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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渣土运输和车辆出门清洗保障措施
总 则
为加强对城市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余泥渣土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余泥渣土,是指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工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 料、余泥(含泥浆)及其他废弃物。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排放、运输、受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 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自行平衡消纳余泥渣土的单位 和个人,不适用本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余泥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 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设、公安、交警、规划、环保、国土、交通、公路、工商等部门以及 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社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各自 职责,协同市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排放、运输管理 排放
建设工程需排放余泥渣土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持 开工许可证和工程预算书向市管理部门申报余泥渣土排放计划,并如实填报余 泥渣土的种类、数量等事项。没有工程预算的,以现场核量为依据。市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报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实余泥渣土排放量 和种类,对施工工地路口硬底化符合标准且具备冲洗装置的,准许排放。
单位修缮、装修工程需排放余泥渣土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市管理部 门申请排放。
居民装修或修缮房屋需排放余泥渣土的,由业主或屋村(物业)管理部 门向市管理部门申请排放。
市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报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准排放。对应当申报办理而未申报办理余泥渣土排放手续的各类工程,市建设部 门不予核发施工标牌,规划部门不予组织竣工后的规划验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以及有危险性的废弃物和余泥渣土混 合排放;不得在道路、桥梁、河涌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 的场地倾倒余泥渣土:严禁把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运输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申办准运证,未办理准运证的车辆不得 运输余泥渣土。准运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自行清运余泥渣土的,应在申办准运证的同时由市管理部门对其自备车 辆的运载条件进行核查。
委托他人运输的,必须委托具有《资质合格证书》的运输单位或个人运 输,并由委托的运输单位或个人持下列文件到市管理部门办理准运证: A、《资质合格证书》 B、承运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方应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余泥渣土泄漏、遗撒,车辆轮胎带泥运 行和乱倒余泥渣土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承担责任。
市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准运证。准运证上必须载明排放单位、运输者和已确定的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和受纳场地。
专业经营余泥渣土运输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须向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管理部门审查资质,合格者发给《合格资质证书》。市管理部门每年对从事 余泥渣土专业运输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进行资质审验。申领《资质合格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市运输余泥渣土专用车辆的统一标准。(二)专用车辆的总核定载重位应在 30 吨以上。
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驶离建设工地时,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冲洗车体,保 持车辆整洁。
运输余泥渣土的人员必须随车携带准运证。
运输余泥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运输过程中,应 限量装载,车厢上部必须覆盖蓬布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余泥渣上沿途泄 漏、飞扬。
清理无主余泥渣土的费用,由市、区财政部门按属地管理范围分担。
受纳、处置管理 受纳、余泥渣土固定受纳场由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由市管 理部门统一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单位因建设需要对外接受余泥渣土的,可持土地使用证及单位证明,向 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受纳场地手续。
余泥渣土受纳场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有必要的处置设备和具体的管 理措施。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进入受纳场,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 卸。在驶离受纳场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车辆整洁。
各类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堆存的余泥渣土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清 除完毕,经市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运输、受纳余泥渣土,以吨或立方米为计算单位,以拆迁、挖掘、修缮、回填工程预算为计算依据。没有工程预算的,可进行现场核量。
运输、回填余泥渣土以及受纳场地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所 收取的费用用于市区环境卫生的维护、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或向市管理部门举报; 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市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法律责任
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管理部门给予处罚:(一)不办理排放手续,擅自将余泥渣土排放到受纳场地的,责令其补办手 续,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经检验、未领准运证的车辆承运余泥渣土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每车次 200 元的罚款;(三)在非指定场地乱倒乱堆余泥渣土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处每车次 500 元的罚款;(四)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超载、沿途泄漏、遗撒或者轮胎带泥运行影响环 境卫生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可处以每车次 1 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清除渣土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 其立即清除,并可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罚款全额上缴市财政,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故意刁难、阻挠、辱骂和殴打管理人员,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车辆清洗保障措施:我单位将在施工现场设立专用车辆清洗台,以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同时也保护好市区环境。车辆冲洗制度:为了搞好环境卫生,搞好市容市貌,施工现场驶出车辆必须遵守洗车制 度。未经许可,外来车辆不准进入工地,进入工地的车辆在驶出工地前,应 按规定,将车辆拦板及车轮冲洗干净,严禁带土上路。如有进入施工现场车辆未经冲洗,驶出工地上路,影响市容市貌者,给 予处罚,情节严重者交环卫监察处理。以上条款由门卫负责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