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三大规定_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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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1、总 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楚雄滇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电力建设(以下统称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1.3公司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规定。把“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树立“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通过努力,所有事故都可以预防,任何安全隐患都可以控制”的信念。不断提高装备的技术水平,改善生产条件,规范员工行为,在确保人身、生产和设备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工作。1.5公司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做到计划、布臵、检查、考核、总结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臵、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

1.6 公司各部门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本规定,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1.7 公司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工会应依法组织员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1.8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安全生产目标

2.1公司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2.2班组(站)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2.3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负责确定各分公司、班组的安全生产目标,并考核其完成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

3.1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各岗位必须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3.2公司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3.3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3.4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3.4.1保证本部门安全监督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3.4.2亲自阅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贯彻落实。及时了解和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4.3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4.4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中明确的职责。3.5 公司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的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部门负责人报告。

3.6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

4、安全生产组织、制度与措施

4.1 公司各部门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各部门必须在其业务范围内按照其安全生产职责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4.2公司各部门的电力生产规程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调度规程、现场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质量标准等。

4.3公司的工程管理部门应做好电力建设安全保证体系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保证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各项规程制度,并在电力建设工作中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程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工作规程、工程项目和施工管理规定、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和施工质量标准等。

4.4公司从事电力生产工作的部门及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从事电力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等制度。

4.5公司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规定和标准,加强技术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人员的技术管理作用。4.6公司的送、变电、配电、运行维护、建筑各工程处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简称“两措计划”),并应优先安排两措计划实施所需的资金。安全性评价结果和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应作为制定两措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止人身触电、高空坠落、蜂蜇、蛇咬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4.7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部门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计划编制应由分管生产技术工作的领导组织,以主产技术部为主,公司安全监察部参加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可纳入检修、技改计划中,由生产技术部负责下达。

4.8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单位颁发的规定和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伤亡事故发生、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计划由分管安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全监察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列入年度预算,由安全监察部负责下达。

4.9公司的送、变电、配电、运行维护、建筑各工程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公司应优先安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所需的资金。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的具体要求和管理,由各生产部门负责电力生产建设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为主制定管理办法明确。

5、安全生产监督

5.1 公司内部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即公司对其分公司、班组实行安全生产监督;除接受公司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上级和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5.2公司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

5.3 公司设立安全监察部,分公司、班组(站)设立兼职安全员。5.4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人员配臵及要求、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职权、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内容及要求等,另行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来明确。

5.5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对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工会有权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安全教育和培训

6.1 公司各部门必须根据国家、电力行业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要求,重视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6.2 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实行两级负责制。分公司、各生产班组(站)每年要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以确保员工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

6.3公司员工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4 公司新进入(含实习、代培人员)和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规定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通过规定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和上岗。在岗人员应定期进行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6.5 公司应定期组织对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取、换证工作,并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

6.6 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内容及考核要求,在《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中明确。

6.7 公司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6.8 公司各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安全生产例行工作

7.1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7.2 公司每月召开一次的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应由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其委托的领导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总结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或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提出安全生产目标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7.3 公司所属各工程处应定期召开月安全工作会、周安全活动,会议应由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安全员主持;并组织开展好班组安全日、班前会和班后会活动。

7.4公司各部门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根据上级要求和安排,结合季节特点、事故规律和生产情况每年不少于三次。

7.5 安全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专项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同时应将文明生产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纳入检查范围。对查出的问题,各部门要制定整改措施计划并督促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被检单位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见附件),限期整改。7.6 电力生产安全检查由分管生产技术的领导组织,由安全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参加。

7.7电力生产安全检查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逐步实施动态管理。从事电力建设的单位应定期组织或邀请上级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性评价”。

7.8 公司各生产部门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班组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7.9公司各部门要加强电业生产安全信息的管理工作,保证安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习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8、外协工程和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

8.1公司应建立外协工程和短期合同工管理制度,规范外协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8.2公司市场开发部对外协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双方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8.3公司市场开发部在工程项目外协前必须对外协队伍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8.3.1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8.3.2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8.3.3 施工单位配备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安全施工需要。

8.3.4 具有两级机构的队伍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8.4 公司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8.4.1外协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规定第8.3条所列的条件。

8.4.2开工前对外协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8.4.3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例如,在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公司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外协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公司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8.4.4 合同中规定公司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8.5应在合同中明确由公司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减比例。

8.6公司安全监察部应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对外协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现场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8.7 因外协方责任造成的公司设备、电网事故,由公司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应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公司根据合同对外协方进行处罚。

8.8 因外协方主要责任造成的外协方或第三方人身事故,不对公司进行考核,但公司对外协方的资质审查不严、与外协方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者除外。

8.9公司所属各班组(站)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对外发包工程项目。

8.10公司各部门聘用的短期合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或配戴标志上岗。8.11 短期合同工分散在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和建设时,由其所在的班组负责人领导。

8.12短期合同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短期合同工单独从事危险的工作。短期合同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短期合同工交代清楚并要求短期合同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

8.13短期合同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短期合同工从事生产和施工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9、考核与奖惩

9.1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奖惩制度,设立安全生产奖。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9.2安全工作的奖惩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9.3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公司各部门、班组(站)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安全事故,未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以及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另行制定。

10、附 则

10.1公司各分公司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10.2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10.3本规定解释权属楚雄滇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10.4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楚雄滇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1、总则

1.1为规范楚雄滇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1.3公司内部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公司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1.4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的同时,应努力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思想、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管理机制的创新,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

2、安全生产监督

2.1公司所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上级和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2公司的安全监察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对公司所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2.3公司在承包、劳务协作工作中,必须与协作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安全生产协议应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审查,并接受其监督。2.4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内容:

2.4.1对被监督对象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情况以及被监督对象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实行监督;

2.4.2对被监督对象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4.3按照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情况。2.5工会组织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对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工会有权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设臵及要求

3.1公司设专职安全员,生产班组必须设专兼职安全员。3.2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3.2.1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数量能满足从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需要;

3.2.2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3.2.3有完成监督任务所必需的设备和工具。3.2.4组织确定公司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下达班组的安全生产目标并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3.2.5组织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2.6事故统计汇总和统一对外发布生产安全信息。3.3公司安全监察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安全网。3.4外协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建立外协方、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三级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程序,指导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专职安全员和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3.5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如果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向其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见附件)。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主管领导签发。

3.6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职能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7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对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4、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

4.1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4.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4.3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单位和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臵、发放和使用。

4.4监督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4.5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到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4.6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安全条件论证、安全性评价、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5、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5.1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5.1.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5.1.2具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5.1.3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标准、规程、制度;

5.1.4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5.1.5身体健康。

5.2公司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5.3输变电施工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执行正常的现场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时,应佩带“安监”标志或出示相关证件。5.4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5.4.1有权参加电力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的落实。5.4.2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各部门查阅有关资料,检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

5.4.3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工作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5.4.4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5.4.5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5.5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5.5.1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公司各部门检查工作时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

5.5.2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

5.5.3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5.5.4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5.6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必须具有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不断学习电力安全生产法规,不断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5.7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如有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不及时、如实反映安全生产情况,打击报复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6.2本规定解释权属楚楚雄滇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6.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楚雄滇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1、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以行政正职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使各级人员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严守规程、尽职尽责,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楚雄供电局《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结合楚雄滇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规定适用于楚雄滇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奖惩。

1.3 公司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对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及违反调度纪律造成事故或隐瞒事故、弄虚作假的,给予重罚;对失职、渎职或违反规程制度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处罚。

1.4 安全生产体现以责论处、重奖重罚的原则,并把思想教育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在处罚上,坚持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结合的原则。

1.5 公司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实行“说清楚”和“有责推定”制度。发生事故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发生设备事故、生产性人身重伤或死亡事故、有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严重渎职、失职造成事故的,按南方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之规定向上级部门做口头汇报并填报事故快报。2 奖励

2.1 公司每年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年终对安全目标考核合格的部门,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予以奖励。奖金中不低于30%用于奖励部门负责人,不低于20%用于奖励班组安全员,其余部分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奖励情况报公司安全监察部部备案。

2.2 公司应对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对在安全生产上有特殊贡献,有效防止重大事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部门和(或)个人,由总经理签署嘉奖令,给予特别表彰和奖励。对发现重大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事故发生的部门和(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3 处罚

3.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将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给予处罚。3.2 发生特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作以下处罚:

3.2.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对所在工程处处长(技术员)、安全员给予记大过至降岗处分,并给予每人不低于4000元的经济处罚。

3.2.2 对次要责任者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对所在工程处处长(技术员)、安全员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每人不低于2000元的经济处罚。

3.2.3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降岗、降职使用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给予每人不低于10000元的经济处罚。3.2.4 对间接责任单位领导给予记大过至降岗、降职使用处分,并给予每人不低于6000元的经济处罚。

3.2.5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对公司有关管理部门的领导、公司安全监察部主任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每人不低于5000元的经济处罚。

3.3 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或火灾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作以下处罚: 3.3.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对所在工程处处长(技术员)、安全员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每人不低于2000元的经济处罚。

3.3.2 对次要责任者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并给予每人不低于3000元的经济处罚;对所在工程处处长(技术员)、安全员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给予每人不低于1000元的经济处罚。

3.3.3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并给予每人不低于4000元的经济处罚。

3.3.4对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警告至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每人不低于3000元的经济处罚。

3.3.5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对公司有关管理部门的领导、公司安全监察部主任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并给予每人不低于2000元的经济处罚。

3.3.6 一年内发生两次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或火灾事故给予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降职、降岗使用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3.4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罚:

3.4.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对所在工程处处长(技术员)、安全员给予记大过至降岗、降职处分,并给予每人不低于4000元的经济处罚。

3.4.2 对次要责任者和事故扩大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对所在工程处处长(技术员)、安全员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经济处罚。

3.4.3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并给予每人不低于6000元的经济处罚。3.4.4 对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给予每人不低于4000元的经济处罚。

3.4.5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对公司有关管理部门的领导、公司安全监察部主任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并给予每人不低于3000元的经济处罚。

3.5 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有人员伤亡的特大交通事故,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作以下处罚: 3.5.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对所在工程处处长(技术员)、安全员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经济处罚。

3.5.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所在工程处处长(技术员)、安全员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经济处罚。

3.5.3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并给予每人不低于4000元的经济处罚。

3.5.4 对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警告处分,并给予每人不低于3000元的经济处罚。

3.5.5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对公司有关管理部门的领导、公司安全监察部主任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每人不低于2000元的经济处罚。

3.5.6 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有人员伤亡的特大交通事故,给予行政正职及分管副职,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同时给予每人不低于8000元的经济处罚。

3.6 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事故不论有无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作以下处罚: 3.6.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对所在工程处处长(技术员)、安全员给予每人不低于2000元的经济处罚。

3.6.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降职、降岗处分;对所在工程处处长(技术员)、安全员给予每人不低于1000元的经济处罚。

3.6.3 对主要责任者所在单位领导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并给予每人不低于4000元的经济处罚。

3.6.4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对公司有关管理部门的领导、公司安全监察部主任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给予每人不低于2000元的经济处罚。

3.6.5 对事故部门处5000元的经济处罚。

3.6.6 对一年内重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的有关人员应加重处罚。

3.7 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和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对下列人员作如下处罚: 3.7.1 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开除处分。3.7.2 对发生隐瞒事故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每人不低于5000元的经济处罚。

3.8 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事故及设备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和一般火灾事故,对下列人员作如下处罚:

3.8.1 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

3.8.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部门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降职处分,并给予每人不低于4000元的经济处罚。

3.8.3 对事故隐瞒调查处理不力的,给予安监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3.9 隐瞒人身轻伤事故、设备一类障碍、一般交通事故,对下列人员作如下处罚:

3.9.1 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记过处分,并给予每人不低于2000元的经济处罚。

3.9.2 对发生隐瞒事故的部门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处分,并给予每人不低于1000元的经济处罚。

3.10 隐瞒事故是由部门发现并按规定处理的,不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3.11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3.11.1 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3.11.2 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3.12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3.12.1 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3.12.2 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3.12.3 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3.12.4 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的。3.13 对其他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3.13.l 对轻伤事故的责任者给予3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3.13.2 对重伤事故、一般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给予15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和不低于1000元的经济处罚。

3.15.3 对负同等及以上责任并导致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并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经济处罚。负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经济处罚。公车私用、酒后驾车及其它严重违章行为导致事故的,加重处罚。

3.13.4 发生人员责任的一般设备事故、一般电网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除外)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并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经济处罚。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经济处罚。

3.14 本规定中所涉及的事故,公司的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等比照本公司同级行政领导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罚。3.15 本规定主要明确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及处罚,对于赔偿经济损失、事故罚款等,在本细则中未明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局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3.16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和处罚,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罚。

3.17 事故和隐瞒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附则

4.1 本规定涉及的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定义、等级划分、责任归属和调查、统计等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南方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凡其它规程、管理规范、规定与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南方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和南方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相关规定为准。交通、火灾事故定义和等级划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2 本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共七种。

4.3 本规定用于调整和规范楚雄滇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关系,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4.4 习惯性违章的处罚办法,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罚。4.5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楚雄滇中电力实业有限公司。4.6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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