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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防汛准备工作正规化、规范化规定
第一条为使黄河防汛准备工作进一步正规化、规范化,本着防汛工作早动手、早安排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陕西、河南、山东四省及其所辖的与黄河防汛有关的各级防汛指挥部(包括其成员单位)、济南军区作战部、万家寨水利枢纽有限公司、小浪底建设管理局、陆浑水库管理局、三门峡库区各管理局及黄委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三条本规定所附的《黄河防汛单位汛前防汛准备工作明细表》所列各项工作为各单位每年经常性的基本工作,除新增任务或特殊情况外,今后每年不再另行安排。
第四条各有关单位要根据《黄河防汛单位汛前防汛准备工作明细表》所列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制定具体的落实计划、认真按时完成。
第五条《黄河防汛单位汛前防汛准备工作明细表》所列工作的落实,各单位第一负责人为责任人,单位防办主任为联系人。
第六条黄河防汛总指挥部办公室为工作的督促、检查单位。
第七条本规定中所列完成时间,为该项工作最后完成时间,只许提前,不得推迟。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必须事先报黄河防总办公室予以说明。
第八条对于要求报送专项完成成果的,应经责任人签字后按
时上报,并同时采用网络传送。各单位每年7月5日前应报送防汛准备工作的综合总结材料。
第九条黄河防总办公室将不定期对有关单位防汛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单位和单位责任人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黄河防汛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O一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