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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调查及同步监督探究
作者:汪书林 方坤 刘为东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
【摘要】由于法律关于刑法变更执行监督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侧重时候监督而忽略的事前监督。本文通过某县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现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
2013年5月,根据监所部门工作要求,舒城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干警重点对全县2011年以来现行被假释43名、保外就医6名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一次专项检察(以下简称“两种人”),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详细的个人信息档案登记。
一、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及时梳理出目前辖区内的现有两种人的人数,对这些人员的分布进行初步的梳理,制定走访方案(计划);积极与县司法局联系,在县司法局执法大队的配合下,制定了日程安排,将所有两种人的乡镇纳入其中,做到不遗漏一人、不放过一处。经过前期的精心准备,掌握到2011年以来县域内假释人员43人、保外就医人员6人,这些人员分布在县内的十八个乡镇,最远乡镇距离县城80余公里,其中有四个乡镇只有一名此种被监管人员。
二、现状分析经过实地走访了解到目前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乡镇司法所)监管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目前乡镇司法所人员少、工作集中在为当地政府机关服务,精力难以完全放在社区矫正上。在走访的十八个乡镇中,有十余个司法所均为一人所,出现了有将无兵的情况;十八个乡镇司法所长均被要求服从镇中心工作安排,十五个司法所的所长是乡镇的包村干部,调解群众纠纷也是司法所的一项重要工作之一,而作为其主要工作的社区矫正,只有很少的精力投入其中。
二是被监管人员档案建立齐备,思想汇报、电话汇报记录均进入档案材料,做到有据可查。在走访的十八个乡镇中,所有的司法所均对辖区内的两种人建立了专门的档案,所有的汇报材料均能查询到,电话记录也在其中。但脱管、漏管现象存在严重。
三是受经济条件限制,在外务工人员(非户籍所在地务工)占的比例较大。在走访的四十余人中,在外务工人员达十六人,这些人员均有完善的请假记录、电话汇报记录,处在监管之中。但长期请假现象突出,增加了被监管人员的成本,而且易发脱管现象。
四是个别监狱在决定对犯罪人员假释、保外就医的过程中,没有征求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没有进行评估,甚至出现了两种人拿着法院的裁定直接到司法所报道的情况。因为没有对两种人进行评估,是潜在的再次犯罪的隐患。
五是个别年纪大的被监管人员劳动能力欠缺、生活困难。虽然经过司法所、政府的努力,但是不是长久之计。由于整体的经济环境影响,这些人员暂时还没纳入到低保等民生工程的范围之内。
三、走访中了解到的问题
一是在司法行政机关在执行电子化办公之后人员普遍缺乏。按照目前的操作模式,纸质化办公与电子化办公需同时进行,这就意味着在目前基层司法所人员普遍年龄较大的情况下,电脑操作是一个大的难题。当然我们也看到,在即将开展的针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公益性岗位将很好的解决人员缺乏问题,对两种人的监管将更加的规范化。
二是请销假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相当一部分的被监管人员不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务工,均在县城或沿海发达地区务工。按照现今的法律规定,每月需当面汇报一次,这就意味着这些人员每月均需请假一到两天,长者可能请假四五天,这不仅仅耽误了他们的正常工作,也加大了他们经济开支,让他们原本就不多的经济收入更是捉襟见肘。每月汇报对于监管而言确实有利,时刻敲响被监管人员的思想警钟,避免再次犯罪的可能,但是从实践来看,并不能很好的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既加剧了这些人员的经济负担,又让他们不能安心的从事目前的岗位,对于他们安心工作非常的不利。从实际出发,可以考虑加大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化通讯工具的使用力度,采用节日汇报与平时汇报相结合的方式(节日必须回,平时偶尔回)。对于那些在务工地有固定住处或者家庭成员均在一起的人员可以考虑异地托管,这样既避免了监管不到位,又能利用当地的优质资源为被监管人员服务。
三是个别法院、监狱工作人员对于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执行不够,将社区矫正做为甩包袱、做人情的一个手段,而不是将其纳入到综合监管的序列之中,因而在实践中会出现法院直接将裁定书寄至被监管人员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而不是先期征询当地司法所的建议,这对后期的监管将是一个极大的隐患。
四是目前的社会保障力量不足,对于生活困难的被监管人员不能给予很好的生活补助。在走访中了解到有极个别的人员因为假释后年龄较大、无其他家庭成员等情况,导致其获取生活来源的能力降低,虽然司法行政机关及当地政府竭尽所能的为其生活提供方便,如为其重建住房提供补助、帮助其申请低保,但是受经济条件限制这种帮助的总量较少,并不能解决实际的生活问题。
五是社会公益劳动安排不多。因相当一部分人为了生活在外地务工、乡镇缺乏公益劳动的地点(有安排公益劳动的乡镇安排的活动多为为敬老院打扫卫生、清洁马路),导致公益劳动这一身体上的改造活动缺乏。
四、对策
一是监管模式的多样化。目前的监管多以当面汇报、书面材料、电话联系方式来进行,没有充分利用到互联网这一现代化的方式。如果利用到视频联系,这样即便是身处异地,也可以通过实时画面的方式监控到对方的身体以及心理反应,最大限度的减少被监管人员来回奔波所造成的时间以及经济损失。对于那些已在异地有固定居住地的人员,则可以考虑由固定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直接监管。
二是法院、监狱、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合作、增强监督。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社区矫正法,但根据现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未进行事先评估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不予进行接受,检察机关在发现此种情况之后应立即与当地的法院、监狱联系,了解情况,并同步反馈至当地的检察机关,对可能存在的滥用职权行为进行调查。
三是对于经济落后地区,建议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牵头、联合法院、检察院的力量,在当地的招商引资或者知名企业中按照被监管人员的个人特长予以安排就业,最大限度的避免居住地址的变动给监管带来的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