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_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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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群类】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领导人员

选拔任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健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的科学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领导人员管理的工作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以下简称“选拔任用责任追究”),是指在领导人员(包括厂处领导人员、科级管理人员,下同)选拔任用工作中,对违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政策,不按规定办事,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职责,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失察失误,影响党的事业、损害企业利益后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公司各单位及组织人事部门选人用人必须严格按照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原则、条件、标准、程序和纪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要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要搞“五湖四海”,反对搞团团伙伙;要讲党性原则,反对封官许愿;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杜绝临时动议,反对个人说了算;要严格执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纪律,防止跑风漏气,反对以权谋私。

第四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逐级负责,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失察失误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组织处理(通报批评、调离现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

第二章推荐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五条基层单位向上级组织推荐拟提拔人选,必须按规定根据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进行民主推荐,经集体研究确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民主推荐的过程和向上级组织推荐的人选负责。

第六条个人向组织推荐提拔人选,必须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说明推荐理 III—I—19

由,填写领导人员推荐表,并对推荐的人选和所介绍的情况负责。

第七条本人向组织自荐,必须写出自荐材料,说明自荐理由,对自荐提供的情况负责。

个人推荐的人选和自荐人员,必须经组织审查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的人选得不到群众公认,不得列为被考察对象。

第八条在领导人员推荐工作中,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民主推荐的;或单位未经党委班子集体讨论而向上级组织推荐拟提拔人选的。

(二)所推荐的人选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夸大被推荐人的德才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确定考察对象的。

(四)推荐人选有严重问题的;明知所推荐的人选有严重问题,隐瞒事实坚持推荐的。

(五)个人自荐中隐瞒问题或弄虚作假的,或跑官要官的。

第三章考试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九条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考试工作中,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制定考试办法,严密组织考试,严格监督管理,对考试过程和考试结果负责。

第十条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考试工作中,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职责,存在以下情形,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组织人员、管理人员不按考试规则组织考试和实施,造成试题泄露、涂改试卷和考分等后果的。

(二)命题人员泄露试题内容的。

(三)判卷人员和面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

(四)巡视、监考等考务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导致试题泄露、考场秩序混乱等情况的。

第四章考察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考察任务,认真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按领导人员任用考察程序组织实施,并对考察工作和考察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考察组及其考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察工作纪律,按规定程序认真进行考察。考察组负责人和考察组成员对考察过程和提出的考察意见负责。Ⅲ— I—20

第十三条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和被谈话人以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考察组的工作,如实提供考察对象的情况。单位和部门以及被谈话人分别对所提供的情况负责。

第十四条在领导人员任用考察工作中,单位或有关人员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考察工作组织不严,导致考察情况失真失实的。

(二)对考察情况不经集体讨论提出任用意见,或歪曲隐瞒考察中发现的问题,造成用人失误的。

(三)考察人员因责任心不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作核实或调查,或不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导致考察失真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关工作人员和考察人员泄露领导人员考察情况的。

(五)考察人员阻止知情人反映情况,或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或封官许愿,收受贿赂的。

(六)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和被谈话人,不向考察组反映真实情况或歪曲事实,以及采取其他方式影响或干扰考察组了解情况的。

(七)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部门对考察对象的违纪违法行为,不及时通报情况,或者夸大、缩小事实的。

第五章任用决策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党委集体讨论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公司制企业任用领导人员,按有关章程规定进行。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讨论研究过程和作出的决定负责。

第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客观、真实地向党委会议介绍领导人员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情况和是否任用的意见。

第十七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委作出的任用决定,对拟任职人选进行任前公示,认真掌握和调查核实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如实向党委汇报,并对任前公示的过程和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负责。

第十八条在任用决策工作中,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职责,存在以下情形,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以书记会、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或党委扩 III—I—

21大会集体讨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领导人员任免的。

(三)党委领导成员个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或党委扩大会集体作出的领导人员任免决定的。

(四)组织人事部门不如实向党委汇报领导人员人选推荐、考察、任前公示等情况,造成用人失误的。

(五)党委成员及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党委酝酿、讨论领导人员任免情况的。

(六)党委成员在领导人员任用事项上,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收受贿赂的。

第十九条单位违反规定所作出的领导人员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党组织及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同级党委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第六章责任追究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党委要加强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失察失误现象的发生。对发现的问题和群众举报,要认真负责地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提出处理意见,并对调查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失察失误问题调查处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成2人以上的调查组;

(二)制定调查核实工作方案;

(三)采取查阅资料、个别谈话等方式实施调查;

(四)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

(五)综合分析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六)按有关规定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失察失误责任的认定结论,应向相关责任人反馈;作出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的,应通知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监督部门对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失察失误的问题不按要求调查核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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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内容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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