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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惠齐与抚顺钢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8)辽立二民申字第00691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惠齐,男,195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抚顺钢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抚顺钢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再审申请人吴惠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抚顺钢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抚中民一合终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王 景 祥
代理审判员吴 志 强
代理审判员李华
二O?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刘 露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