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安与韩国战、韩俊卿债务纠纷一案_买一公司后有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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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安与韩国战、韩俊卿债务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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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郑民申字第79号

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上诉人)王永安,男,汉族,1953年9月28日生。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韩俊卿,男,汉族,1953年8月26日生。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韩国战,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王永安与再审被申请人韩国战、韩俊卿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1999)郑民终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做出的(1999)郑民终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时,已超过两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永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绍斌

审判员张玉霞

审判员乔景涛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友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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