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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咨询服务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07-01-26点击数:12008
一、前置条件
建设单位申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咨询服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已取得规划部门对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结果或咨询服务意见;
2、已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
二、本阶段需提供如下材料:
1、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相关意见(设计方案招投标监管结果、设计方案咨询服务意见、修建性详细规划)。
2、区域建设项目中各幢建筑应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明细或者单体建设项目的各层建筑面积指标明细表;
3、区域建设项目拟建人民防空工程总体布置草案或者单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图。
三、服务程序
1、市民防局对外服务窗口出具《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收件单》;
2、工程建设处经办人员接受咨询,视情况组织召开建设规划咨询会议;
3、按工作程序出具《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咨询意见书》,并确定如下内容:
①建设项目应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
②各单体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战使用功能;
③按区域配套规划的人民防空工程总体布置方案;
④其它有关问题。
四、环节时限
此咨询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
五、收费标准
咨询服务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