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职工住房管理细则_公司制度管理细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22:57:0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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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职工住房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做到合理、公平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依据《某某公司物业管理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工宿舍指单房及一房一厅房源,本办法所指周转房指除职工宿舍以外其他供员工生活使用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为管理处员工,含在编人员及临聘人员。临聘人员可申请分配职工宿舍,在编人员可申请分配职工宿舍或周转房。其中申请周转房的应已婚或单身35周岁以上。

第二章 房源

第四条 房源由各管理所按照表格(表1)申报,原则上各所所辖物业可供员工住宿的房源均应如实申报。

第五条 房源信息由综合部统一管理,并于内网公示。

第六条 因物业改造等原因房源信息发生变化的,改造实施部门应于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向综合部申报房源信息。综合部应于一个月内撤销原房源信息并更新房源信息。

第三章 分配

第六条 参照《侨香村分配办法》,本人及配偶曾购买过福利性住房的不参与职工宿舍及周转房的分配。如因旧房拆迁等原因暂无住所的,应向综合部提交申请,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根据员工类型参与职工宿舍或周转房的分配。

第七条 房源分配工作由综合部依据本办法执行,分配信息报主任办公会备案,转发给各管理所管理。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员工,应向综合部提交书面申请表(表

2)。

第九条 在编员工按入编时间顺序依次选房,临聘人员按聘用时间依次选房。同一天入编或聘用的,应抽签决定选房顺序。第十条 选房结束后一周内,综合部应与选房人签订《租房合同》,并将相关人员及房源信息内网公示。第四章

租住

第十条 租住人员应按照7元/(月〃平方)于每月10日前向综合部财务员缴纳水电费(仅限供电局向管理处统一扣费房源)及租金。因历史原因未签订《租房合同》的,依据综合部统计资料计算住房起租日。

第十一条 各管理所应明确一名物业管理员,统计每月水电费及租金应缴额,相关表格(表3)于每月3日前报综合部财务员,并通知所辖物业租住人员。

第十二条 宿舍及周转房仅限我司员工及其直属亲属使用,其中本人必须入住,未经综合部批准严禁其他人入住。第五章

退房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一个月内退出职工宿舍及周转房:

(一)本人或配偶新购买福利房的。

(二)死亡的。

(三)离职的。

(四)退休的临聘人员。

(五)退休但无法向综合部提交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的在编人员。

(六)连续一个月未居住的。

(七)非法出租或转给第十二条以外人员居住的,且不整改的。

(八)其他应当退房原因的。

第十四条 退房人员应当与综合部、各管理所物业管理员填写完退房表(表4)后,并结清水电费与租金后视为已退房。第十五条 拒不履行退房手续的,自次月起按30元/(月〃平方)计算租金。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各管理所所长未依据本细则第二章、第三章有关要求上报房源、分配住房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扣罚1000元绩效工资,相关问题应于一个月内整改。未能及时整改的,年终考核为基本称职。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员未能按第十一条要求完成相关统计及通知工作的,应扣罚1000元绩效工资,所长连带扣罚500元绩效工资。

第十八条 各租住人未能按第十条要求缴纳租金及水电费的,每月征收5%滞纳金,连续2个月未按时缴纳的从第二个月起从绩效工资中扣除。3个月及以上未缴纳的,年终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

第十九条 各租住人非法转租的,每个房间每月处2000元罚金。

第二十条 对于欠缴时间较长,欠费较多的人员,我处保留依法追缴欠费及收回所分宿舍或周转房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综合部。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表1 房源信息表

表2 职工住房申请表

管理所:统计人:

表4 退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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