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1_处理申诉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8:52:4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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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

申诉人:曾念康,男,汉族,1956年1月3日出生,金堂县赵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现住金堂县赵镇三江路275号,身份证号***417 被申诉人:金堂县赵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金堂县赵镇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陈乔(镇长)案由:人事争议纠纷 申诉请求:

一、请求恢复申诉人离岗待退人员的身份,享受在册公务员的相关待遇。

二、补发从2009年10月至今的与公务员相关福利待遇(包括普调工资、生活补助、节日慰问金和住房公积金)。申诉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自1978年参加工作以来,先后在原金堂县杨柳乡人民政府担任农技员、乡团委书记、公安员、副乡长等职,1992年由于区划调整的需要,杨柳乡并入金堂县赵镇人民政府后,申诉人一直在被申诉人处担任文卫办、城管办、农办主任、副主任等职。2004年底基于培养年轻干部进入政府层面,组第三梯队的需要,申诉人顺应政府的政策要求,勇于退出在职岗位,为了让年青的干部进入管理阶层,申诉人申请办理了离岗待退手续。在此期间,申诉人一至按在册公务员的待遇享受。2013年11月中旬申诉人在另一离岗待退人员的提示下,到被申诉人所属的财政所进行核实相关福利待遇时,被告知被申诉人早在2009年就为申诉人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交给一张退休人员工资表进行核实,申诉人顿觉疑惑:①申诉人生于1956年元月,至少要到2016年2月才达公务员的法定退休年龄;②申诉人从未自愿主动地提出提前退休的书面申请,也未在任何提前退休申请或登记表上签名捺印,为啥就退休了呢?于是申诉人于2013年12月中旬分别向被申诉人、金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中共金堂县委组织部提出申诉主张权利。在此期间,金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回复“你单位根据县委办发(2004)79号文件„„的规定为你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中共金堂县赵镇委员会回复“2009年9月县人事局通知我镇可以为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在相互矛盾的答复中,申诉人不知所措,还是继续据理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诉。2014年4月9日被申诉人对申诉人发出了一份答复意见书,明确申诉人的诉求不符合规定,理由是“我们严格按照金委办发(2004)79号文件要求,2009年在你符合文件规定时从离岗待退办理为提前退休,并不是你所称的‘莫名其妙’,依据的是2004年的机构改革政策,也是你当时提出的‘离岗待退’申请事项的延续,且县人社局和我镇多次向你宣传解释了金委办发(2004)79号文件,你在离岗待退的申请也明确表示了愿意接受金委办发(2004)7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不存在不符合政策的地方。”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论是已经失效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还是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均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公务员提前退休进行了限制,“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作年满20年,经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而申诉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实质要件和提前退休程序要件的情况下,被申诉人在申诉人毫不知情的情况就越殂代疱地为申诉人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这是对申诉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其次在被申诉人答复中奉为至宝的金委办发(2004)79号文件中,白纸黑字的第二条第二款提前退休的规定中,对提前退休的程序也严格作了界定,即“凡达到《国家公务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因此被申诉人擅自为申诉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在程序上既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违反了当时的相关政策规定,理应予以纠正,并依法赔偿因其违法行为对申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我国是法制国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律制度的核心。申诉人更希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公正执法,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申诉人:曾念康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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