租赁的影响,抵押权实现顺序 第十四章

低税率情况、各种税额计算

【本份材料仅供参考,因为是自己根据老师上课划的所谓重点整理的,还有很多内容没写进去,毕竟老师也没给材料,这些只是我大体整理而已,存在许多遗漏,所以大家还是要回归课本,看得更仔细些哈!大家好好加油哦!第一次闭卷考,就创个奇迹吧!吼】

经济法期末复习资料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法的一般原理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一、法的概念

(一)设立条件: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个以下股东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出资设立)

3、法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 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

4、法通过对利益的分配形成统治阶级期待元)的社会秩序 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在公司

5、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章程上签名、盖章;

二、法的效力范围

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 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求的组织机构(企业名称应由行政区籍人 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空间效力:包括领土、领水、领空  有公司住所(注意“住所”与“生产经 时间效力: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营场所”的区别)

力、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二)治理结构

三、免责  股东(大)会: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补救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免责、人道主义免责 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四、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 董事会(3-13人)、经理:董事会决议主体、客体、内容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经理负责公司的日

五、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条件: 常经营管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经济法律、法规  监事会:监事会决议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过,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其中 经济法律事实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三)股权转让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 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

一、公司的法律特征: 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法人资格、营利目的、社会责任、依法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设立、具有经营自主权

三、股份有限公司

(一)设立条件:

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需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

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 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参考书第58页)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四、公司的债券发行程序  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 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公告债权募集方法

五、公司利润分配顺序:

1)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缴纳企业所得税25% 3)提取法定公积10%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向股东分配利润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合并方式:吸收和并、新设合并

(二)公司的清算: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财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申请注销登记;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注: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不需要清算)清偿顺序: 1.清算费用

2.职工的工资

3.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4.缴纳所欠税款 5.清偿公司债务

6.如还有剩余,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简称《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设立条件: 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程序  确定申请人  提出申请

 提交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身份

证明(合伙人)、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以及其他文件。 审核登记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1、财产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具有共同共有性质:

共同出资—共同共有——共同管理

2、财产转让 外部转让

(1)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内部转让:

通知其他合伙人

★于转让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利润分配

 有协议——依协议

 无协议或约定不明——协商

 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分配、分担 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平均分配、分担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1)先以企业全部财产清偿。不足清偿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不足清偿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约定比例,用其在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3)合伙人所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数额时,有权追偿。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1)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权利。

(3)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

(六)入伙和退伙

1、入伙

 一致同意  书面协议  如实告知

 同权同责(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自愿退伙 :①协议退伙

②通知退伙

法定退伙:①当然退伙

②除名退伙(退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式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概念:

中外合营者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 1.向审批机构报送文件 2.审批机构审批

3.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三)组织机构

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工会

(四)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参考课本89—91页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概念:

中外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二)特征:书第96页

第八章

破产法律制度

一、破产的概念

指当债务人不能以其财产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概括的强制执行,以使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程序。

二、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或破产条件)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

企业法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破产申请的提出

破产申请是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法院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意思表示,是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破产请求权的具体行使。

破产申请人:债权人,债务人,企业清算责任人

四、破产申请的受理(1)审查和处理(2)通知和公告(3)债权申报和审查

五、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一)破产财产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2)破产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

结前鱼的的财产

(二)破产财产各种权利 参考书119—121页

(三)破产财产分配顺序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事务→清偿职工债权→清偿国家债权→清偿普通债权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4.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5.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四、合同订立的过程

(一)合同订立的准备过程 1.合同接触 2.要约邀请

(二)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

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

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三)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变更的。

五、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二)格式条款: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用格式条款签订的合同称格式合同。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1.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解释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六、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

其生效要件包括:

①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②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分类: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特征:(1)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收归国库

(四)效力待定合同 主要包括:

(1)因主体不合格而订立的合同。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3)因无处分权而订立的合同。

七、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履行原则

(二)抗辩权(异议权)

指对抗请求权而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 包括:

 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在未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

又称后履行抗辩权或不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履行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或相应的履行请求,并有权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指有履行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的一方在后履行一方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缺乏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八、合同的保全 保全制度包括: 代位权: 撤销权:(参考书142页)

九、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的概念

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得以实现所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

(二)五种形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保证的方式(1)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

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

3、质押

指债权人为履行担保合同,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合同,债权人就该财产优先享有清偿的权利。

质押的种类

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4、留置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报告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毁损的,留

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定金

指依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由一方向另一方预先给付一定数额(

十、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清偿  合同解除  抵销  提存  免除  混同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

他情形

第十四章

税收法律制度

一、税收: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二、税收的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三、税法构成要素

 总则

 纳税义务人  征税对象  税目

 税率: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

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 纳税环节  纳税期限  纳税地点  减税免税  罚则  附则

四、税法的分类

 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     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对流转额、所得额、财产行为、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

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五、低税率请况

 粮食、食用植物油;

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七、企业所得税

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中税收。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图书、报纸、杂志;

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基本税率

17% 低税率

13%

征收率

3%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税

六、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义务人

 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应税劳务: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等

 雇员为雇主提供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税目、税率

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 服务业、金融保险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 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纳税义务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

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

法。

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基本税率——25% 低税率—— 20%

企业所得税计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的亏损

居民企业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八、个人所得税

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工资、薪金所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三险一金”—3500)

九、劳务报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每次收入在20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

十、稿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每次收入额—800)×14%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每次收入额×(1—20%)×14% 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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