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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及灵活就业
人员医疗保险业务
第一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一、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存档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流动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等无档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时间及所需材料1、2004年6月30日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从2004年7月1日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005年7月1日起新参保需接续视同缴费年限的,应从2000年7月1日起补缴至今的医疗保险费,补缴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不列为实际缴费年限。
2、办理石家庄市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需带本人身份证、户口页复印件各一份,4张一寸彩照,养老保险手册,存档手册。填写《石家庄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档案登记表》、《健康状况调查表》和《体检表》。每周一至五早上8点半到定点医院体检(大厦点:桥西区医院和市八院、桥西点:桥西区医院、桥东点:交通医院)。次月15日后持存档手册到我中心领取医疗保险开户通知书。按开户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段到河北银行总行办理医疗保险开户缴费。开户缴费后的下个月后到我中心领取个人医疗保险卡、病历本、医保手册。
三、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确定
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是指2000年6月30日前职工在用人单位享受公费、劳保待遇,劳动人事部门认可的工作年限。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不计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时要进行医疗保险视同年限确认。档案中未转移(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难以确定工作年限的,一般以职工本人档案中记载的各阶段工作时间为准。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参保情况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灵活就业人员,凭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经市医保中心核准,可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并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的5.5%缴纳医疗保险。按此办法累计缴费年限超过5年的,以后永不再建立个人账户。(此政策已于2010年1月1日起停办)
五、灵活就业人员慢性病门诊和特殊疾病的申请
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患慢性病的灵活就业人员,执行《石家庄市区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从统筹基金支付长期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待遇,慢性病材料在每个月1号到10号由档案寄存机构统一向市医保中心申报鉴定。
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患特殊疾病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档案寄存机构向市医保中心申报,申报时间材料应按用人单位职工的规定执行。
六、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欠基金报销问题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使大额医疗费不能按规定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缴时,暂停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内补缴的,可继续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补缴的,保险公司对停缴期间的医疗费索赔事宜不再受理。
七、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手续的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档案寄存机构凭本人退休审批表、档案、《石家庄市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退休待遇审核表》,经市医保中心对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确认,缴至最低缴费年限的,方可办理终止缴费和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手续。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一次性足额缴纳至最低缴费年限。
第二节单位职工医疗保险
一、单位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流程及所需资料
参保单位填写《石家庄市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表》和《石家庄职工医疗保险登记表》带U盘拷增人程序,按要求录入职工基本信息。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及复印件:
(1)当年年审过的《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社保登记证;
(4)银行开户许可证;
(5)公司章程或批准成立文件;
(6)上年年度财务报表(负债表、损益表);
(7)职工档案统一托管协议及花名册(托管机构盖章、45岁以上抽查);
(8)在职职工养老、失业保险花名册(由省或市社保局盖章确认);
(9)退休、退职职工提供退休、退职审批表;
(10)招工备案表(或调令、学生报到证等)及劳动合同;
(11)城镇户口(身份证号非13010开头的,需提供户口本)。
参保单位缴纳医疗保险基金后,于次月初缴纳工本费,领取医保卡、病历本和医疗保险手册,病历本和手册需贴照片后加盖钢印。
二、单位参保申报时间
单位每月11-20日开户;1-5日申报人员增减,10日前缴纳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与单位职工对照
一、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标准区别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逐月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市医保缴费基数为31460元/年。
二、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职工个人帐户区别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基金以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比率划入:35周岁以下的为0.5%;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为1%;45周岁以上的为2%。在职职工个人帐户比例:35周岁以下2.5%;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为3%;45周岁以上的为4%;退休人员以个人退休养老金为基数,按6%比率划入(单位与灵活就业人员相同)。灵活就业个人账户每月扣除大额保费7---8元。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除个人帐户有所不同,其它待遇完全相同。
第四节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的征缴
生育保险从2005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单位职工按0.8%的比例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0.4%比例缴纳。按0.8%比例缴费的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十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按原渠道自行解决。按0.4%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只享受生育医疗费。
二、生育待遇
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顺产的2000元;难产的2500元;剖腹产3500元;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8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600
元;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00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20元
三、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的申报
女职工因特殊原因需到费统筹地区生育的,应凭单位申请和相关证件于生育前一个月通过用人单位向市医保中心填报《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易地生育备案表》,办理备案手续;女职工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可就近就医,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凭单位申请和相关证件向市医保中心填报《石家庄市市区职工生育保险易地生育备案表》,办理备案手续。不办理易地生育备案的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女职工生育时需持医保卡、病历本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个人先垫付现金。
女职工生育后7日内,将医保发票、医疗费明细单、诊断证明、准生证和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院小结(终止妊娠职工持病历本)报送用人单位。
符合条件的,医保中心按规定将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拨付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支付本人。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由医保中心直接划入个人缴费存折。
第二章河北省医疗保险
第一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参保条件及所需材料
办理河北省直医疗保险人员必须要有正规的人事档案。由单位统一到我中心办理。参加省医疗保险单位需带单位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1份、参保单位提供参保人员上月工资表、参保单位与我中心签定的存档合同1份、2张1寸彩照、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健康体检表(各单位于每月5日前在省直一门诊体检)。
二、缴费年限
30周岁以上的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从30周岁开始补缴,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办理参保手续时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账户。年龄不足30周岁的从当月开始缴费。
三、缴费比例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为7.5%,职工个人缴纳2%;生育保险0.8%(单位缴纳),大病保险费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单位缴纳75元,从个人帐户扣75元。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每年只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2008年为75元)。2011年灵活就业人员省医保缴费基数为28383元/年,企业最低缴费基数为17030元/年。
四、退休申批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连续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与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其连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可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节省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一、参保条件
2001年以后新参加工作且无省直单位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或与原省直单位解除合同的流动人员可参加省直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同省直职工。
二、缴费比例
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其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5%缴纳,大病保险150元,住院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第三节生育保险
一、缴费比例
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原全民所有制医院及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0.25%缴纳;其他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每年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统一征收。
二、生育待遇
生育保险费的报销比例:顺产2000元、难产2500元、剖宫产3000元 生育津贴:按0.8%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0.25%标准缴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配偶只享受生育费报销,不享受生育津贴。
三、生育备案、津贴待遇的申报
1)女职工妊娠90日内应向用人单位(男职工配偶妊娠90日内应向男职工用人单位)提交本人结婚证、生育登记卡(证)和围产保健手册的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明、医疗保险证、IC卡(男职工配偶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男职工的医疗保险证、IC卡),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
2)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女职工因生育,结帐后3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交其本人医疗保险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医学证明、终止妊娠术医学证明、出院小结、手术签字协议书、手术记录、女职工身份证、医疗费票据等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填写《河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领表》,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如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独生子女证者,需提供“放弃独生子女证相关待遇”的书面材料)将以上材料送到我中心,我中心再按医保中心规定时间为其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生育保险备案、津贴申报等相关办理时间为:1-11月的每月15日前,12月份的1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