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镇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_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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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镇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

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丰政发〔2012〕54号

各乡镇、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丰镇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丰镇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实 施 办 法

为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1、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一是统筹城乡发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合并实施;二是从我市城乡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三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四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逐步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2、总体目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其它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互配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

活。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在校生、现役军人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除外)的城

乡居民均可自愿参保。

三、基金筹集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鼓励农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

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2、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也可以超过1000元的档次自愿选择多缴费,多缴多得。

3、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及领取的基础养老

金给予补贴。

(1)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

础养老金。

(2)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缴费金额为100元的,补贴标准为30元,参保人员缴费档次每增加一档,政府补贴增加5元,最高补贴75元。(3)对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户等,由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允许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

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

(4)财政补贴资金与个人缴费挂钩,参保中断后补缴欠费的,补缴部分不予享受财政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分别记账。

2、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3、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

资金全部转移。

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5、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它参保人的养老金。

五、养老保险待遇

1、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

付终身。

2、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自治区依据国家规定统一确定并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中央补贴55元,自治区补贴5元,地方补贴15元),对年满70至79周岁的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加20元。参保人员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

3、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

以139。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必须全部参保缴费。

2、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享受政府补贴。

3、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

不少于15年。

七、基金管理与监督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

值增值。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接受社会监

督。

3、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4、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乡镇、社区、村委会每年对城乡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相关制度衔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按城镇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享受的相关待遇,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组织机构及业务经办

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相关部门及乡镇办事处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具体经办,各乡镇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办理。各乡镇要配备5-8名专职人员办理相关业务,各行政村、社区协理人员由村委会(社区)主任或其他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担任。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组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制度的实施。

2、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各乡镇、社区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3、各乡镇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

等工作。

4、各社区及行政村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镇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5、市编制部门负责工作人员的配备工作;财政局负责参保人员政府补贴资金的预算、匹配及核拔;地税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征缴;残联、民政局负责重度残疾人和城乡低保户的确认;广电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

6、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以及业务培训、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方面的投入,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制度。所需管理等费用纳入市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丰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镇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

案的通知

丰政发〔2012〕55号

各乡镇、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丰镇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丰镇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

为了保证我市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根本利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13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人员申报登记

参保人首次办理参保手续时必须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并填写《丰镇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接到乡镇、办事处初审资料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二、审核认定条件

参保人员参保资格的审核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乡镇办事处联合审查,统一认定。具体如下:

(一)参保人的户籍必须在丰镇市行政区域内,落户时间须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

(二)《实施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遗属生活费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全部由财政补贴,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必须参保缴费。

(三)对民政、残联部门提供的重度残疾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城乡居民,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必要时组织医务鉴定委员会确认。

(四)应参保人员初审认定后,应将初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地点为参保人户籍所在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和所属乡镇、办事处所在地。

(五)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办法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及享受遗属生活费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三、参保实施目标

第一阶段(2012年1月-2012年5月):调查摸底及实名制基础数据录入、宣传动员阶段;

第二阶段(2012年5月-12月),实施阶段;参保率达到80%以上,发放率达到100%。

四、缴费基数的确定

年缴费标准暂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也可按超过1000元的档次自愿缴费,参保居民每年可根据本人经济承受能力任选一档缴费,政府对缴费实行相应补贴。

五、缴费办法

(一)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将当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存入财政专户。居民参保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为单位,集体办理。参保缴费实行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家庭双捆绑方式,凡参保率达到80%(含80%)以上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由社保经办机构上门统一办理参保缴费、待遇发放等手续。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参保率没有达到80%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享受财政补贴。

(三)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参保的进城务工农民工、城镇居民,因失业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未达到60周岁的人员,本人自愿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所缴养老保险费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60周岁后按规定计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六、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审计、监察、编制、公安、民政、残联、地税、广电、社保局以及各乡镇、办事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设立专门服务机构具体承办,各乡镇和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办理业务。

七、其他

(一)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及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协理员为城乡居民办理养老保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二)本工作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丰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

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丰政办发〔2012〕50号

各乡镇、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抓好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曹思阳

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 副组长:贾志军

市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市长

赵秀全

政协副主席、市长助理、财政局局长

成员:高利祯 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孟仲高

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贺如军

组织部副部长、编办主任 苏茂峰

社保局局长 王利恩

审计局局长 李金芳

民政局局长 杨

残联理事长 张晓钧

广电局局长 陈雪峰

公安局副局长 弓

地税局局长 赵金夫

隆盛庄镇镇长 付俊文

巨宝庄镇镇长 贾仲飞

三义泉镇镇长 石贵军

黑土台镇镇长 邢

红砂坝镇镇长 张文广

浑源夭乡乡长 赵团义

官屯堡乡乡长 孙国胜

旧城区办事处主任 韩建国

北城区办事处主任 郝明虎

新城区办事处主任 白志军

工业区办事处主任 张云峰

南城区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高利祯(兼),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事宜。

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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