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管理办法_最新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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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南阳供电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国网南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废旧物资管理及处置,合理利用现有的物资资源,盘活资金资产,规范废旧物资管理及处置程序,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系统废旧物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利用、集中处置、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已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物资;已办理流动资产报废手续的库存物资;已办理非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公司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卡登记的低值易耗品;废弃材料及零配件;已办理固定首次退役手续可以再利用的物资以及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余料和废料。

本办法所称的废旧物资处置主要分为再利用和报废变卖处理两种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管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废旧物资管理。县供电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物资供应中心是废旧物资的牵头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废旧物资处置各项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确定公司废旧物资处置意见;

(三)负责收集、汇总公司废旧物资处置需求,编报公司集中处置的废旧物资处置计划,向省公司物资部上报;

(四)负责收集、汇总上报公司库存物资报废申请;

(五)根据河南省电力公司物资部批复结果,负责公司废旧物资处置实施工作;

(六)开展报废物资回收商资信调查工作;

(七)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县级供电企业的废旧物资处置工作。

(八)负责对施工拆除方移交废旧物资指定存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物资产使用保管单位(部门)指实物资产的具体使用、运行、维护、保管单位(部门),在废旧物资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交填报报废物资申请,办理废旧物资审批表;

(二)配合各级专业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三)安排退役再利用物资再次使用;

(四)负责提出废旧物资处置需求;

(五)负责废旧物资拆卸,运输以及现场协调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废旧物资进行分类、移交至物资供应中心指定仓库。

第七条

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退役物资技术鉴定,并提供鉴定报告;

(二)负责审批退役物资报废申请,对可再利用设备制定修复方

案,提出本单位需跨区域调拨再利用设备的需求计划申请

(三)负责依据本单位年度技改、升级改造、线路改迁、大修等项目,随年度需求计划编制年度物资拆除计划,提前上报物资供应中心;

(四)负责提出废旧物资处置意见,ERP拆除计划录入、创建入库申请完成一级审核;

(五)负责责任范围内废旧物资拆除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项目余废料划分标准;

(二)负责组织项目余废料移交;

第九条

财务部门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报废物资申请的审核;

(二)负责办理再利用退役物资财务帐务处理;

(三)负责报废物资变卖后残值回收和帐务处理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废旧物资处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实施过程监督;负责受理废旧物资处置工作中的投诉举报;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废旧物资处置方式和原则

废旧物资处置原则上是由物资供应中心收集、汇总废旧物资处置需求,编制废旧物资处置计划,经省公司物资部审批后,组织集中处置废旧物资。

第十三条

废旧物资处置主要分为再利用和报废变卖处理两种方式,并坚持“先利用,后变卖”的原则。

第十四条

可为工程建设再利用的废旧物资,物资供应中心安排仓库储存,并负责仓储管理。待有合适工程建设项目时,进行利库使用。

第十五条

可转为生产备品备件的再利用物资,物资供应中心安排进入备品备件仓库,按照生产备品备件进行仓储管理。待需要时,进行更换使用。

第十六条

报废物资的变卖处置原则上采用公开方式进行,如公开招标、竞价等方式。

第四章

回收保管

第十七条

报废物资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由实物资产使用保管单位(部门)提出处置需求申请。对于需现场处置的废旧物资,实物资产使用保管单位(部门)应在项目预计开工前60天提出处置需求申请。

第十八条

实物资产使用保管单位(部门)应按照资产报废审批单,将废旧物资移交至物资供应中心仓库进行集中储存、处置并办理实物交接、入库手续。

第十九条

实物资产使用保管单位(部门)严格现场管理,做好拆卸、搬运、现场盘点和数量核实工作,足额回收,不发生拆除物资丢失和损坏。

第二十条 废旧物资入库前,必须完成相应的报废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需要现场处置的废旧物资,由实物资产使用保管单位(部门)负责处置前的临时保管。竞价完成后,物资供应中心、实物资产使用保管单位(部门)与成交回收商办理实物交接、出入库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通过的废旧物资,由废旧物资处置需求单位(部门)负责组织拆卸、现场管理、入库交接至物资供应中心指定仓库,进行集中保管,以便变卖处理。拆卸费按工程预算全额计取或计入变卖处置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可再利用物资。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应尽早安排装运至指定仓库,物资供应中心负责库存管理。搬运保管费用计入库存物资成本。

第二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以及涉及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的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服务器、数码复印机和移动硬盘等废旧物资,由实物资产使用保管单位(部门)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在处置前对存储介质销毁处理。

第五章

报废物资变卖处理

第二十五条

物资供应中心负责收集、汇总报废物资处置需求,根据技术鉴定结果制定报废物资处置计划,报河南电力公司物资部审 5

核、批复后,由省公司通过网上竞价方式变卖处置报废物资。

第二十六条

处置废弃危险品和化学品、报废车辆,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报废物资变卖处理以出价最高者中标为原则。第二十八条

为防止报废物资回流入电网建设,重大报废设备在变卖处理前必须进行拆解处理。

第六章

报废物资处理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报废物资处置应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报废物资处置出售收入资金转入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报废物资处置费用如在工程项目中未列支,可在处置中如实列支。

第七章

其它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物资供应中心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对单位的废旧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在废旧物资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操作。

第三十四条

根据公司保卫工作的要求,物资使用单位和物资供应中心必须对现场或仓库堆放的废旧物资做好上报和防盗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物资供应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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