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职业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校友会章程_淄博职业学院建筑风格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8:56:2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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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淄博职业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建筑工程学院校友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的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的地方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学院、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团结全国各地校友,继承和发扬“求真务实,拼搏创新,团队合作,争创一流”的母校精神,立足国内,放眼全球,为母校的发展,为学院的繁荣,为中华民族的振兴与富强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建筑工程学院及其上级淄博职业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加强校友与学院间的资源共享;

2、为校友营造终身学习环境;

3、发挥全国各地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母校、为建工学院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4、沟通校友与母校、校友相互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的联系;

5、接受校友、社会团体和有识之士的各项捐赠,吸引各类善举服务学院,组织各类活动惠及校友;

6、指导各地组建、健全校友会组织并开展活动;

7、印发校友通讯录与报纸报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建筑工程学院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

2、建筑工程学院开设的学历、学位教育的学员和非学历、学位教育的学员。

3、曾在建筑工程学院任职、任教者; 院系调整时并入建筑工程学院的校友,或者由建筑工程学院转其它院系的校友。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凡符合第六条者,承认本会章程,填写《校友登记表》,经理事会或各地校友会审查同意,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各省、市校友可根据校友分布情况,成立当地校友会,作为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各地校友会吸纳的会员即本会会员。

第九条 省内、外校友筹备成立校友会应向母校校友总会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总会审查批准。各地校友会组织应在遵守本会章程的基础上自定章程,报总会备案。

第十条 对言行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辖地校友会研究决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向校友总会或分会提出对母校发展的建议或意见;

3、阅取本会送发的有关母校的资料和学术刊物等;

4、向母校各种刊物的投稿,可优先予以发表;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和执行本会的决定;

2、关心校友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本会和校友服务;

3、爱护母校声誉,关心母校发展,积极参与母校交流与合作;

4、为母校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赞助。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设理事会,为最高议事机构,由理事若干人组成。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名额按地区分配,由各地校友会通过协商推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设立名誉会长若干人,由理事会聘请德高望重的老领导、老校友担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对外代表本会;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商定下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及理事名额的分配;

3、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4、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领导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设校友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联络处设正、副主任和秘书若干人,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任务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拟定校友总会工作计划;

3、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4、编辑出版《校友通讯》;

5、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校友基金,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经费管理;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母校提供;

2、校友捐赠;

3、校友会基金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各地校友会应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合法途径,自筹资金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助学金,用于帮助家庭贫困的学生完成学业;设立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优秀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校友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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