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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现场调查告知书
医方:
患方:
根据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九、十、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三十七、四十、四十三、四十四等有关条款规定,经现场调查,特书面告知如下:
一、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解决途径有三条:
1、可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调后医疗机构一定自协调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调书。
2、可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期限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要求,具体请求及理由等,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委托州医学会鉴定。
3、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判决书。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鉴定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二、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当注意事项:
1、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2、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纠纷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5、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
6、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亡原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之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7、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安部《卫通〔2012〕7号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贵州省卫生厅、公安厅《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的通告》有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侵害就医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患者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患者或者患者遗体丢弃在医疗机构。不准围堵,打砸医疗机构,无理要求巨额赔偿;不准在医院设灵堂、摆花圈、烧钱纸、停尸要挟;不准围攻和殴打医务人员,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