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改)_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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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高速公路榆商线韦庄至罗敷高速公路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高速公路榆商线韦庄至罗敷公路(以下简称韦罗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杜绝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韦罗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韦罗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研究部署工作时优先考虑安全,在检查考核工作时重点突出安全,当安全与其他工作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的服从安全,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进行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韦罗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措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责任到人。

第四条 韦罗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隐患”与“安全事故”并重的管理办法,加大对安全隐患监管和处罚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施工一线和管理一线,强化施工一线的安全监管职能。陕西渭南韦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韦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将采用各种形式对监理及施工单位的考核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以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韦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是韦罗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直接主管机构,凡在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包括各合同段的主体施工、附属工程施工、临时工程以及相关的物资设备储运和装卸、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各参建单位接受政府监督、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韦罗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检举。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韦罗高速公路各参建单位须建立相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韦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韦罗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管理,统筹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问题。

第八条 韦罗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1)韦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在上级单位统一领导、安排、部署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组 长:李成水 副组长:刘维成成 员:陈法义、王方荣、聂青龙、姚建平、刘 俊、贺燕卫(3)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韦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工程处,工程处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工程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落实承担相应责任,工程处专职安全工程师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领导小组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标准。

(2)拟定韦罗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指挥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本项目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对本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依法对本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年度安全生产的考核与信誉评价。

(4)受理本项目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行为实施处罚。

(5)组织事故救援,制定本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和规范本项目应急预案体系。

(6)按事故发生报告程序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十条 工程处安全职责

(1)对本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专项督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复查和验收。

(2)按照相关要求,对各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落实整改并做好复查工作。

(4)督促各施工单位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和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并在现场醒目位臵进行公示。

(5)督促各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监督监理单位对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进行审核和验算,必要时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6)督促各施工单位制定和完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督促及时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7)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计量支付情况的审核,现场验收确认和规范使用的监督管理。

(8)负责本项目各类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工作,监督检查各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9)督促各施工单位对劳务分包队伍和作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0)监督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纠正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不规范及不作为管理行为,督促发挥其安全监理作用。

(11)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韦罗高速公路指挥部其他部门安全职责

(1)综合办主要负责本项目各类安全生产培训的会务保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讯联络,信息发布,组织协调交通工程调配等后勤保障工作,并负责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做好群众组织、安抚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同时承担韦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内部安全责任,对食堂、宿舍、办公场所、车辆及消防,用电、防风、防汛、防疫等安全工作负责。

(2)总工办协助工程处做好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查。

(3)合约处配合工程部对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计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组织机构及专职人员进行符合性审查。

(4)财务处配合办公室做好韦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内部安全工作,配合工程处对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计划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安全职责

勘察单位应对其勘察成果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根据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全面、真实、准确。

在勘察过程中发现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或者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应为设计、施工提供准确资料并提出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建议。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的安全职责

(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所设计项目的安全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3)对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4)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在技术交底时阐述清楚

(5)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应当及时向韦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提出,指挥部按照程序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或变更设计图纸。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1)依法对工程实施安全监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2)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审查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和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要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

(3)对安全生产各环节尤其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加强巡视检查。

(4)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理单位要立即通知施工单位予以整改。

(5)对安全问题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必要时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及时向韦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报告。

(6)监理单位要按要求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安全职责

(1)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建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拟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4)必须按规范要求保证对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列出安全生产的专项费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5)应保养维修好现场施工机具及相关器材,并按规定对施工机具及相关材料进行检测和更换,确保施工机具和器材的完好。

(6)必须按规定给施工人员备齐安全防护用品,所购臵的劳保用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或标准。

(7)进行定期和不定期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8)应积极配合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认真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9)较大安全风险施工中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必须按程序报监理单位和韦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审批;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10)应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不仅要针对技术人员,而且要向所有施工操作人员交底。

(11)应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

(12)应按时向监理单位和韦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填报安全月报。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目标

创建安全工程——无亡人事故、无等级事故、无重要影响事件。创建和谐工程——无违规施工、无群体不稳定事件、无连续负面媒体曝光事件,获市、省级文明工地称号。

第四章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建设部或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相关类别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对购臵的劳保用品和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自检,严禁使用 7 不合格产品。使用施工起重机械、整体式脚手架、架桥机等设施设备前,还应当通过有关技术监督部门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生产方案时,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方案中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要以国家和建筑行业及交通系统颁布的“安全操作规程”为准则,按程序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逐项落实,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下达施工生产任务时,必须实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下达方与接受方须履行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的不许开工,否则出现问题,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基础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和起重吊装作业、垂直运输作业、高空作业及临时用电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脚手架、排架(便桥)、井架、塔吊、缆索塔架、安全网、围堰等临时设施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驻地办监理组织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验收情况要有记录。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防火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臵消防设施,加强对防火器材的管理,并使其保持在完好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第二十五条 要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处、施工水域、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孔洞口、桥梁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按照有关规定设臵安全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及安全操作规程牌、安全标语等;对与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六条 在跨线交叉施工路段,施工单位要在现场设臵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交通疏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管理的范围内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参建单位要不断进行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要与当地公安派出所、消防部门建立联系,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工作。与地方建立群防群治组织。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重点对新进从业人员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和再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就业。

第三十一条 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初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依据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安全教育要有教材。要让每一个管理人员、每一个民工对安全管理、对所从事的工种的安全规程做到应知应会,要讲得出,做得到。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5)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6)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7)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加强对各种机械设备的驾驶员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 各参建单位安全教育及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效果。尤其对新上岗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改变工种人员、采用新技术的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认真填写《安全教育登记表》。

第六章 安全生产费用保障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合同文件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设立专门帐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1、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即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2、安全设备与用具,即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检测工具、仪器、仪表的采购和更新等;

3、施工用电,即: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臵、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费用。

1、安全生宣传标语牌、横幅等宣传用品费用;

2、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证培训、复训,经常性教育培训等费用;

3、现场警戒警示标志等其它安全防护费用。

(三)应急预案中需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等措施费、演练费。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八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部应编制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不同阶段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实行分阶段使用。

第三十九条 韦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和各监理单位要定期检查施工单位安全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内容包括:检查项目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的台账、报表等;实物与账册是否相符;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报销凭证是否有效;财务设臵科目与列入科目、记帐是否符合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人及时予以调整整改,如屡次违反,对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整改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措施上的缺陷,或者由于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而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

第四十一条 各参建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各类事故隐患排查和隐患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韦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和各参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定期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采取整改措施,并记录在案;对重特大事故隐患,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并认真开展监控和整改工作。

第四十三条 事故隐患实行一次整改制。有关部门发现事故隐患后,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对未按通知书要求整改的部门进行处罚,并监督整改到位。

第四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各类事故隐患。接到举报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并进行整治。

第四十五条

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督办单位要分别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记录整改情况。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整改方案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隐患整改过程的工作记录; 整改责任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及整改完成相关材料;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的结论。

第八章 应急预案及演练

第四十六条 韦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应当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人员、装备;应急预案启动程序;紧急处臵、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通信与信息保障、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的演练;经费保障;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七条 各参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将所制定的预案及时报韦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并不断修改完善预案,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九章 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费。

第五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及疏通交通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采取设臵标志、绘制简图、摄像或者照相等措施,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十一条 韦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迅速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调度,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根据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及交通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调查组现场调查工作。

第五十三条 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其它损害和事件,事故处理单位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第五十四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有关部门批复结案。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分析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内业检查的内容主要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参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参建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臵和履行职责情况;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外业检查的内容主要有:现场驻地;施工作业点(面);危险品存放地;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1)参建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2)参建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3)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一章 奖 惩

第六十一条 对工程建设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 项目建设期间,参建单位如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将给予全线通报批评和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三条 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纳入到各阶段劳动竟赛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后者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韦罗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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