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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征收纳税人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指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做如下提示:
一、需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期限
(一)纳税人于2011年1月20日之前进行2010年度四季度(或12月份)预缴。
(二)纳税人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限为2011年1月21日至2011年5月31日。
税法要求纳税人必须进行第四季度预缴申报,因此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要完成五次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汇算清缴具体申报程序
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应首先到其所属管理所(第五、六、七、九、十、.....十一税务所)将汇算清缴全部资料交由主管税收管理员进行申报前的审核,主管税收管理员审核确认后方可到申报大厅进行申报。
四、关于审批、审核、备案事项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相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办理。纳税人在2011年5月底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税务机关关于审批、审核或备案书面答复的,均应按照不予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情况进行申报纳税。在取得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书面答复后,对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纳税人可重新进行年度申报后办理退税。
五、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纳税人申报年度所得税时要成套报送年度申报表,且要全面填写纳税申报表各栏次内容,对没有发生相关业务的,要填写“0”,不能空项或空表。特别注意对于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无论是否发生纳税调整事项,均应如实填报相应栏目,未发生纳税调整事项的,应如实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2列“税收金额”。
对于网上申报及IC卡申报的纳税人,通过电子形式获取申报表进行填报,同时应在2011年5月31日前将上传成功后的一份纸质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征收窗口。
对于手工申报的纳税人,可见本光盘附件四部分或自行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bjsat.gov.cn下载一式两份,申报时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一份给纳税人留存。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1、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报送税务机关正式批复复印件; 须向税务机关报备的事项,报送相关报备资料。
2、减免税企业:凡2010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各类税收优惠(即填报了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相关项目)的企业,应随同年度申报表报送减免税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3、退税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发生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需要退税的企业,应随同年度申报表报送《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及退税相关资料。
4、零申报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其纳税申报主表中除第26行“税率”外其他所有行次均为0或通过第1-12行的运算后第13行“利润总额”金额为零的或纳税调整后所得(第23行)均为零的,应对其零申报的原因进行书面详细说明,由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管理所进行报送。
5、亏损企业:应对亏损的原因进行书面详细说明,由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管理所进行报送。
6、在主表及附表中任一“其他”行次填列数据的,应逐一对“其他”行次填列数据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说明,由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管理所进行报送。
7、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含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其他免税收入项目报送资料详见本指南第六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相关规定。
8、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高新技术企业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近三个会计年度总额)及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说明;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新法规定、过渡性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企业均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及纳税申报。
9、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对于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年度汇算清缴按照《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388号)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一)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内,每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1、非营利组织关于该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及是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说明;
2、对于取得免税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报送该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及是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说明外,还需要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该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
六、需报送中介鉴证报告的企业范围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339号)规定: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鉴证报告首页应为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事务所《北京市税务师事务所从事2010年度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表》。
(一)企业资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资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或金融呆帐损失的鉴证报告。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检查。
(三)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四)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五)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七、资产损失纳税人须知:
(一)申请时间
1.需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2.自行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应在进行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有关情况。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二)审批扣除需报送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企业资产损失申请表(请按填报说明进行填写);
3、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申报的资产损失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4、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5、其他应按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相关条款规定的资料。
(三)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资产损失审批权限划分
1、以下各类资产损失单笔损失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由所得税科直接受理、审批、主管局长终审;单笔损失金额在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税务所进行受理、审批并终审:
(1)抵押资产损失;(2)金融企业坏账损失;(3)金融企业银行卡透支;(4)金融企业助学贷款;(5)股权投资损失;(6)股权转让损失;(7)委托贷款损失;(8)委托理财损失;(9)担保损失。
2、以下各类资产损失无论金额大小,均由税务所进行受理、审批并终审:(1)现金损失;(2)银行存款损失;
(3)坏账损失(应收、预付);(4)存货盘亏损失;
(5)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损失;(6)存货被盗损失;
(7)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8)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9)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10)在建工程停建、废弃、报废、拆除损失;(11)在建工程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12)工程物资损失;(13)生物性资产盘亏损失;
(14)生物性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损失;(15)生物性资产被盗伐、被盗、丢失损失。
(四)特别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有关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2010年1月1日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有关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八、跨省市总分机构的汇算清缴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除按一般企业进行申报外,还应按如下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一)总机构应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按上述相关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我局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同时,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提交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三)提供总、分机构2010年度所有所得税预缴入库的税票复印件和季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复印件。
(四)总机构汇算清缴时,需要弥补分支机构以前年度亏损的,报送各分支机构亏损弥补期内的经主管机关确认的年度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复印件,并报送2010年度总、分机构尚未弥补亏损明细情况书面说明。纳税人将所有资料报送到其主管税务所后,经主管管理所审核确认后,由主管征收所进行弥补亏损信息维护后方可进行申报。
(五)根据国发[2007]39号和财税[2009]69号的相关规定,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总机构需要提供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到主管税务所进行备案。
(六)总机构年度申报时,对其税前扣除的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文件。
(七)总机构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时,需持分支机构预缴税票的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所办理退税手续。
(八)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九、延期纳税申报及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十、纳税人的责任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应大于等于营业税营业额及增值税销售额之和,根据这种情况,我局将对纳税人在国、地税申报的收入额、营业额、销售额等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同时,我局还将对纳税人在地税上缴的工会经费与申报所得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在地税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在申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进行比对。
纳税人要准确申报其应税收入额,对于经比对与申报不符的以及年度申报时应税收入额为零的核定征收企业,我局将结合具体情况加强评估和稽查,对申报的应税收入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朝阳区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咨询电话及税务所地址
(一)朝阳区国家税务局一所和六所
地址:朝阳区左家庄东里甲三号
乘车路线:乘104路快车或110路公交车静安里站下车
征收所:朝阳区国家税务局一所:84516036、84516038 管理所: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六所:
102室:安贞、麦子店、小官、和平街、香河园、无所属 84551706 202室:亚运村、奥运村、左家庄、重点户、外资 84551092 303室:直属局迁入户 84551052 在汇算清缴期间,我们还会陆续将相关政策、通知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欢迎广大纳税人登陆查询,登陆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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