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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办
法》的通知
苏劳社[2007]5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丹青 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江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确保经办和管理工作规范、合理、有效运行,防范和化解经办风险,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国家审计暑关于内部审计规定》、《国家审计暑、劳动部关于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是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稽核运行控制等组成。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四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有条件的经办机构可设置内审职能部门(科、室),也可由本单位稽核部门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上级经办机构对下级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运行的系统性和严肃性。
(一)监督检查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二)监督检查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效果。第六条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在全系统内建立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对社会保险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提高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经办流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体系。
第八条
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实施的内部控制措施各项内容必须规范、统一,符合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完整性原则。各项业务管理行为都要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和监督制约措施。内部控制的范围必须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业务项目和操作环节都在内部控制的范围内。
(三)制衡性原则。从组织机构的设置上确保各部门和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来化解管理风险,找出并解决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四)有效性原则。在岗位、部门和单位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实施。
(五)适应性原则。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都应与管理服务实际相结合,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修改和完善,适应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要求。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组织机构控制
(一)经办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对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决策程序、法人授权等方面做出规定。
(二)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分工合理、职责明确、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执行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设置组织机构和岗位。
(三)经办机构应按照组织机构的职能,明确岗位,并对每个岗位的职责、目标及所需人数做出规定。
(四)经办机构应当严格分离内部的各个不相容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人员相互分离。业务不相容的岗位包括:授权与批准,批准与执行,执行与审核,审核与记录,记录与检查。
(五)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接受公民、法人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第十条
业务运行控制
(一)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按照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和法规,规范参保登记管理、申报缴费审核、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社会化管理、基金财务管理、计划统计管理、稽核监督等各项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
(二)建立业务审核制度。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时应严格审核相关报表、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出具的相关资料和凭证应规范统一,数据的修改应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三)明确各业务环节的工作范围、责任。各部门、岗位的业务管理、操作人员都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权限。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实行业务初审及复核制度。
(四)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的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变更、注销登记等)。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
1、社会保险登记表、证件和资料的审核和报送资料的保管;
2、社会保险登记表(卡)的保管、领用和发放管理;
3、《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资料的审核和管理。
(五)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业务控制应防范缴费单位少报、漏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征缴部门应收未收、少收漏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业务环节中内部控制的重点:
1、缴费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单位报审的相关资料齐全、数据真实;
2、缴费单位、个人社会保险费历年缴费记录的维护与管理;
3、申报缴纳诚信单位各项评审标准、评定程序公开;
4、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参保单位补缴养老、失业保险费时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审批办理手续完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利息的情况;
5、逾期未缴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地税征收部门加收滞纳金情况;
6、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单的核对及发放情况。
(六)业务部门应加强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资料、档案的审核和待遇支付业务的内部控制。待遇审核和支付业务的内部控制重点:
1、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料、档案审核和审核程序,具体业务操作是否存在牵制关系;
2、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台账建立和管理;
3、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异地协查;
4、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情况,对每一项费用的支付、审核所需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支付过程中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待遇支付是否准确,资料保管是否完整;
5、社会保险支出项目和费用的监测。
(七)业务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开社会保险政策、各项业务的经办流程和办理时限,业务人员应按规定时限办理完 结各项业务,及时向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告知业务处理结果,按规定将有关业务处理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基金财务控制
(一)依法进行基金财务管理和核算。基金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建立明确的会计操作规程,对财务处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二)应当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依法建账,根据不同的险种分账核算,各险种之间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相互挤占。正确使用会计核算方法,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对发生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三)财务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的岗位责任制。财务会计人员上岗前须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证书(资格)。
财务会计部门应当严格划分不相容岗位,明确不相容岗位人员相互分离。不相容岗位包括审批与复核、复核与出纳、出纳与会计等。
(四)财务部门应确保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转,并实施以下会计控制制度:
1、建立凭证管理制度,规范凭证的制作、登录、传递和归档,确保凭证正确反映社会保险各项会计业务;
2、正确设置会计账薄,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会计复核和业务核对制度,防止产生会计差错;
4、建立财务会计信息报告制度,按要求及时编制和上报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和报告,真实、准确、客观和全面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和结余状况。
(五)建立严格的财务审批程序,重大财务行为应由集体研究决定。
(六)财务部门应建立预算管理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并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增强预算约束力。
(七)财务部门应建立会计档案制度,会计档案应及时交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查阅会计档案应履行报批手续;财会人员调离时,应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八)财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和银行印制的票据,对财政专用收据及银行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和银行专门印制的银行票据;
2、收据、票据的领用、购买必须由专人负责,并按种类和编号登记造册,空白收据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
3、银行票据只能由经过授权的出纳人员填制和使用并按编号顺序连续使用;
4、不得出借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银行票据出现被盗或丢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5、领用收据必须经过财务负责人审批,并办理登记手续;开具收据必须符合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并按编号顺序连续使用,每联的内容必须一致;领用新的收据,必须先销号后领用,收据上的印鉴必须在业务发生时加盖;
6、收据、票据作废应加盖“填开作废”戳记,并随收据存根保存;
7、收据存根联与记账联的财务入账情况应定期核对。
(九)财务部门应建立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严禁非授权人员保管印章,严禁一人保管在开户银行预留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私章必须分开保管。
(十)财务部门的现金保管业务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条例》。现金保管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
1、禁止非出纳人员接触现金;
2、出纳收取的现金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不准私存私放,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现金送存银行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3、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人员盘查库存现金,确保账实相符。
(十一)财会部门应加强对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管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 1、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只能由经过授权的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人员应严格审核收入来源和支出项目,确保来源合法,支出项目合规;
2、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收入户只收不支、支出户只支不收的规定,不准坐收坐支;
3、建立与银行对账制度,完善对账手续,确保账实相符。
(十二)财会部门应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银行账户内部控制的重点: 1、银行账户应当在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银行开设;开设银行账户的个数应当符合规定的数量;
2、建立银行合作评价制度和开户银行的退出机制;
3、指定专人定期核对基金存款账面余额,编制存款余额调节表,切实做到账实相符。
(十三)财务部门应会同财政专户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核对财政专户余额,并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内部控制的重点: 1、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目标管理责任制; 2、建立基金保值增值方案集体决策制度,防止暗箱操作,3、建立银行定期存单和国债凭据登记保管制度和限制接触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十四)建立基金支付控制制度。凡涉及基金支付款项,必须建立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复核、稽核监督部门复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制度。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控制
(一)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有关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制定明确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二)按照安全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制定信息系统管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手册;在业务操作、软件设计和技术维护岗位的人员应当分离。在业务流程设计和岗位划分中,要区别操作层、审核层、监控层,明确各层面的职责和权限;实行业务办理拒员制,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前后台分离,确保业务与财务相衔接、数据与基金相一致。
(三)对软件的开发要充分考虑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析等功能,各项操作均有历史纪录备案,可回溯审计,对操作权限内的数据的录入修改要将资料存档,特殊情况后台处理须领导审批备案。应用软件投入使用前要通过由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共同参加的完整的系统测试。
(四)社会保险计算机网络服务器管理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与前台操作的密码(口令)应当分别由不同的人员分段掌管,密码的使用、修改应有严格的控制措施。
(五)必须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生产系统、测试系统,对外公共服务系统,内部系统要加以隔离,网上业务办理要采取身份认证等安全措施。
(六)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采取多介质备份和重要数据异地保存等措施,防止出现不确定因素和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重要资料和数据丢失等风险。
(七)应采用防火墙、高强加密、入侵监测等技术措施保障网络安全。同时制定社保业务信息安全防范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修订、演练。避免因电子设备、通讯、电子、业务处理系统等发生故障造成社会保险业务活动无法正常运行。
(八)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反馈制度。对业务数据等信息管理、交流和反馈做出明确规定,确保管理层及时了解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有关综合数据。
第十三条
稽核运行控制
(一)各级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应履行内控的管理与监督职能,依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以及法规性文件,制定内控检查年度及日常工作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稽核部门在对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检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有关凭证、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和资产等,对检查事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做出临时处理决定。开展内部控制检查时需两人以上才能进行。
(三)稽核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对各项业务操作和管理随机或按比例抽查,检查各业务环节、各岗位是否严格按内部控制要求操作,业务经办是否严格执行审核、复核、复审、审批等程序,是否执行岗位责任制,责任制是否明确,有关数据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安全,经办手续是否依法合规,所有决策和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四)稽核部门应按照内审程序进行检查,编制内审工作方案,组成内审小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部门,被检查部门应配合内审工作,向稽核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和提供相关的情况、信息。内审小组对内控事项检查时,要编制内审工作底稿,做好检查笔录,记录由稽核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对主要资料要进行复印并由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五)内审小组对内控事项检查后,根据检查有关资料编制内控检查报告,审计稽核部门对内审小组提交的内控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后,对内部控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同时提出整改建议。被检查部门在收到检查整改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稽核部门,对未发现问题的部门于10日内送达情况告知。稽核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定期进行公示。
(六)稽核部门应督促被检查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整改内控检查意见,并确认整改结果。
(七)稽核部门应在授权批准的情况下,开展对重要岗位人员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八)稽核部门应当做好与上级和外部监督检查部门的协调工作。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各部门、岗位和业务环节应建立责任人差错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一)经办机构负责人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有效实施负责,对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失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二)业务部门及其人员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负责,对没有严格执行内部控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审计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检查、考评和报告制度。各经办机构采取自评、上一级考评的形式进行,同时上报省级经办机构,省将在各地考评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复审。对内部控制的检查、考评工作每年要进行一次。考评内容:
(一)单位领导是否重视内控制度建设,对内控建设的关注和要求,是否建立有利于控制风险的组织架构内容。
(二)经办机构是否制订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三)各项业务是否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
(四)各项业务办理环节中的办理手续是否完备,相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数据录入是否完整准确,相关岗位之间的制约是否落实。
(五)基金的收支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是否存在社会保险基金被贪污、挪用、截留等现象。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要情报告制度。凡发现涉及社会保险基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违规违纪情况,应在发现重大要情的5个工作日内将基本情况报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建立奖惩制度。对内控工作好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不遵守内部控制制度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和本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不断修改和完善。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应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