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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状
甲方:
乙方: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特签定本合约。
在施工工程总分包合同的执行上,本合约具有优先权
一、管理目标:
1.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工亡事故为零;
2.重伤频率控制在万分之三以下,负伤频率控制在千分之四以下;
3.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杜绝现场重大隐患的出现 4.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5.不发生重大中毒事故以及群发性传染病;
6.必须保证施工现场创建文明安全施工工地;
二、安全生产要求
1.分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非分包方责任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分包方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分包方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
4.分包方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包方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方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包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4.2、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4.3、分包方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4.3.1、分包方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4.3.2、分包方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参加总包方组织的安全年审考核,合格者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3.3、分包方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方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3.4、分包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和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4.3.5、分包方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4.3.6、分包方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4.4、分包方必须执行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4.4.1、分包方必须虚心接受总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4.4.2、分包方必须按照总包方的要求建立自身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且严格贯彻实施;
4.4.3、分包方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4.5、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4.6、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4.6.1、分包方自带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的产品,且机械性能良好、各种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4.6.2、分包方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总包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6.3、分包方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总包方,接受专职部门的专业验收;分包方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总包方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4.7、分包方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4.8、分包方必须执行中建一局集团和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采购制度。
4.9、分包方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4.10、分包方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4.11、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4.11.1、分包方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4.11.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分包方应在1小时内,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总包方的项目主管领导,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由总包方通过正常渠道及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总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4.11.3、分包方要积极配合总包方上级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查。
生产部经理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内容
1、为本单位安全环保第一责任人。
2、贯彻执行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3、建立、补充、完善本单位以安全环保责任制为中心内容的各项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并组织进行宣贯。
4、制定、完善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
5、保证本单位安全环保资金的投入及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环保工作,及时消除生产中出现的安全及环保隐患并落实各项安全环保措施。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各类安全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上报各类事故,严格执行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
二、责任目标
1、无本单位责任的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无本单位责任的爆炸、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生产事故、一般以上火灾事故;年度无新发职业病病例;年度本单位千人轻伤率低于3.3‰。
2、本单位员工认真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文件,体系运行无严重不符合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环境管理方案、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实施率≥95%(按项目总量计)。
3、安全、环保无政府部门进行的处罚和相关方投诉事件。
4、作业环境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员工对作业环境粉尘、恶臭治理满意度大于60%。
5、现场清洁文明生产有明显改进,外排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和要求,卫生、绿化及现场工作环境达到集团公司企管部下发的标准。
6、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作业员工全年48小时、技术、生产管理人员24小时,其他人员12小时),考核合格率不低于95%,补考合格率不低于100%。
7、本单位员工违章违纪率≤2%。
8、安全环保隐患整改率100%;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环保措施。
9、安全环保基础工作达标率≥95%。
10、生产经营活动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行为。
11、按要求完成集团公司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责任兑现
1、出现事故分责任考核。本部门承担全部责任的,发生一人次死亡事故处罚10000元,发生两人次及以上死亡事故建议给予免职处分;发生重伤一人次处罚5000元,轻伤一人次处罚1000元;新发职业病一例处罚5000元;发生一般爆炸、火灾事故处罚1000元/次;发生重大以上爆炸、火灾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生产事故按事故损失的1%处罚,同时按国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年度千人轻伤率高于3.3‰,超出部分加倍处罚。出现事故本单位承担部分责任的,按对本单位责任人员考核的10%进行处罚。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环境管理方案、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分项统计实施率低于95%,每低1%处罚1000元;两体系运行出现重大不符合项处罚1000元/项次。
3、安全、环保等政府部门或人员对其进行的安全环保处罚或索赔损失的,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进行处罚:
(1)损失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罚1500元/次。
(2)损失额在5-10万元之间的,处罚2500元/次。
(3)损失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罚3500元/次。
4、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按下列标准处罚:
(1)造成现场污染而发生经济赔偿责任的,赔偿1万元以下的,处罚1000元/次。
(2)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造成周边社区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引起投诉的,处罚10000元/次,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员工对粉尘、恶臭治理的满意度低于60%,每低1%处罚200元。
6、现场清洁文明生产没有明显改进,外排废水、废气、噪声不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及其他要求,卫生、绿化及现场工作环境没有重大改进,处罚5000元/季度。
7、环保和安全投资项目如果达不到年初计划(或可研报告要求),处罚绩效年薪的20%。
8、全员安全考核合格率每低1%(包括补考),处罚1000元。
9、违章违纪率每高1%处罚1000元。
10、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不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和防范措施的,处罚100元/项次,一般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不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和防范措施的,处罚50元/项次。
11、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为,按有关部门对本公司罚款的10%处罚。
12、没有按要求完成集团公司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按集团公司对本单位本项工作考核的10%进行处罚。
13、安全环保基础管理工作达标率每低5%,处罚1000元。
四、附则
1、本责任书的有效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本责任书的条款由安全保卫部和企管部负责解释。
公司负责人: 生产经营部经理: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