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准备_案例准备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8:53:2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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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再生育服务证》

(一)女方在男方居住1年以上,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再生育申请,可由审查男方再生育申请的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流动人口的再生育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再生育服务证》:

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等。

2、再生育申请应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

向男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的,再生育申请应经女方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加盖公章。

3、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婚育情况证明、女方1寸免冠近照2张。

根据申请理由,申请人还应当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以子女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市或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符合再生育条件。

无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的,在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的同时,可填写再生育申请表,再生育的申请时间为病残鉴定结论

作出时间。

(2)2002年11月1日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要求再生育的,应提供收养前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的鉴定结论、收养子女证明和现已怀孕的证明。2002年11月1日前依法收养的应提交收养登记证明,不提供生育能力鉴定结论;

(3)以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双方父母婚育情况证明,双方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据材料;

(4)以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5)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革命牺牲工作人员家属光荣纪念证书》及烈士的婚育情况证明;

(6)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伤残军人残疾证明;

(7)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残疾鉴定结论、因公致残证明;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两代以上为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申请人的一方及其上一代为独生子女的证据材料;

(9)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为由申

请再生育的,应提交女方为独生女的证据和男到女方家落户的户籍证明;

(10)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为由要求再生育的,应提交双方居住的户籍证明和属于少数民族的证明材料;

(11)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在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居住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夫妻双方在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居住的户籍证明和居住时间证据材料。只有一方户籍在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应提交另一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可以委托村(居)计划生育干部等他人申请《再生育服务证》。委托办理时,除提供委托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应提供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五)遗失《再生育服务证》的,当事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

死产或新生儿死亡及《再生育服务证》损坏严重需要换证的,应持旧证到原发证机关更换新证。旧证由发证机关收回销毁。

(六)《再生育服务证》的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使用期内未生育的,持证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凭有效孕情检查证明到原申请《再生育服务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并交回《再生育服务证》,延期申

请经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重新发给《再生育服务证》。

持证人在规定有效期内未生育的,可延期两次。经两次延期仍未生育的,持证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再生育服务证》,原《再生育服务证》作废并由发证机关收回销毁。

四、申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8至49周岁育龄妇女拟离开户籍所在地区县,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在离开前,应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一)申请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或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附本);

4、有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孕检证明或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二)当事人可以委托村(居)计划生育干部等他人办理《婚育证明》或交验《婚育证明》。受委托人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三)持证人员到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应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凭证享受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的服务。

持证人员交验《婚育证明》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属于怀孕妇女的,还应当出示生育服务证或者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再生育的证明材料。

(三)《婚育证明》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婚育证明》有效使用期为3年。

持证人员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截止前,到户籍所在地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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