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交水发238号)_港口设施保安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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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水发[2006]238号 【发布日期】2006-05-30 【生效日期】2006-05-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交水发[2006]23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港口局,各对外开放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外开放港口经营人:

为做好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和《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交水发[2006]156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除另有规定外,港口设施保安费由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向进出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

二、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设施保安费收取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省级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全国和本省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收取及使用。

三、20英尺重箱和40英尺重箱以外的其他非标准外贸进出口集装箱按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收取,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计费吨分摊港口设施保安费;集装箱以外的其他外贸进出口货物按计费吨收取。

四、空集装箱(含商品箱)、进口化肥、国际旅客(含国际旅游船和港澳线旅客)、国际转关运输集装箱、国际转关运输的其他货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规定免征货物港务费的货物,免收港口设施保安费。

五、外贸进口或出口的内支线运输集装箱,由承担国际运输段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向其挂靠的中国港口代交港口设施保安费。

六、外贸进口货物或集装箱因故卸在中途港不继续运往到达港的,港口设施保安费由中途港计收。

外贸进口货物或集装箱因故卸在中途港未办理清关手续,并继续经水运运往原到达港或其他中国港口的,港口设施保安费由到达港计收。

七、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收额的80%用于:

(一)保安设施及其辅助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维护、管理;

(二)保安人力资源和国内、国际交流的支出;

(三)《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制定、修订和保安演习、演练的支出;

(四)其他相关支出。

八、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收额的20%用于:

(一)港口公共区域保安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维护、管理;

(二)保安人力资源和国内、国际交流的支出;

(三)保安监控及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

(四)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制定和修订;

(五)组织保安演习、演练的支出;

(六)组织保安培训的支出。

九、港口设施经营人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并实行专项核算。

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以上自二00六年六月一日零时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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