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囊息肉切除误伤肝管医疗纠纷1例_胆囊息肉切除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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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胆囊息肉切除术;肝管损伤;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19.

4【文献标识码j 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l~0018—0

2案 例

高某,男,24岁,农民。因右上腹阵发性疼痛二年

多,反复发作,于2004年3月7 et人某县医院诊治。

体查:t 36.5 cc,p 80次/min,r 20次/min,bp 110/70

mmhg,神志清楚,发育正常,营养中等,体查合作。

右上脐部压痛明显,无反跳痛,叩诊无移动性浊音,肠鸣音正常。b超检查:胆囊76mm x 33 mm,囊壁

毛糙,壁厚4 mm,透声良好,囊腔内前壁上可见4

mm的强光点,不伴声影,不随体位移动。提示:(1)慢

性胆囊炎;(2)胆囊息肉。实验室血常规检查:hb

g/l,wbc 6.6×10,l,n0.66,l0.34。临床诊断:

胆囊息肉并炎症。次et(3月8 et)在硬膜外麻醉下

行胆囊切除术,术中见胆囊肿大,与周围组织粘连严

重,胆囊肝脏面有一约1 cm x 0.4 cm大小息肉,蒂

为一管性组织,一端通过胆囊与息肉相连,一端显露

后发现与右肝管相通,为右肝一分支直接人胆囊,行

钳夹双重结扎,切除胆囊,手术过程顺利,安返病房,支持治疗。术后1周(3月15日)自觉腹胀,叩诊移

动性浊音,b超检查:右肝下液性包块,考虑可能为

结扎的胆囊管性息肉蒂因胆汁排除压力大而滑脱.

引起胆汁漏,当日遂行引流术,引流物为胆汁,约

500ml。连续观察5天,引流管无引流物,拔除引流

管。b超检查:右肝叶前下仍有积液。遂于2004年4

月7日遂转上级医院诊治。该院经检查,诊断:(1)胆

囊切除术后;(2)右肝管损伤;(3)右肝下包裹性积胆

汁;部分小肠粘连。行右肝总管t管引流,肠粘连松

解术,腹腔引流术。术中发现右肝管前壁已缺损4

mm,局部水肿严重,无法行胆一肠内引流术,故用

f14 t管引流术,术后给予利胆、抗炎、保肝支持治

疗,于2004年5月16日治愈出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04年12月24日,某市医学会受某县卫生局的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第2条、第4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之规定,鉴定

认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判

通过开庭审理,认真调查取证,经双方辩论、质

证,并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法院判决认定医

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不慎损伤右肝管,具有过错,构

成医疗事故,应负主要责任(70%),判决赔偿相关经

济损失医药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

助费、及承担医疗事故鉴定费共计20 553.82元。

讨论

一、关于本例医疗事故分析

1.胆囊息肉是黏膜发育异常而形成的肉质赘生

物,由于黏膜内富有血管,息肉也逐渐生长,较大时

影响胆囊功能和引起局部疼痛。某县医院在诊断明

确和有手术适应证的情况下,采取手术切除治疗是

正确的。

2.胆囊切除手术是日常临床医疗工作中常做的手术.手术效果一般较好。但本例由于医方在施术过

程中,造成右肝总管前壁损伤,胆汁漏,部分小肠粘

连,导致二次手术修补,肠粘连松解术,放置t型管

引流及腹腔引流,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构成医疗事故。

3.本例因胆囊切除术误伤肝管,是医方手术疏

忽大意,责任心相对不强,技术水平存在一定差异,在施术过程中未注意和察觉肝管的损伤,缺乏充分的注意义务,医方应负主要责任。

二、关于本例的法理分析

[作者简介]柴振兴(1955~),男,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副主任医师,供职于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法医临床学及司法

检案。tel:+86—0932-4862274;e-mail:zxfyzxchai@163.corn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1期)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

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而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件。根据对

人身损害的程度不同,可划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

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害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

导致一般功能

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

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本例在医疗过程中,因医方疏忽大意,责任心不

强及技术水平存在一定差异,而损伤右肝管,致胆汁

漏,部分小肠粘连,施行二次手术治疗,造成人身损

害,构成医疗事故无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四级医

疗事故,笔者分析认为:主要是考虑到:(1)右肝管损

伤。机能障碍为一时性,右肝管损伤虽然导致胆汁

· 1 ·

漏,部分小肠粘连等器官机能障碍,但机能障碍分为

一时性障碍和永久性障碍,经过再治疗修补术痊愈,属于一时性机能障碍;(2)右肝管损伤,经修补术后

无无机能障碍,右肝管虽然损伤,但肝功检查正常,说明损伤造成了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经修补

治疗痊愈后无机能障碍。所以本例符合《医疗事故分

级标准(试行)》四级8项“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

补术后无功能障碍”之规定,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是

正确的。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

民事案件的通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条款规

定,法院最终做出医方赔偿患者相关经济损失的判

决。

(收稿:2006—10—30;修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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