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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解决病故军人遗属
抚恤优待的报告
申请人:刘斌华,男,1939年6月出生,现年72岁,住湖南省涟源市安平镇水平村4组
申请人:吴金香,女,1940年10月出生,现年71岁,住址同上。请求事项:
1、补发申请人2010年10月份前的定期抚恤金。
2、给申请人增发困难抚恤金或补助金。
3、解决申请人的医疗优惠待遇。
4、解决申请人住房重建或大修补助资金。
申请人刘斌华、吴金香系夫妇。儿子刘佳良,1980年1月应征入伍,在湖南省军区独立第2团1营1连(54319部队)服役。1981年9月19日因长期劳累病故。1982年5月部队发放了《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广军褒
第1223号),其优抚意见是请涟源县人民政府按病故革命军人给予优抚。1983年,涟源县人民政府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费400元。
儿子死时,申请人尚年壮,生活尚且过得去。然步入老年后,生活则渐见艰难。由于不懂优抚政策,直到2010年10月才申请享受定期抚恤金,每人每月400元。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病故军人遗属父母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时应发给定期抚恤金。按相关政策,申请人刘斌华年满60周岁、申请人吴金香年满55周岁时即应享受定期抚恤金,但申请人刘斌华在年满60周岁后长达12年、申请人吴金香在年满55周岁后长达16年的时间内,没有及时办理抚恤手续,没有享受到法定的定期抚恤金。
现申请人都已七十多岁高龄,年老多病。其冠心病、前列腺炎病症严重,多年来花掉一生积蓄5万余元、负债2万余元,仍然是医治不愈。现再无钱医治,日夜被病魔折磨,度日如年。生活也变得非常困难。《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病故军人遗属可享受医疗优惠待遇。《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病故军人遗属,户籍在农村且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生活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由个人缴纳的费用。
此外,申请人因年老后无收入来源,又因病花掉了所有积蓄,且负债数额巨大,导致住房年久失修,千疮百孔已成危房,随时有倒塌的危险,实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八条《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住房困难情形。敬请政府给予必要的物资帮助、人力支持和资金补助,重建或大修其住房。
老有所养,自古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军人抚恤优待,乃党和政府一贯政策。敬请领导体恤申请人年老、多病、无依,一并解决申请人的抚恤优待请求。感激涕零,不胜依依!
此 致
湖南省民政厅
涟源市民政局
申请人:刘斌华、吴金香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村(居委会)意见:
乡(镇、街办事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