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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专营店、隐形眼镜店及兼营医疗器械的零售药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发
受委托审批范围:医疗器械专营店、隐形眼镜店及兼营医疗器械的零售药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发
许可对象: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医疗器械专营店、隐形眼镜店及兼营医疗器械的零售药店申请人
许可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湘食药监械[2005]3号
许可收费:代省局收取许可证工本费10元/证,依据湘价费[2007]157号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时间)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2、申请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遗失,在市局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期满1个月。
3、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申请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证)申请表》(见附表十四);
2、登报声明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作废的证明资料(提供报纸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承担遗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相应责任的承诺书。
5、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资料要求: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两份;除报纸原件外,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
许可程序:
1、受理
⑴岗位责任人:市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受理电话:0735-2877315 ⑵岗位职责及期限:
接收、转送相关资料;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①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商实施科室负责人同意,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省局专用印章后送达申请人;并做好登记。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开具加盖省局专用印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特殊情况下开具《许可申请材料签收单》并于五日内将审查、审核岗位开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③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法当场更正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省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审批事项受理单》,送达申请人;做好受理登记,将受理情况交由市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或县市局指定的人员公示,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审查、审核岗位。
④转送《权利告知书》。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应当认真听取、并如实转告审查、审核岗位;提出听证申请的,及时转送审查、审核岗位。
⑤联系审查、审核岗位与监督岗位,对接近办理时限的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催办。
⑥及时转送加盖专用印章的《许可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许可事项办理的延长期限及延期理由。
⑶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审核⑴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科执法人员、分管科长 ⑵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资料审查:对受理岗位开具《许可申请材料签收单》的,于3日内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②权利保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经分管科长同意制作《权利告知书》,交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加盖省局专用印章并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及时转送监督岗位工作人员。
③签署意见:根据资料审查情况,结合权利保障情况,执法人员、分管科长依程序对许可事项进行综合评价,分别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证)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补办的审查、审核意见(不同意要说明理由)。
④延期办理报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制作《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
⑤延期办理告知:许可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制作《许可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
⑥根据审批意见,同意补办的,按规定制作《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交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加盖省局专用印章,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同意发证的,将写明理由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加盖省局专用印章并送达申请人。
⑦对所补办证企业的基本情况交市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公告。
⑧案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目录、许可决定、申请材料、审批事项受理单、相关审查表、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送达回执),并按要求上报。
⑶工作时限:9个工作日
3、监督
(1)岗位责任人:市局政策法规科执法人员(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审核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标准。②审核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受托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③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审查审核意见进行审核,提出监督意见。
④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a、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b、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c、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d、制作听证笔录,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审核岗位。
⑶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4、审定
(1)岗位责任人:市局分管局领导(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对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进行审批。延期理由成立的,在《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写明具体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
②对审查、审核意见及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证)申请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补证)申请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审核岗位工作人员。
③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3)时限:2个工作日
5、送达与公告
⑴岗位责任人:送达责任人为市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公告责任人为市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
⑵岗位职责及权限:①对同意补证的,告知申请人缴纳许可证工本费;通知申请人领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要求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上如实签名;做好登记,将《回执》交审查审核岗位存档。
②对不同意补证的,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要求领取人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存根上如实签名;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做好登记,将存根交审查审核岗位存档。
③于市局网站公告行政审批结果。⑶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监督检查: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