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惠灵行政诉讼案评查意见_行政执法案件评查简报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18:29:3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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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惠灵行政诉讼案评查意见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开展“百万案件评查”活动精神,结合区政法委关于开展案件评查活动的安排部署,现就我处办理的“钟惠灵诉龙岗区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评查总结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钟惠灵诉称,其70000个鱼笼被南澳街道南隆社区半天云村民小组无故丢下大海,造成毁损,其报警要求南澳派出所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南澳派出所经调查认定钟惠灵的鱼笼损失为1010个,认为该案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于2009年1月14日作出了深公龙不立字【2009】000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对此,钟惠灵不服,提起行政复议,龙岗公安分局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不予立案,后钟惠灵又提请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龙岗公安分局不予立案的理由是否成立,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3月19日作出了深龙检不立审【2009】501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龙岗公安分局不予立案理由成立。对此,钟惠灵仍不服,多次向龙岗公安分局,龙岗区政府、深圳市政府上访。

二、本处案件办理过程

1、案件受理情况:该案属区政府信访维稳案件,区政府为此专门召开案件协调会,区领导指示给予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处江妙文主任两次接待受援人,法律援助审批手续齐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有案情来源,案情记载,有审批的意见。并立即指派法律援助处刘峰律师、廖辉律师办理。

2、案件调查及诉前准备情况: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认为案情复杂,组织法援处全体律师进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形成了办案思路,并立即联系当事人面谈,倾听诉求,分析案情,从法律角度分析当事人诉求的合理性并充分尊重受援人诉求,均有文字记录。此外,在向龙岗区法院递交起诉书和证据材料后,本着维稳精神及负责任的态度,我处主任及承办律师两次去到龙岗区法院立案庭沟通该案,并向区政府信访局负责该案领导报告了情况。

3、案件判决及执行情况: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龙岗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行为及钟惠灵要求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立案侦查的行为,均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钟惠灵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了(2009)深龙法行立裁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钟惠灵的起诉不予受理。

钟惠灵于对该裁定书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龙岗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行为及钟惠灵要求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立案侦查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钟惠灵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了(2009)深中法立上裁字第221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4、案卷档案情况:严格执行案卷管理制度,实行一案一卷,使用档案局统一监制的卷皮,有目录,结案报告表,卷内材料齐全,做到按民事案卷目录排列法律文书,书写规范,字迹清楚,装订整齐,案卷归档及时。

三、该案社会效应

该案由于证据不足,导致无法评估损失,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受援人进而将矛盾的焦点转移到政府不作为上,受援人多次上访,扰乱政府工作秩序。通过法律援助的介入,充分尊重受援人的诉请,积极维护受援人行使诉讼权利,引导其走司法诉讼途径,在穷尽行政诉讼司法途径后,经法律援助处律师充分沟通,受援人考虑进行民事诉讼维护权利,受援人最终息怒罢访。

四、存在不足

案卷中缺乏法律文书原件,有损案卷的严肃性。此外,对于这类案件,应考虑让当事人签署法律风险告知书,从而规避办案律师自己的风险。

五、总结

虽然该案被依法驳回起诉,但是法律援助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诉愿,平息了当事人的愤怒,转移了当事人对政府部门的矛盾焦点,引导当事人走正确的维权途径。今后我们应进一步探讨这一法律援助模式,促使法律援助的及时介入,进而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提升法律援助的整体形象,为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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