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薛大林关于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_重大火灾隐患销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8:50:4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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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执法程序的探讨

薛大林

(通化市公安消防支队,吉林 通化134000)

摘 要:分析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的设立原则、判定标准,重点阐述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应该如何根据新《消防法》进行修订,结合《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就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确立和销案程序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剖析。

关键词: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确立;销案前言

目前,公安部正在全国开展为期半年的“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而在现实工作中,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立销案程序,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还有很多不成熟和不完善的地方,如何完善和改进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才程序,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去探讨: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

关于重大火灾隐患如何判定,目前只有公安部颁布的《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这唯一准则,该《方法》是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所依据的法律是9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而现行的《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重新修订实施,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却没有进行相应的修改,这就导致了对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理念没有跟上法律的变更。具体体现在: 2.1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5.a条规定

该条为“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这与新《消防法》相矛盾。这条判定标准是根据98版《消防法》第九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这一要求提出的,而新《消防法》已修改为“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依据此条规定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不在硬性要求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而是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规范体系即可。尤其是部分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原来建在城市的边缘,在城市快速发展中,现在已处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城市中心,但是位置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规范体系要求。故此,笔者认为应该将此条修订为“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2.2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第5.c条

该条为“甲、乙类厂房、库房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这与新《消防法》相矛盾。98版《消防法》没有对人员密集场所做出明确定义,而新《消防法》对人员密集场所专门做出了解释,其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也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这里就出现了如果制衣车间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是既是丙类厂房又是人员密集场所,那么这种情况该不该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对于这样的情况,笔者认为应该将此条修订为:“甲、乙类厂房、库房或丙类厂房与除丙类劳动密集型企业外的生产加工车间类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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