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阳光服务队”章程(暂行)_阳光服务工作计划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8:52:1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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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阳光服务队”章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华侨大学“阳光服务队”是华侨大学学生自治组织,接受华侨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遵循“在实践中接受教育,在磨炼中砥砺品格,在奉献中增长才干,在服务中享受快乐”的宗旨,在法律和学校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阳光服务队”的基本任务

(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感恩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三)为学校发展、城市建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四)为家庭经济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成员提供服务。

(五)规划、组织阳光成长计划成员的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各学院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志愿服务工作。

(六)搭建平台,促进交流。

第二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阳光服务队”成员组成在校“阳光成长计划”成员可自愿报名参加。

第四条 “阳光服务队”成员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享有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团队各级组织和干部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三)享有参加本团队组织的各种志愿服务活动的权利。

(四)考核优秀者由华侨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颁发聘书。

第五条 “阳光服务队”成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遵守“阳光服务队”章程,执行“阳光服务队”决议。

(三)积极支持“阳光服务队”工作和参加“阳光服务队”的活动,认真执行有关指示,遵守“阳光服务队”有关规定。

第三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阳光服务队”分为“阳光服务总队”及各学院“阳光服务分队”。其中“阳光服务总队”常设“阳光服务总队执行小组”,各学院“阳光服务分队” 常设“阳光服务分队执行小组”。

第七条 “阳光服务总队执行小组”由阳光自强社社员组成,阳光自强社社长任“阳光服务总队执行小组”组长。

第八条 “阳光服务分队执行小组”以学院为单位,由各学院阳光成长计划成员组成,以学院推荐的方式产生“阳光服务分队执行小组”组长;

第九条 “阳光服务总队执行小组”职责

(一)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各学院“阳光服务分队执行小组”开展工作。

(二)审核各“阳光服务分队执行小组”的活动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督。

(三)协助各学院“阳光服务分队执行小组”做好“阳光服务队”的志愿服务认证工作。

(四)定期组织开展校内外相关志愿活动。

(五)加强与校青年志愿服务指导中心的沟通合作。

第十条 “阳光服务分队执行小组”职责

(一)结合本学院特点,高效、有序、积极地开展“阳光服务分队”工作。

(二)组织“阳光服务队”队员参与校内外志愿服务。

(三)配合“阳光服务总队执行小组”做好相关工作。

(四)协助做好志愿者认证工作。

第四章 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项资金及其他社会赞助收入。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

“阳光服务总队执行小组”及各学院“阳光服务分队执行小组”派专人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章程修订需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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