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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采掘安拆工程 实行开工报告程序的通知
集团所属各煤矿:
为加强煤矿采煤、掘进、安装、拆除等工程的安全管理,保证各项工程的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现制定煤矿采掘安拆工程实行开工报告程序的规定如下:
总体要求:
1、采煤、掘进、安装、拆除等重大工程开工前必须向矿安监部门报批开工申请;
2、由矿安监部门开据允许开工的开工报告,否则不准开工;
3、开工报告必须与作业规程保存在一起。具体开工程序要求:
1、采煤、掘进、安装、拆除等重大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符合施工实际和确能指导生产安全的作业规程,内容齐全、图表清晰;
2、各种作业规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会审人员签字审批;
3、施工单位将审批、修改、完善后的作业规程上报矿有关部门,并上报集团技术部备案;;
4、施工单位开工前认真贯彻学习作业规程,学习人员签字,并经考试合格,将作业规程、贯彻记录、考试成绩、开工报告上报集团安监部备案;
5、施工单位填写开工申请连同贯彻记录、考试试卷及成绩报
矿安监部;
6、矿安监部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根据施工实际开具允许开工的开工报告。
处罚规定:
1、施工单位无开工报告施工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0元;
2、施工单位开工前未及时将有关资料上报集团安监部的,每次罚款3000元;
3、开工资料不合格,矿安监部开具开工报告的,每次罚安监部责任人1000元。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东辉集团安监部 201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