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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民事诉讼法》解读
来源:创世纪企管网 发布时间:2009-12-25 查看次数:329
08年4月1日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施行。然而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了诸多新内容,解决了执行实践中的许多问题,但是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争议和难题。现予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通过司法解释对于争议予以细化、明确,增强可操作性,减少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和分歧。
一、以立案先后为准避免重复立案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既可以是一审法院,也可以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由于被执行的财产可能有多项,多项财产可能分布在多个法院辖区。因此,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管辖问题无疑会变得相对复杂,同一案件往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司法解释以立案时间先后为标准,区分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解决重复立案的规则:一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再重复立案。二是如果该法院已经立案,在立案后才发现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的,一般应当撤销案件。但后立案的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如果一律撤销案件,将可能导致已经控制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后立案的法院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给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就管辖权异议问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管辖权异议必须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同时,还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即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经过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为了提高执行效率,防止当事人在管辖权问题上滥用权利,阻碍执行,《解释》还规定,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申请复议审查更加规范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依照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由于该规定不够明确,执行异议应当在十五日内开始审查还是审查完毕,有不同理解。为消除分歧,加之考虑到执行行为发生错误后,如果不及时审查纠正,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解释明确规定,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仅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但对复议申请采取何种形式、复议材料如何提交、如何审查处理等问题都未作明确规定,而这些问题实践中都无法回避,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为防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随意口头申请复议,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复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三、无法执行案件不能申请督促执行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督促执行和更换执行法院的权利。但是,如果案件客观上根本就无法执行,比如被执行人根本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不仅没有实际意义。
司法解释规定,对于那些客观上根本就没有执行条件的案件,即使超过期限没有执行完结,也不能据此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法院。
四、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由执行法院管辖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将其解释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称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并依照通常诉讼程序审理。
五、执行通知可在采取执行措施同时或事后三日内发送
司法解释为防止实际操作中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明确规定执行员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也应当发送执行通知书,但执行通知书可以在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发送,也可以自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
六、对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可限制出境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但具体可以对哪些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司法解释规定,限制出境人员的具体范围,在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情况下,不仅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且还包括诸如财会人员等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 》的决定。自20 0 8年4月1日起实施。
新修改主要内容有:
1、当事人申请再审渠道有变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原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再审层级提高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这提高了再审的级别,同时在法院通过裁定决定再审案件中,给与法院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法院如果下放管辖,则只限于证据和事实问题,其他问题导致的抗诉再审则不能下放。这也解决了实践中法院和检察院关于管辖方面的级别之争。
3、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有了实质性的保障:修正案规定,无论法院是否决定再审,对所有的再审申请应当自收到当事人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依法作出再审裁定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
这与民事诉讼法原来的规定相比,都更切实地保障了再审程序主体的诉权。
4、新修正案更加注重程序正义:“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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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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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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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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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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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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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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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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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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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在过去的认识中我们更多的是强调实体公正或正义的实现,比较忽视程序正义的价值和程序正义的实现。随着对法治认识水平的提高,人们已经逐步意识到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和重要性,开始强调对程序正义的维护和实现。这一点在再审事由的规定上有明显的体现。
5、将申请执行的期间修改为两年,不分公民和法人。(原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这更加有利于当事人诉权的变现。
解读新修后的民事诉讼法
2010-6-26 11:57:33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 定,这
一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破解“申诉难”与“执行难”
修改决定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为了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人民法院会公正处理再审申请的问题,修改决定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将抗诉事由从现行法律规定的4项情形进一步具体化为5项情形,并明确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修改决定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修改决定还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将申请执行期间确定为2年
修改决定确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修改决定同时明确了这一规定中所说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此外,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还明确,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加重处罚
修改决定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修改决定还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针对特殊情形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
修改决定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