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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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1-12-15 10:38 淘税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税收优惠自古有之。早在战国时期的秦国,著名的商鞅变法就有税收优惠的规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其含义就是对努力耕织增产粟帛的,免除其徭役负担。现代社会中,税收优惠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鼓励发展、吸引投资、引导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扶持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但笔者在税收工作实践中,看到现行优惠政策中还存在着一定不足。

一、政策本身看,主要有以下问题

1、税种覆盖面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建立起全面的税收支持系统。然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仅涉及地税部门管理的一些税种,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未涉及增值税等一些主体税种。从实际情况看,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渠道是缴纳增值税的商品批发、货物销售、加工和修理修配等传统行业,这些行业市场竞争激烈,利润水平较低,能享受的所得税减免额很小,其主要负担的增值税又不能减免,降低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吸引力。而且,对个体户而言,减免的全是地方税收,这样的政策对国税、地税部门而言未免失之偏颇。另外,税务、工商、劳动等部门都有各自的有关下岗再就业的扶持政策,这样就使得部门各自为战,缺乏一个整体的支持系统。

2、雇工规定有失偏颇。关于个体经营雇工标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标准为雇工7人以下(含7人)。但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存在很大差异,这个标准不便于发挥政策效能。这是因为:在大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符合这个标准的可能是个很小的经营者,而在县以下城市或经济不发达地区,达到这个标准的可能是个较大规模的经营者。

二、从实践中看,存在以下问题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涉及到工商、劳动、社保等多个部门,由于各个部门之间协调不周密、配合不到位,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漏洞和不足,一些纳税人采取不法手段利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逃避税收,严重扰乱了再就业市场秩序,造成了税负不公,使服务业营业税税源逐渐萎缩,导致了地方税收的大量流失。

1、地税部门对优惠政策认定处于被动。对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认定,往往完全依赖于工商、劳动部门的信息。只要营业执照、优惠证齐全,税务部门就得被动地办理。实际上,劳动部门下发的再就业优惠证有的就是假的,因为缺乏系统的监督体系,于是就有人托关系、找路子,劳动就业部门随便找个单位让其挂靠,于是,农民或无业人员就在“一夜之间”变成了下岗再就业人员了。再就是办理税收优惠证必须要有工商营业执照,这使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借口正在办理营业执照或干脆以“不知还要办理地方税收优惠证”为借口,拖延办理或干脆不办理税收优惠证而直接享受税收优惠,这就给地税部门追缴其在办理税收优惠前的应纳税款而增大了难度。

2、借用“优惠证”现象呈上升趋势。一是有人利用亲威、朋友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骗取免税。于是,有的人把原来的税务登记注销,以其借来的优惠证人的名义帮他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享受减免税。地税部门也明知纳税户是借用他人的优惠证,可由于法律上没有对纳税人这种行为做出明确的、实际可操作的限制规定,致使地税

部门处于无法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种事实,而让这种借用“优惠证”现象屡屡得逞。二是挂名不上岗,有些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因岗位安排或嫌下岗失业人员年龄偏大等原因,“用证不用人”,只给一点补贴,将减免税优惠占为企业所有。地税人员去核实检查时,企业或借口该员工有事请假了,或借口说该员工为企业办某某事情去了,如果该人离企业较近,企业就打电话叫该人过来,以此来应付税务部门的核实检查。三是卖发票图利。实践证明,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人希望税务部门为其核定的税额越少越好,以便少领发票少交税;而有下岗优惠证的人则希望定额越多越好,要求追加发票领用量的每月都有,其动机就是可以将发票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所以大多数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特别是饮食业经营享受免税优惠后,就以业务量大为由,向税务部门申请调增定额,追加发票领用量,因为不建账册,税务部门也无法核实其业务的真实性,加上对享受优惠没有一个上限规定,纳税人为他人dai kai 发票,甚至将发票出借或卖给其他经营者非法图利。

3、纳税人苦乐不均。从减免税效果看,减免税额最多的是个体大户及商业、服务企业。而真正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由于起步低、资金少、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减免税额也就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减免税政策的效能。再说,由于大量存在借用优惠证现象,实际上给纳税人造成了一个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也违背了税收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提倡“人人办企业”的今天,这种借用优惠的做法,对那些合法的创业者来说,这无疑成了一道不公平的屏障。

4、对雇工核定难以把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标准为雇工7人以下(含7人),是为个体,否则必须办理企业税务登记。但实际操作中,这种规定可行性不高,该办理企业的办理成了个体。纳税人采取开业之时少雇用几个,待办理好了个体后再雇用的办法。之后,税务部门再对纳税户雇工进行调查核实时,纳税户或说这个是亲戚今天请来帮忙的,或说那个是今天才请来的,还是试用期,雇不雇用尚未确定,待税务人员下次再去核实调查时,纳税人有的叫他们藏起来,有的干脆说是这些人员是来这儿玩的,不是他的雇工。有的甚至自己也承认雇工超过了七人,但当税务部门要求其在调查单上签字时,纳税人却拒绝签字,这就使税务部门没有合法依据而无可奈何。

三、对策

针对上述出现的情况与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决。

1、扩大税种优惠面。日前,只对地税的税种作出了优惠规定,而增值税却不能享受优惠,而实际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多是从事缴纳增值税的商品批发、货物销售、加工和修理修配等传统行业,因此,造成许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上并没享受到多少优惠。而且,这样的规定在人们心中也造成“眼中只有国税”的心理。笔者在基层一线从事征管多年,常遇到纳税人只交国税、工商管理费而拒绝缴纳地方税现象。建议国家在考虑税种优惠时,应把增值税也纳入其中,以吸引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投身创业中。

2、为优惠政策划条底线。为了使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起到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作用,建议对现行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享受人员加上一个享受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工资平均水平等来确定一个享受额度,如规定每一个下岗再就业的人员可享受各税加起来每年3万元的免税额,超过部分不再享受免税优惠。不管是干个体,还是安置在企业,均按照每个再就业人员每人3万元的标准享受。或者可以考虑对超规模经营者实行比

例式减免,如月营业收入超过10万元以上的减半征收各种税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减按70%征收等。

3、为享受优惠加上门槛。现在一些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业户投资额动辄几十万、几百万。如新余市一些上了一定档次的饮食店、宾馆、美容美发等大都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有的业主目前虽未享受税收优惠,但也在动脑筋转个体领取优惠证,如果一旦领到证,转成个体经营则就可享受税收优惠,税款将大量流失。因此,对享受优惠政策个体业户应再加上一个门槛,即投资额和投资规模限定,可以考虑投资额超过30万元或经营规模超过 100平方米的个体业主,不得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因为真正下岗失业人员是不可能具备如此大的投资实力的,而且优惠政策只应体现在国家对个人创业的一个初始扶持,如果创业达到一定规模,还是应该承担一定的税收负担,以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另外,在对应办理企业而办理个体的税收优惠者的雇工调查时,建议给予税务部门一定权限,比如,明确税务部门在突击调查检查三五次后,发现其人员确实超过七人后,不管纳税人是否在调查单上签字,税务部门均可取消取其个体资格,按规定为其办理企业税务登记。

4、完善《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制度。建议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身份证式”管理,将所有下岗失业人员有关情况录入微机,并附上照片,发证部门应对发证工作进行微机管理。即在一个大市的范围内实施计算机发证监控,对所有持证人员计算机管理。发证部门应严格掌握政策,对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人员应认真审核,要准确了解其具体下岗情况及再就业的具体情况,并将发证情况利用报纸、广播、电台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因为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审核办理的减免税个体业户中,有的年龄仅20来岁、甚至十八九岁就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与工商、税务部门联网,以便各综合部门查询信息、核实持证人的身份,利用信息网对用证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证部门将《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情况即时输入政府网站,对外公布。一是接受社会监管,避免不符合领证条件的人鱼目混珠;二是方便有关部门查询、核对,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可以在对持证人享受优惠政策审核时,及时上网查询证书的真伪;三是避免重复使用、重复享受优惠政策。另外,对办理虚假再就业优惠证的经办人员及单位一把手作出严肃处理,促使有关部门严把办证关。

5、拓宽办理税收优惠证程序规定。目前,下岗再就业人员一定得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后,税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税收优惠证。这样,无形中在人们心中造成“工商更重要”的心理,加上地税后于工商产生,因而出现“重费”不重“税”的现象。实践中,税务部门在督促纳税户上门申报纳税时,常常碰到纳税人这样说:“刚交了工商,没钱交地税了”。这无疑加大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管理难度。建议下岗失业再就业人员在开业一个月内,不管其是否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均可凭劳动部门的再就业优惠证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享受税收优惠。这样做一是可以让“税”的观念深入人心,提升税务在人们心中的位置;二是便于税务部门的管理,为国家更多、更好地聚财。

6、严厉打击骗取税收优惠的违法活动。针对借用优惠证骗取税收优惠的纳税户,建议增强税务人员调查核实的可信度,规定税务人员在经多次实地调查核实持证者不在店内的,就可以证明持证人不是经营户本人;或者转向要纳税人提供合法证明来证明是本人经营,否则直接取消其优惠资格。税务部门对正在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户应组织力量进行必要的清理、监控,对涉嫌弄虚作假的经营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必要的处罚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利用享受优惠政策倒卖发票、滥开发票的业主,一经发现,从严惩处,直至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建议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对举报弄虚

作假骗取减免税的举报人员根据查实后补征的减免税金额给予相应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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