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高级消防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_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规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8:35:4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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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高级消防专业 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高级消防专业 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港监字[1997]347号 各港务(航)监督:

为了履行《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STCW78/95),提高船员的消防技能,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高级消防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高级消防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船员高级消防专业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的港务监督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保证其他各项船员管理工作的前提下,专门负责管理此项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人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素质;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2、配备相应的国际公约、国内法规、有关技术资料和出版物;

3、采用计算机管理手段,建立高级消防船员管理系统,配备我局指定的专用软件和打印设备。

二、在海船上任职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申请换领按照STCW78/95公约要求签发的新的适任证书前,应完成船员高级消防专业培训。此工作应在2000年2月1日前完成。

三、现持有“海员四项专业训练合格证”的海船船长、轮机长、驾驶员和轮机

员,完 成本办法附件二船员高级消防专业培训纲要中第三部分(船舶消防的组织和训练)、第四 部分(船舶灭火程序)、第五部分(船舶灭火战术和指挥)和第九部分(火灾案例分析和火灾事故报告)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8小时)后,经考试合格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高级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

四、有关船员培训机构,可根据当地培训需求的实际情况,积极筹备开展船员高级消防专业培训。筹备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开展筹备工作。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高级消防 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船员的消防技能,保障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在船上任职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和轮机员;

(二)开展船员高级消防专业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船员高级消防专业培训的监督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高级消防专业培训系指船员完成以船舶消防组织战术及指挥方面为重点的高级消防专业技能训练。

第五条 开展船员高级消防专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师资、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相应标准。

(二)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制定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的要第三章培 训 第六条 凡申请参加高级消防培训的船员应向港务监督递交以下资料:

(一)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申请表》一份。

(二)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一份。

(三)近期免冠、正面、光纸证件相片4张。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开班前,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持适任证书的航区、等级和职务、所属工作单位等)和具体实施培训的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港务监督。未经港务监督核准,不得开展培训。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开展培训,培训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培训学时数不少于42小时;

第九条 为促进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培训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制,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实操程序,加强对受训人员组织性、纪律性的管理,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建立质管理体系,并对培训的全过程实施连续的质量控制;.经授权的港务监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培训的考试和发证工作实施连续的质量控制。

第四章考试和发证

第十一条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对业己完成船员高级消防专业培训的船员进行考试。

第十二条 船员高级消防专业培训的考试分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在 培训结业时进行,技能考试在培训过程中进行,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均应按培训纲要的要求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均及格才视为培训合格。对考试不及格者,港务监督可允许其在6个月内补考一次,仍不及格必须重新培训和考试。

第十四条 港务监督对业己完成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船员签发船员《高级消防培训合格 证》,并在其“船员服务簿”内的“专业训练记载”栏内予以记载。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凡申请参加船员高级消防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第十六条船员《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船员高级消防专业培训机构师资、设施和设备配置的最低标准

二、消防专业培训纲要 附件一:

船员高级消防专业培训机构师资设施 和设备配置最低标准

一、师资

(一)从事高级消防专业培训理论教学的教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航海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或航海院校中从事 船员培训的教员;

2、具有包括通晓船舶稳性在内的良好船舶知识以及一定的防火安全实践经验和消防 技术。

3、熟悉国际和国内有关船员培训和船舶高级消防方面的法规。

4、在教学能力方面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二)实施实操训练计划而配备的助理教员可以是培训机构中具有消防实践知识和熟 悉船舶相应能力的专职人员担任,也可以从当地专业消防队中聘用。

(三)教员的资格须经港务监督认可。

二、设施和设备

(一)有规范教室和一个用于理论教学的多投影仪以及配有电视、录放相机和收录机等相应的视听设备。有一单独的实验室,供陈列消防器具和教 具,并配有桌子和椅子供 三组或四组的训练者学习。

(二)进行实际训练的设施和设备要求:

1、用于烟火演习的建筑或模拟设施(见注)。

2、可充填的压缩空气瓶及其用 于维修的备件;

3、用于检查和维修呼吸器的房间和工作台;

4、二个钢质火盆(尺寸大约lxlx0.3米)。

5、二个三面用砖砌成的火盆:

6、二根消防栓和每一个消防栓配二个出口或从开放水池和消防泵模拟供水状况;

7、有一大容量储存碳和碳氢化合物燃料(木材、柴油和滑油等)的容器;

8、为进行搜寻和救助行动的六个人体模型;

9、六根直径65mm的消防水龙带;

10、三根直径38mm的消防水龙带。

11、三根分支管。

12、六个喷嘴(二个标准型,二个散射型,二个喷雾型)。

13、二个机械泡沫分管;

14、一台高膨胀泡沫和复合泡沫产生器:

15、二根有操作手柄控制消防栓供水量的固定管系。

16、六个九公升灭火器。

17、六个九公升泡沫灭火器;

18、六个五公升CO2灭火器;

19、四个2.5公斤1211灭火器;

20、十个十公斤干粉灭火器;

21、各种类型灭火器充填物;

22、满足消防演习使用的防护服、工作服、防火长靴、安全帽和防水服。

23、满足消防演习使用的自控呼吸器,完整钢瓶备件,其他备品和维修工具(包括仅 由教官使用的一套)。

24、呼吸器具的相应附件。

25、遇险信号装置(DSU。)。

26、烟雾产生器;

27、烟罩和土气泵;

28、一付担架。

29、一个急救箱。30、一套吸入氧气器具。

31、两套防火服。

32、二具连同颈部带哨的头盔。

33、二个太平斧。

34、两根36米长带弹簧扣的安全绳。

(注:演练烟火简易建筑可用二个钢质的集装箱叠在一起,每一个集装箱的尺寸大小为7x3x2米,分隔成下列不同作用的房间: 上层:

(1)1个舱室;

(2)1个走廊(通道)/敞开空房。下层:

(3)1个配电间;

(4)1个带栅栏的机房。

在第(1)和第(2)房间之间设置一个孔道,在第(2)和第(4)房间之间设置一人 孔通道及垂直梯子,在第(3)和第(4)房间之间设置一门。在该简易建筑中的每一房间的外面张贴安全注意事项。

建筑物所在地方应适于施放烟雾。在建筑和操作灭火区的附近最好有洗手间和沐浴设施。)

(三)教学工具

1、投影仪清晰度要符合培训的要求。

2、不同类型的灭火器和喷嘴的横截面图和剖视图;

3、国际通岸接头。

4、自备呼吸器挂图或演示设备。

(四)视听资料:录相带或电影

1、指挥和操作第一部分(可参考IMO推荐的资料);

2、指挥和操作第二部分(可参考IMO推荐的资料)。

(五)图书资料:

1、各种设施和设备的使用说明书。

2、具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的培训教材;

3、教员工作手册(参考IMO示范课程编

4、学员培训记录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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