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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阳县人民检察院“五字工作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效果好
作者:张学理 李宏才
来源:《新农村》2012年第08期
近年来,饶阳县人民检察院采取“五字工作法”,切实做好各类“未检”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11年,该院被团省委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
坚持 “快”字。对于受理的“未检”案件,严格遵循法定期限,做到快分流、快提审、快讨论、快决定,尽量缩短诉讼周期,降低因羁押时间过长给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把握 “准”字。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该院在作出决定前均认真审查未成年人的案发年龄、犯罪事实、采用证据、适用法律等因素,准确细致地核实有关情况,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推敲,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力争“少”字。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两减少、两扩大”要求,在审查起诉中综合考量案件起因、犯罪情节、行为性质、主观恶性、平时表现、行为后果,以及对被害人的影响等因素,坚持做到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尽最大努力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突出“救”字。坚持“少羁押、慎监禁”的原则,对于一些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危害性不大,经过批评、教育、劝导等方式能够达到矫正效果,适用缓刑、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方式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缓刑或变更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以使这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认识到法律威严的同时,更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