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暂行管理办法_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范本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8:55:2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范本”。

发改能源[2007]2256号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中央管理煤炭企业:

为加强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附件: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是指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煤矿安全投入应本着“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安全改造。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资金配置,以煤矿企业自有、银行贷款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条 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企业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第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支持灾害严重、安全欠账多且自身投入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安全改造。

第六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按年度统一申报,集中安排。

第七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财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编制本企业安全改造规划,上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煤矿企业安全改造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3~5年。

第九条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煤矿安全改造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省级煤矿安全改造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3~5年。省级煤矿安全改造规划是申报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地区安全改造规划及上年度煤矿安全改造计划实施情况,提出本地区煤矿安全改造年度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支持重点方向、补助方式和标准等,发布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申报公告或通知。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按照有关公告或通知要求,可以委托具有煤炭行业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应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煤矿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煤矿企业安全改造规划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项目备案文件;

(三)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四)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初审后,联合上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三章 项目审核与批复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三)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可根据需要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受委托的机构和专家应与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

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同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将批复意见联合下达给申报单位。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计划的依据。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资金计划。

第二十一条 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有关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债项目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煤矿企业要配合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对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备案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

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要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其他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受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法人委托,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业务,对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八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向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第二十九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煤矿企业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加快完成计划的措施。项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按计划完成的,经专家评估论证,煤矿企业可提出调整建议上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后,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并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三十一条 为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估。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视情节轻重可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要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不按时提交以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受理其本年度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 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 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 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 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 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 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 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 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 目应当适当倾斜。

1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 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 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 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 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国家 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 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便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第七条 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 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报送国 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后,批 复并下达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

第二章 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第八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 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 单位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 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第九条 按照规定应当报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 批、核准的项目,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 2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 可以在项目经审批或者核准后,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按照规定应当由地方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照规定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或者备案的企业投资项 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 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 据;

(四)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的,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以适当 简化,重点说明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 策依据。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一)实行审批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 准批复文件;

(三)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意见。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 请报告,应当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计 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 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3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 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进行 严格审查,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重点 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三)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第十四条 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原则上均 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国家 发展改革委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 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贴息率应当不高于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上限。第十六条 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办理或者集中办 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 者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单独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 的同时一并批复。

第十七条 对于补助地方的数量多、范围广、单项资金 少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下达年度投资规模计划,明 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由省级发 展改革部门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合规性负 4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 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 金。

第十九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

求,将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实施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二十条 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国家发展改革 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必要时可以对投资补助和 贴息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等开展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工作,并 根据评估评价情况及时对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作出必要调 整。

第二十二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 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 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地方政府发展改革 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 5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 补助和贴息项目进行稽察,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项目 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 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 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 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国家发展 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 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 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五 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 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 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 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6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中 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第 31 号令)同时废止。

下载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暂行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
下载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暂行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