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的经营期限_公司经营期限一般几年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8:35:1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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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的经营期限

案 情: 笔者所在的单位系一家以公司、证券、金融、房地产等法律事务为主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2003 年 5 月份,笔者作为某上市公司的代理人向某银行申请 10 年的企业法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计人民币 666 万元。上市公司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交了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并由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银行作进一步审查合格后等待放款。银行在进一步审查中,发现该上市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营业期限为 10 年,(自 1993 年 9 月 18 日至 2003 年 9 月 17 日)便认为该公司到 2003 年 9 月 17 日不再具备法人资格,其贷款期限超过了其营业期限,拟对该公司 10 年的贷款期限申请不予批准。就此问题,银行致电笔者,询问有关的法律规定。观 点: 公司的营业期限不应以营业执照上核准的期限为准,而应根据该公司的经批准的公司章程中确定的营业期限(经营期限)为准。理 由:

1、营业期限(经营期限)的界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那么经营期限应当如何界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 年 2 月 17 日颁布并于 1995年 4 月 1 日实施的《关于启用等六种新式证照及核定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营期限为经批准的企业章程、合同中确定的经营期限,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计算”。从以上规定中不难看出,企业的经营期限应当以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期限为准。而在该上市公司就向银行申请贷款一事提交的经公证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该公司的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因此,笔者认为该上市公司的经营期限为永久性的,而非《营业执照》中核准的 10 年。但由于该上市公司最初的工商登记时间在 1993 年,《关于启用等六种新式证照及核定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 年才颁布实施的,而该上市公司在历次的工商变更登记中均未涉及经营期限的问题,才造成其《营业执照》上依然保持着 1993 年所登记的经营期限。

2、若营业执照中上载明的营业期限到期届满后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经营期限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二条的规定: “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核定的经营期限(营业期限)从事经营活动,其中属于公司的,应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六条分别规定: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 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由此不难看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营业期限到期届满后,即使公司不办理营业期限的展期手续(变更登记),也不意味着该公司的主体资格被注销、不能从事经营活动或其债权债务消失不存在,更不会影响到银行享有债权的合法性。结 果: 该上市公司根据笔者的建议,到其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经营期限”的变更登记手续,向贷款银行提供了变更后的新的《营业执照》,从而顺利地获得了银行的贷款。引发的思考: 目前,我国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公司的登记机关,主要对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分公司的登记事项予以审查和核准,并负责公司的年度检验工作、证照和档案的管理工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外国及台湾、香港、澳门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境内大量投资兴办企业,国内一些成立较早、规模较大的企业也纷纷在进行企业改制、重组、上市等举措,其间必然会涉及到企业或公司的工商登记事宜,这就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出台相应的行政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作人员也要及时转换观念、更新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各种企业和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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