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顺煤矿安全管理细则井安全管理实施细则_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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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浪四号井2014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的促进拉浪四井发展,我们矿领导班长经讨论总结出一下管理方式。我们拉浪四号井属于小型煤矿生产规模不大,所以我们更要从管理上入手,“向管理要效益”。从严从细管理。

今年我们管理上有很大的误区,主要体现在管理散漫。众所周知,煤矿安全管理的复杂性是由煤炭行业及其生产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煤炭生产是多环节多工序大协作的井下作业,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和作业场所的流动性,必然给其在安全管理上带来复杂性,而这种复杂性则具体表现在煤矿安全管理的过程当中。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才能真正从思想上澄清在煤矿安全管理上的误区忽略细节的错误观念和做法。

首先从强化安全理念引导入手,抓住“人”这个关键因素,提出“抓事先抓人,抓人先抓思想”的理念,重点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通过安全管理理念引导职工树立崭新的安全观。

一是要着力落实分级管理。我矿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突出重点、强化管理、分级负责、重在基层、加大追究”的安全生产方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网络,形成责任到人、高效履职的监管保障。一切要有章可循,按章办事。煤矿生产一切要符合规程和规范的要求,而这一切都是由人来控制和掌握的。因此,我们在安全管理上要实现科学管理、规范管理,还必须以制度管人,实行严格管理。从我们现有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来看,不可谓不多不齐,从处罚的角度看,也不可谓不严,但往往是“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的安全管理还不够细、不够到位,重细节还停留在表面上。为此,要实现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各级领导就要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井下,靠前指挥。同时,还要从根本上解决“以罚代管”等表面上严格管理的假象问题。

在安全管理上要做到“安全无小事”,只要是涉及安全的事,都是事关人命的大事。这是安全管理重细节的主要体现。俗话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安全工作上一个不起眼的小隐患,就很有可能酿成一个大事故,这不是在危言耸听,而是符合事故发生规律的。安全管理上重细节就是要求不放过每一个小隐患。这也就要求各级管理人员要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作业人员也要有高度自我负责的态度,重视做好隐患的整改,哪怕是一块小危石,也要及时敲下,如果人人都能做到“安全无小事”,那么我们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就会更加有保障。推进精细化管理 精细化管理分工的精细化对现代企业管理的必然要求。凡是管理先进、安全形势稳定、生产效率较高的矿井,都是企业管理规范、精细的矿井。因此,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打造一流的煤矿企业,推进精细化管理,才能逐步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通过精细化管理,严格细化质量标准,建立“纵到底、横到边,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的岗位标准和操作标准,能够使各项精细化的管理渗透到每一个管理环节的“缝隙”,使得不同岗位的员工按照各自标准操作,减少了工作盲目性和随意性,避免了盲目和随意造成的诸多安全隐患,从而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实现矿井的长治久安。实现煤矿的高产高效。推行精细化管理是从全局角度出发,按照系统优化的总体思路,要求控制现场生产的每一道工序,为每一道工序制定标准并使每一道工序结果符合规定的标准。根据煤

炭生产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安全质量的要求,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对生产过程中影响工序质量的人员、机器、材料、方法、环境等因素进行的控制,通过对工序的研究,能够理顺生产过程中的关系,减少或取消多余的操作和动作,形成科学、规范、顺畅的生产流程,进而减少生产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完善制度,做到事事有标准。煤矿管理制度是煤矿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规定和准则,如果没有统一的规范性的管理制度,煤矿就不可能正常运行,因此,要保证煤矿的规范化和精细化运作,必须具备规范的、精细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才能依据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标准,判断员工的操作行为和工作结果是否符合制度和标准要求。强化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责任是推动各项规章制度和任务落实的尚方宝剑,如果没有把责任明确到每个人身上,则每个人身上都无约束、无压力、无动力。因此,要顺利完成各项工作,必须强化责任,通过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工作的量化分解,使每个岗位都有责任、各项工作层层分解,实现从区队、班组到个人都权责清晰、责任明确。严格奖惩,做到事事有考核。通过考核

奖励、处罚等手段,引导、培育、推进精细化管理。如果只是一味地要求大家管理精细化,但在考核方面、激励方面没有先行一步,与精细化接轨就必然导致精细化落不到实处。在考核过程中,本着有利于推进工作,有利于调动积极性的原则,严格加以考核。

抓现场成本管理

煤矿企业要持之以恒地抓现场成本管理,不断修订材料定置化及管理标准,坚持常年累月静态与动态相结合地检查,建立静态与动态检查的书面反馈制度,奖罚分明,狠抓现场管理细节,使标尺永远高于实际。我矿应将井上、井下材料定置化管理看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管理工作,管理就会有明显的实效性与实用性。管理的意图就是要向材料定置化管理要效益、要安全、要和谐、要形象,做到材料存放“码见角、堆见形、立要直、放要正”;材料管理实现“标识、标志、编码、定置化”;让所有施工队组所管辖的井上、井下现场成本管理责任区域内实现“新材料零浪费、旧材料零丢弃、现场零无序、视野无杂物”,从而打造一流的煤炭生产作业现场。

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制度是企业的宪章,是企业的治本之策,也是企业员工的行为准则。它具有规范性,同时,更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完善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可以很好地形成全方位管理、全过程控制和全员性参与的安全管理格局,真正实现从上到下一级抓一级、从下到上一级对一级负责。

具体要求:

1.落实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督促队加强现场管理,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和班组。2.落实现场管理制度。煤矿要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等下井。要建立各生产、辅助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带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3.加强现场作业管理。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向现场人员贯彻后认真执行,生产和辅助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贯通巷道、排放瓦斯、处理自然发火、探放水等工作,煤矿技术负责人要到现场指挥和管理。

4.加强现场的顶板管理。严禁无支护从事采掘活动。要建立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标准和办法,严格当班的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

5.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

6.加强爆破材料和放炮作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7.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制定年度达标计划和考核标准,努力实现我煤矿采、掘、机、运、通等系统及地面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标准化。

一般规定

第1条:凡因“三违”导致发生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及给他人造成伤害的,按事故追查处理决定处罚。

第2条:入井人员不带入井证,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罚款30元。违反检身制度者,罚款20元。酒后入井者,罚款100元。

第3条:不按时参加各种工作会议或不按时参加值班、跟班等,罚款50元。

第4条:拒绝安检人员检查,不出示证件者罚款20元,违章加倍处罚。工作现场不听安检人员劝阻,仍然违章作业者,罚款50元。现场不服从安检、瓦检、各级管理人员的指挥,甚至刁难、谩骂、殴打安检、瓦检及各级管理人员,罚款200-500元。

第5条:对领导指示和工作安排传达不及时、落实不到位。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整改不合格的,罚单位党政正职各200元。未按要求安排进行隐患问题整改工作的,罚单位党政正职各500元。

第6条:记录必须齐全,出现缺项罚记录人员20元/项。

第7条:作业现场出现严重“三违”,跟班队长、当班班长各罚款200元,作业人员每人罚款50元。

第7条:井下材料码放不齐,罚标志牌上的责任人20元/处,无标志牌处,罚队长20元/处,有材料码放的地点必须安设材料标志牌,否则罚队长20元/处。

第8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未做到全员贯彻,每少一人罚技术负责人20元,出现代签现象,罚技术负责人20元/人,代签者本人20元。

第9条:遇特殊地质构造或改变作业方式,不及时补报或修改作业规程,罚技术负责人50元。

第10条:当班无跟班,罚责任人200元。

第11条:不执行管理人员及检查人员现场制定的临时措施,罚责任者200元。

第12条:井下躺卧者罚款30元,睡觉者罚款50元;井下不戴安全帽者罚款20元。井下打架斗殴者各罚款200元;井下乱写乱画者罚款50元;固定岗位人员脱岗者罚款100元。

第13条:对查出的隐患、问题重复发生或未按期整改,按原处罚金额的2倍处罚。

第14条:对无故不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等各种检查验收或不向领导请假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15条:在停产放假期间,未经矿同意私自安排检修作业,罚单位正职100元;

第16条:进入作业现场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罚跟班干部、班长、安检员各50元,第17条:井上下起吊重物绳套不合格或站在起吊物下,罚责任者50元。高空或在危险地点作业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者,罚款100元。

第18条:安监员或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索贿、受贿、吃请等,经查属实者,罚款300元。

第19条:顶板破碎处,不采取有效支护措施造成漏顶,安全员、班长各罚款200元。

第20条:工作面特种支护每少一架或不合格,一处对安全员、班长各罚款50元。

第21条:支柱排、柱距、迎山角不符合规定,对作业人员一处罚款50元。

第22条:临时支护不符合规程要求,安全员100元,班长50元,作业人员罚款50元。

第23条:工作面缺柱支护,停止作业,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

第24条:工作面2平方米范围内浮煤厚度超过20MM,当班安全员罚款100元,班长罚款50元,验收员罚款50元。2平方米范围内浮煤厚度超过80MM,当班安全员罚款200元,班长罚款100元溜子两侧、底部浮煤必须清理干净,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25条:空顶作业罚安全员长、班长各100元,作业者50元。

第26条:掘进、维修工作面帮、不符作业规程规定,罚安全员、班长各50元。

第27条:前探支护不使用,罚当班安全员、班长各100元。使用不符合规定,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工作面开工作业无图、表、牌板,罚队长和技术负责人各50元。

第28条:巷道架棚缺少防倒、撑木,刹顶不合格,柱窝深度不够,悬梁吊柱,一项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棚子前倾后仰、扎角、扭距、棚距不合格罚当班安全员、班长各100元/棚。放炮前靠近迎头的10米棚子必须进行加固。否则,每崩坏崩倒一棚罚跟班队长、班长各100元。

第29条:掘进或翻修工作面,因货多影响通风行人(超过断面的1/3),罚当班安全员和班长各50元。

第30条:工作台搭设不符合规定,罚班长50元,每名作业人员各20元。

立眼施工或维修作业人员无防坠设施,罚负责人100元。

第31条:巷道淤泥积水、卫生不合格,每处罚责任者50元。

第32条:上山工作面不按规定打顶子及钉档板,少一根或一米罚责任人10元。

第33条:不按中腰线施工(偏差正负200毫米),罚当班安全员、班长各100元。

第34条:巷道翻修时,不对电缆、管路采取保护措施,罚跟班干部50元,造成中断生产按事故追查处理。

第35条:掘进巷道留底根不及时处理每米罚责任人100元。

第36条:推车工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罚款50元/人,撞坏设备、设施的视损坏情况折价或按原价处罚。损坏地测部门的中腰线、控制点、导线点等,一处罚责任人50元。

第37条:掘进轨道铺设不合格,水沟不合格,每米罚责任人5元。

第38条:新拉门和贯通巷道岔口处不及时按规定加强支护,罚队长200元。

第39条:人为隐蔽工程等弄虚作假行为,队长、当班安全各罚款500元,所有当班施工人员人均罚款50元。

第40条:掘进工程竣工后不申请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完全结算,竣工遗留工程或存在问题较多,不符合竣工移交条件申请竣工移交验收未通过验收的,根据验收结果,对施工队罚款1000元,其中队长承担60%;余额由队其他管理人员负责,经过再次验收依然不能通过验收的,要对施工单位加倍处罚。

第41条:井下电器设备失爆一处,罚责任人100元,甩掉保护罚责任人500元。

第42条:各种保护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无记录,罚责任者20元。设备检修无记录,罚50元,记录不规范罚20元。

第43条:检修及搬迁电器设备,不断电、不闭锁、不验电、不放电、不挂牌、不挂便携等,每项罚操作人员200元。对溜子等设备进行检修及更换部件时,不将操作开关停电加锁、挂牌,罚责任人200元。

第44条:电气设备不完好,每处罚20元。电气设备不上架、货埋、水浸,罚负责人50元。电气设备表面有油污,或设备漏油,罚包机人员20元。

第45条:损坏电器设备或造成不完好,对责任人视损坏情况折价或按原价处罚。

第46条:电器设备及电缆等接地装置,不按规定设置每处罚责任人20元。

第47条:机电设备运转使用地点规章制度、牌板不全,记录混乱,弄虚作假,罚责任者50元。设备无标牌、无责任人,罚机电队长20元。

第48条:无计划停电造成局扇停风等,罚责任人200元。

第49条:溜子等运送物料大件,不按措施执行,罚责任人100元;撞坏档煤板及其他皮带、溜子部件罚责任人200元。造成断链子、断皮带事故的,按中断生产事故追查处理决定处罚。

第50条:溜子头尾无压顶子罚责任人100元,压顶子失效一棵罚款责任人50元。

第51条:运转设备缺防护罩,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52条:电缆吊挂达不到要求,罚机电班长20元,机电负责人50元。

第53条:小绞车无电下放,罚款100元,巷道放飞车,罚款200元;小绞车不完好,罚责任人50元;小绞车反向提升,其反向装置必须固定牢固并有防护措施,否则,罚责任人50元;小绞车不打基础,不经验收合格私自运转,每项罚机电队长100元;无牌板,信号不齐全,不按规定安设挡车器,不按规定使用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罚责任人50元;绞车误动作或误操作,小绞车钢丝绳勾头无鸡心环、无护板,每项罚责任人50元。小绞车停运开关、勾头未上锁,罚责任人100元。

第54条:绞车不设二次保护,压顶子不全,每缺少一处罚款20元。绞车钢丝绳固定压板松动,罚包机人20元。不按规定插接绞车勾头,罚包机人20元。

第55条:斜巷变坡点无地轮,绞车道无托绳轮,弯道无抗绳轮,有轮失效不及时处理,一处罚责任人20元。

第56条:人车把钩工误发信号或绞车司机操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200

第57条:运送大件超高、超宽、超长、超重、封车不合格、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58条:违反斜巷拉放车有关规定,超负荷挂车或用非标准件挂车人员,罚款200元。

第59条:机电设备不按技术要求及规程规定检修,罚责任者50元。

第60条:绳断丝、磨损、腐蚀超限或提升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人50元。

第61条:过流整定值不合理或失效,罚责任人100元。主提升系统保护装置缺一项,罚责任人200元。皮带机、压风机、锅炉、地面供电系统保护装置缺少或失效,罚责任人100元。

第62条:小绞车、压风机、水泵、扇风机等设备,安全装置失灵,脱保或甩保罚责任人200元。

第63条:电工借他人停电作业而进行电气检修等作业的,罚款200元。

第64条:存放车辆不按规定锁车、超挂车,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的按 事故追查处理决定处罚。

第65条:车辆刮、压坏电缆、架线、风筒等设施,处100元以上罚款

第66条:在井下私自拆卸矿灯、自救器者罚款200元。升井后不交矿灯、自救器者罚款20元,未经允许把矿灯、自救器带出矿外者,罚款100元。

第67条:在井下未经批准或无措施生火以及在不符合规定的区域生火,罚现场施工负责人500元。

第68条:井上下变电所或配电点,每缺少一个标志牌罚款10元,标志牌不清楚罚款5元/个。

第69条:机电设备无防护设施或失效,罚责任人100元/处。

第70条:各岗位散放零部件或不按规定挂图牌版、一处罚责任人20元。

第71条:各类司机不执行交接班制度,不检查、试验安全装置,不做记录,罚款50元。

第72条:违章行走绞车道;扒、蹬、跳矿车、机车;做皮带者,罚款200元。

第73条:矿车不完好,连接装置损坏、变形、车轮缺横销,每件罚车检人员和使用者各20元。

第74条:电机车安全设施不全,每缺少一项罚电机车检修班长20元。

第75条:小型设备和易燃易爆及有腐蚀性的物品严禁带入人车内,违者罚款50元。

第76条:局扇无指定人员管理,颤自停、开局扇,罚责任人100元。

第77条:局扇停转中断通风后,作业人员不撤出,不按规定设置栅栏、揭示警牌,罚跟班队长、瓦检员各100元。

第78条:风筒未端距离超过规定,罚瓦检员50元。

第79条:风筒破口大于10厘米、接头不严,每处罚责任人10元。

第80条:损坏通风设施,罚责任人200元。

第81条:用放车、顶车等方式支开风门或车辆通过后不及时关闭风门,罚责任人100元。同时支开一组风门,破坏通风设施者,罚款200元。

第82条:风门不联锁,罚款100元,联锁损坏未及时修复,罚款50元。

第83条:瓦检岗位空班空岗,罚责任者100元,瓦检员不按规定汇报、脱岗、睡觉、假检、漏检者罚款200元,瓦检员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罚款50元。瓦检员弄虚作假,互相代签字,双方各罚款200元。

第84条:随意乱调、甩掉、破坏、盗窃通风瓦斯监测仪器的人员,罚款100元。

第85条:未经允许擅自停止瓦斯抽放泵或抽排风机运转,造成瓦斯积聚者,罚款200元。

第86条:对瓦斯超限、瓦斯积聚未及时发现或发现不汇报、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罚款200元。

第87条:私自打开栅栏,移除禁标或进入盲巷,罚款100元。

第88条:断电、报警值不准确,超过标准误差值,8小时内不处理,罚款100元。

第89条:擅自将监控站主机、传感器停电或甩开,罚款500元。损坏瓦斯监测装置,按价赔偿,并罚款100元。

第90条:挤、捆监测线及断电开关等监测设施,影响传感器正常工作,罚责任者200元。

第91条:入井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罚款50元。

第92条:巷道未按规定要求定期洒水洗尘,煤尘超标,罚款500元。

第93条:井下干打眼,罚打眼工20元,班长50元。炮后出货时工作面不消尘,罚当班班长100元。

第94条:消尘管路按规定未接到位,罚款200元。未按要求设置三通阀门,罚款100元。

第95条:风门前后5米堆放物料、卫生不合格,罚责任者50元。

第96条:瓦斯超限或放限作业,停止作业并罚款500元。

第97条:采掘面和设备检修等规定悬挂便携地点未按规定悬挂的,罚款50元,第98条:规定入井携带便携人员,入井不带便携的,罚款50元。

第99条:通风材料码放不整齐,设备放置不标准,未上架,罚款50元。

第100条:传感器吊挂位置不标准,罚款50元。采掘面及各岗位没按规定位置悬挂便携,罚款50元。

第101条:钻场不按规定打钻施工,造成巷道流水,卫生不合格,罚款50--100元。

第102条:瓦斯抽放钻眼深度不够,弄虚作假,罚款200--500元。

第103条:井下防火工具不全,每缺少一项,罚机电负责人20元。

第104条:抗崩风筒风筒丢失,每节风筒罚款1500元,从队工资总额中扣除,队长100元,当班队长、班长各200元。

第105条:抗崩风筒在作业过程中因钢丝绳刮坏或人为损坏,口长10cm以下,每个罚款200元,口长在10cm以上,每个罚款500元。

第106条:抗崩风筒当班风筒被损坏瓦检员未及时汇报,罚当班瓦检员100元/次,如汇报后,通风区调度未及时汇报通风区区长及矿相关领导,罚通风区调度100元/次。

第107条:抗崩风筒拆除后未及时回撤,放在巷道内,每次罚款100元,因未回收入库丢失,由通风区按价赔偿(每节罚款1500元)。

第108条:火药库发放雷管、炸药帐、卡、薄不相符,缺一项罚责任者20元。

第109条:运送雷管不使用雷管箱,罚款200元。运送火药不使用专用火药兜,每包罚款20元。

第110条:火药、雷管箱不上架、不上锁,一项罚款50元。爆破材料箱内有杂物或挪为它用,罚款50元。

第111条:不使用专用发爆器放炮、短线放炮,使用失效火药罚款200元。放糊炮或明火放炮,指挥者和放炮员各罚200元。发爆器不按规定入箱上锁,罚款50元。

第112条: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罚款50元。放炮员不自联自放,不最后离开放炮地点,罚款50元。

第113条:残炮或留炮不与下一班交接班,罚跟班干部和放炮员各50元。

第114条:放炮不设警戒,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或“一炮三检制”罚款200元。放炮位置不当、无掩护、不设警示标志,每项罚款50元。

第115条:制作引药前,从成束电雷管中抽出单个雷管后脚线未端不扭结成短路,每个罚款20元;非放炮员做引药或做引药时不避开电气设备或在顶板不完好地点的,罚责任者20元。装药后,雷管脚线及母线与各种导电体接触,否则每组罚款100元。放炮前,不将放炮器母线接线柱拧紧或触接放炮,炮后不将母线及时摘下并扭结成短路,放炮母线不随用随挂,罚放炮员、各班长100元。

第116条:炮眼封泥深度不够,罚装药人员20元/孔。不按规定使用水炮泥,罚放炮员20元/孔。

第117条: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或利用残炮眼继续装药放炮,罚责任者200元。

第118条:当班剩余雷管、火药不按时返库,每个雷管、药卷各罚款50元,私自携带雷管、火药到井上,每个雷管、药卷各罚款200元。

第119条:放炮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私自造启爆钥匙启爆,否则罚款100元。

第120条:不听警戒人员劝阻而进入警戒区内,警戒人员失职或擅自解除警戒,罚款100元。

第121条:工作面爆破时能波及到电缆、管线、设备、风筒而不采取防护措施,罚款50元;造成停电、停风、损坏各类设施,视损失程度按事故追查处理决定处罚。

第122条:偷、盗雷管、火药者,罚款500元。并移交司法机关。

第123条:严重违反火工品管理与爆破规定的其他情形,按事故追查处理决定处罚。

第124条:当班安全员向矿调度汇报三次,即(接班、班中、交班),采煤汇报情况;掘进汇报进尺情况;运转汇报供水、排水、供风及供电系统情况;通风汇报井下作业地点的每少一次罚款30元。

第125条:各生产单位凡在井上、下停电检修作业,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停电工作票方可停电,作业前必须向矿调度请示汇报,如违反规定,影响其他做业地点生产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责任人100元,造成后果的按事故追查处理决定处罚。

第126条:凡中断生产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由矿调度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及事故单位进行追查。中断生产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的生产责任事故,罚事故责任人50元、罚值班队长50元。中断生产1小时以上(含1小时)的生产责任事故,罚事故责任人100元、罚值班队长50元,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50元。中断生产3小时以上(含3小时)的生产事故,罚事故责任人200元、罚值班队长100元,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中断生产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生产责任事故,罚事故责任人300元、罚跟班队长200元,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

第127条: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及时向矿调度汇报,不得隐瞒,否则,一经发现,责任者罚款100元,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128条:各辅助单位值班人员,除按规定汇报外,必须及时跟矿调度保持联系,有问题时能及时通知到,及时组织

事故处理,否则按影响生产时间进行处罚。

第129条:班中迟到、早退者,罚款20元。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罚责任人20元。班中喝酒、赌博等,罚责任人100元,罚单位领导100元。

第130条:损坏公共财物的按原价5倍赔偿。故意损坏图牌板和各种设备设施,除按价赔偿外,罚责任者100元。

第131条:各作业、办公场所无防火、安全负责人罚单位党政正职各20元。室内、外照明线乱,每处罚单位负责人20元。室内外刀闸开关缺盖、缺螺丝一处,罚责任者10元。长明灯每盏罚责任者20元。

第132条:办公楼、综合楼、职工宿舍等楼房高空随意抛物者,罚款100元。

第133条:工业广场及楼道内做到无纸屑、烟头、痰迹。塑料窗见本色。卫生间保持清洁。否则罚责任者50元。在工业广场内随地大小便者罚款100元。

第134条:室外卫生分担区卫生或杂草不及时清理,罚责任者50元。室外卫生分担区有痰迹、污水、烟头、墙面有灰尘、黑迹,罚责任者5元/处。

第134条:进入随地吐痰,墙壁上不许乱写乱画、乱贴标语等,不许打闹或大声喧哗。否则一次罚款50元。

第135条:摩托车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否则一次罚款50元。

第136条:地面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坚守岗位,工作时间不准酗酒、赌博,严禁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严格请假制度。否则一次罚款50元。

第137条:各种危险地点无安全防护设施,罚责任者100元

第138条: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电炉子、电饭锅等,罚款200元。

第139条:宿舍住宿人员必须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不准大声喧哗、打仗斗殴、酗酒,否则罚款50元。禁止非住宿人员入内否则罚管理人员50元。

第140条:职工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整齐干净,佩戴胸卡;面案保持清洁;灶间保持干净,不许有灰尘;餐厅、灶间、库房窗明地净、墙壁无灰尘。否则一次罚责任者50元。

第141条:擅自挪用防灭火器材者,罚款50元。

第142条:更衣室及浴池卫生清理不彻底,罚责任者50元。浴池水脏、水凉罚责任者20元,洗澡不先淋后洗,在池内打肥皂、洗衣服罚50元。

第143条:机房等重要场所对外来人员控制不严,罚责任者50元,在机械厂房内吸烟者,罚款50元。

第144条:四大机械等设备上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好、灵敏、可靠,缺少一项或不完好、不灵敏罚责任人20元;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按要求进行试验,并做好相关记录。不按要求试验或假验、漏验、不验的,每一项罚责任人50元。人为甩保护罚责任人200元。甩保护造成后果的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第145条: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巡检或出现问题处理不及时罚责任人20元;由于操作维护不当导致设备损坏,按事故追查处理决定处罚。

第146条:机械设备各部紧固件齐全完好,零部件齐全,每缺一件,罚责任人5~50元;必须设管理牌板,否则罚单位主管领导20元。各设备电机、减速机上不得有油污、杂物,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元。

第147条:设备的各转动部分必须及时注油,发现缺油每处罚责任人10元;减速机漏油严重,每处罚责任人20元。各转动滚筒及对轮联轴节护罩必须齐全,每少安一处罚责任人50元。

第148条:地面大风天气(五级以上)严禁动用火电焊,否则罚100元。大风、雷雨天气严禁蹬高作业,否则罚款100元。

第149条:所有机动车(汽车、推土机、铲车、叉车等)行驶时驾驶室外不许站人,否则罚司机50元。

第150条:2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并制定施工措施,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者罚款100元,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无施工措施罚单位负责人200元,技术主管100元。

第151条:焊工等作业时,安全防护用品佩带不齐,一次罚20元。

第152条:对井区所有升井的各种设备、材料、物质不及时卸车入库,罚单位负责人100元,责任者100元。在运输途中丢失,罚单位负责人500元,责任者200元。

第151条:铁材料管理。

1、全矿所用的铁材料如在使用、运输、保管过程中丢失,按原价赔偿,每根加罚管柱员50元;在运输途中丢失,按交接手续确定的范围,分别由领用单位或运输区负责赔偿;每根罚使用单位三铁管理人员或运输区当班负责运输人员50元。所有款项由使用单位班长以上管理人员承担,并从工资中扣除。

2、未经矿铁管理人员审批,私自发放(矿领导审批除外)三铁材料,罚责任者50元/次,如因此造成任何坏节三铁材料丢失,由发放单位按原价赔偿。如特殊原因下放的三铁材料,三日内未补批手续的,单位三铁管理人员罚款50元。

3、铁材料未按规定存放、杂乱(未集中存放)一根罚三铁管理人员20元/根。材料存放点无材料牌,或牌板未按要求填写,每天罚管柱员10元,罚使用单位10元。

4、采煤队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妥善保管。

5、采面超前支护范围内,禁止存放三铁材料,一个铰接顶梁或单体支柱罚款50元。

附则:

第152条:检查中,如发现细则中没有作出处罚规定的违章行为,可以比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153条:本细则实行中如有不适将及时进行修改补充。

第154条:本细则自2014年月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矿。

八、其它规定

1、对需要罚款缴纳现金的,必须在3日内,如数向财务科缴纳,否则,每延期一日,增加一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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