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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申请申办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十六、十七条。
二、申报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及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门诊部以下的机构可适当简化第2、3、4、12、13、14条,其中资信证明有银行存款单或账户资金即可)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手工艺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四)其他材料: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各方签名,并附各方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事程序
受理(窗口1个工作日)→审查决定(区卫生局16个工作日)→送达(窗口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